独家专访|全国港澳研究会理事顾敏康:《禁蒙面法》不存在违宪 港府应考虑上诉
21世纪经济报道 21财经APP
2019-11-21

香港高等法院日前针对《禁蒙面法》的有关司法复核案裁定不符合香港基本法,全国港澳研究会理事、香港城市大学法律学院副院长顾敏康在接受21世纪经济报道记者采访时表达了不同的观点。

他坦言:“香港基本法本身并不是宪法,而是全国性基本法律在香港特别行政区实施,因此并不存在所谓违宪的问题,香港高等法院在判决的表述上并不严谨。”

同时,他强调,香港高等法院作出的裁决违背了1997年人大关于《紧急法》的相关决定,高院裁定时不应该忽视这个决定。

1997年2月23日,第八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24次会议作出《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第一百六十条处理香港原有法律的决定》,确认作为香港法律之一的《紧急情况规例条例》不抵触基本法,并采用为香港特别行政区法律。

国务院港澳办发言人杨光11月19日表示,香港高院判决是“公然挑战全国人大常委会的权威和法律赋予行政长官的管治权力,将产生严重负面社会政治影响”。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发言人臧铁伟表示,“香港特别行政区法律是否符合《基本法》,只能由全国人大常委会作出判断和决定”。 

顾敏康指出,基本法第158条第一段已经明确指出,全国人大常委会有权解释《基本法》,对此拥有绝对权力,对自治方的法律问题也可以进行解释,但不得与人大常委会的相关决定相违背。 

尽量依靠内部机制调整

顾敏康认为,特区政府应考虑向终审法院提出上诉,厘清有关法律问题,尽量由终审法院依靠内部机制作出矫正,“小心考虑人大常委会进行释法,这样造成的震荡会比较小。”

香港法院裁定法庭裁定紧急法在“危害公安”的情况下使用属违反《基本法》,而《禁蒙面法》对基本权利的限制超乎合理需要。 

顾敏康指出,高院的裁决认为香港的立法权属于立法会,“这种理解太狭隘”,根据《紧急法》,在某些特殊情况下,某些法律可以由政府先制定后审议,立法会仍可以对此法例进行修改。换句话说,政府的立法仍然包含在立法会的权限之中。

根据《紧急法》,行政长官会同行政会议认为属“紧急情况”或“危害公安”的情况时,便可引用《紧急法》定立合乎公众利益的规例,无须事先经过立法机关批准,这是紧急法赋予特首和行政会议的特殊权力。

顾敏康认为,实施《禁蒙面法》非常必要,“如果警察提升执法力度和使用武力的程度,这条法例应该能够产生更好的阻吓效果。”

平衡公众安全与个人权利不足

同时,对于高院裁决指《禁蒙面法》赋予特首以及行政会议过分的权利,主要依赖主观判断,顾敏康则认为:“过去6个月以来持续的暴乱已经对香港社会带来了严重危害,是针对特别危害公共安全行为的特别法律,因此并不存在滥用权力,高院作出裁决的理由存在争议。”

此外,高院裁决指出,在未经批准的集结、以及按《公安条例》合法举行的集会中禁止蒙面,均超乎立法目的所需,不符合相称。

对此,顾敏康认为,自回归以来,在香港的和平集会一直受到保护,《禁蒙面法》也对某些情况作出了相应的豁免,而近几个月来很多暴徒带上面具后便肆无忌惮,因此法院在这种情况下,对于公众安全与个人权利限制之间的平衡有所不足。

香港连月来经历持续的冲突,部分激进暴力分子肆意纵火、破坏商铺和公共设施,肆意伤害和蓄意谋杀,并且堵路和干扰运输系统。这些违法行为严重破坏社会安宁,危害市民的人身和财产安全,同时打击本港经济,损害香港的国际形象。因此,出台《禁蒙面法》十分必要,且合情合理。

根据特区政府公布的数据显示,今年6-9月期间,香港警方接报刑事毁坏、纵火案分别为2148宗、148宗,同比分别激增29.6%、57.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