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月21日,21世纪经济报道记者获悉,北京银保监局发布《关于进一步规范银行业金融机构同业业务的通知》(京银保监发〔2019〕355号),进一步规范辖内银行业金融机构同业业务经营行为,切实防范和控制同业业务风险,更好支持实体经济发展。
北京银保监局表示,2014年同业业务专营改革以来,在京银行业金融机构同业资产、负债账面占比显著下降,特别是经过2017年至今的“三三四十”系列治理工作,同业乱象得到一定程度规范。但北京银保监局日常监管发现,个别银行业机构仍存在同业资产负债错配程度偏高、将非金融机构列为交易对手、交易对手信用风险识别能力不足、同业专营部门制改革不到位、项目管理粗放、资金投向限控领域等问题。
针对上述情况,《通知》明确10项要求,其中,重点针对问题突出的同业非标投资业务提出4项要求。
以下为《关于进一步规范银行业金融机构同业业务的通知》全文。
一、加强同业业务资产负债管理。银行业金融机构应科学设定同业资产负债总量、增速、结构和期限,合理控制同业资产负债错配程度,有效防范同业业务流动性风险。
二、加强同业业务交易对手名单制管理。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完善同业业务交易对手准入、退出和动态调整机制,不得将从事投资、资产管理等业务的非金融机构列为同业业务交易对手,不得与未纳入准入名单的机构开展同业业务。村镇银行除购买政府债券、金融债券、同业存单等标准化资产外,不得将主发起行、同一主发起行发起设立的村镇银行以外的省(自治区、直辖市)外其他银行业金融机构列为同业业务交易对手。
三、加强同业业务交易对手授信管理。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多渠道收集交易对手各类信息,多维度识别、监测、分析和判断交易对手风险,对不同交易对手设定差异化的授信额度,有效防控同业业务交易对手信用风险和集中度风险。
四、加强同业业务专营部门制管理。商业银行法人总部应建立或指定专营部门负责经营同业业务,专营部门应对全行同业业务实行集中统一管理,其他部门不得经营同业业务。商业银行同业业务专营部门不得将同业业务审批权限转授权给分支机构,不得授权分支机构对同业业务进行会计处理,分支机构不得以自身名义对外签署同业业务合同。
五、切实承担基础资产为非标准化债权类资产的同业投资业务风险责任。对于穿透后基础资产为非标准化债权类资产的同业投资业务,除商业银行同业业务专营部门承担风险责任外,若分支机构负责该类资产的投前调查和投后管理工作,应比照自营贷款进行日常管理,并承担相应的风险责任。
六、合理设定基础资产为非标准化债权类资产的同业投资业务总量和范围。银行业金融机构应逐步压缩基础资产为非标准化债权类资产的同业投资规模,新增业务应投向符合国家战略和宏观调控政策的项目,不得违规投向房地产、“两高一剩”、地方政府融资平台等限控领域。
七、规范基础资产为非标准化债权类资产的同业投资行为。银行业金融机构开展基础资产为非标准化债权类资产的同业投资业务,不得通过签署差额补足承诺、违约资产回购承诺、流动性支持承诺、当期买入和远期卖出协议等方式,接受和提供任何直接或间接、显性或隐性的第三方金融机构信用担保;不得进行多层嵌套;不得通过同业投资承接不良贷款、风险理财和债券项目等方式,隐匿表内外风险资产。
八、加强基础资产为非标准化债权类资产的同业投资项目管理。银行业金融机构应按照“实质重于形式”原则,将基础资产为非标准化债权类资产的同业投资项目穿透至最终债务人,严格进行统一授信管理,严格审查项目合规性和资金用途,根据基础资产性质真实进行风险分类,足额计提拨备和资本。对于无法穿透至最终债务人的产品或项目,到期后不得叙做。
九、推动信托公司同业业务转型。信托公司应承担勤勉尽责的受托责任,认真开展同业业务尽职调查,确保信托目的合法合规;加大同业通道业务压缩力度,存量项目到期后原则上不得展期和叙做。鼓励信托公司提升服务能力,为金融同业提供实质金融服务。
十、加强企业集团财务公司同业业务管理。企业集团财务公司股东应切实履行出资人义务和股东承诺,将财务公司同业负债纳入集团整体负债管理,采取有效措施支持财务公司根据未来到期同业债务规模提前安排还款资金,积极承担偿付责任,妥善管控流动性风险。
银保监会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所谓同业业务,是指依法设立的金融机构之间开展的以投融资为核心的各项业务,主要包括:同业拆借、非结算性同业存款、同业借款、同业代付、买入返售和卖出回购、同业投资等。标准化债权类资产是指同时符合“等分化,可交易;信息披露充分;集中登记,独立托管;公允定价,流动性机制完善;在银行间市场、证券交易所市场等经国务院同意设立的交易市场交易”五个条件的债权类资产,非标准化债权类资产是指标准化债权类资产之外的所有债权类资产。
(记者微信:xinjz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