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育惩戒新规:惩戒是法定职权 体罚不是合法惩戒

21世纪经济报道 21财经APP 王峰 北京报道
2019-11-22 18:36

千呼万唤的教育惩戒文件终于面世。教育部官网11月22日发布《中小学教师实施教育惩戒规则(征求意见稿)》(下称“征求意见稿”),对教育惩戒的手段及相关注意事项作出了规定。

征求意见稿指出,教育惩戒是教师履行教育教学职责的必要手段和法定职权。也就是说,教师“管”学生是“天经地义”。

教育部基础教育司司长吕玉刚今年7月9日在国新办新闻发布会上表示,按照我国《教育法》《教师法》的有关规定,教师承担教书育人过程中,具有批评和抵制有害于学生健康成长现象的义务,也就是说,他有责任、有义务对学生进行管理教育。

但是由于过去这些年一些程序性的规定不是很严密,不是很规范甚至缺失,也影响了教师正确地行使教育惩戒权,突出表现为:有的教师对学生不敢管、不愿管,实际上这是对学生一种不负责任的态度。另外还存在一些过度惩戒的行为,甚至体罚学生,这也是不合适、不应该的。

征求意见稿的主要内容是规定了教育惩戒的手段,分为一般惩戒、较重惩戒、严重惩戒。

一般惩戒是指教师在课堂教学、日常管理中,根据学生违规违纪情形,可以采取以下方式当场进行教育惩戒:

(一)点名批评;

(二)责令赔礼道歉、做口头或者书面检讨;

(三)适当增加运动要求;

(四)不超过一节课堂教学时间的教室内站立或者面壁反省;

(五)暂扣学生用以违反纪律、扰乱秩序或者违规携带的物品;

(六)课后留校教导;

(七)学校校规规定的其他适当措施。

学生扰乱课堂或者教学秩序,影响他人或者可能对他人造成伤害的,教师可以采取必要措施,将学生带离教室或者教学现场,暂时隔离。

教师对学生实施前款措施后,应当视情况以适当方式告知学生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以下称家长),要求家长共同做好对学生的教育工作。

较重惩戒是指学生违反校规校纪,情节较重或者经现场教育惩戒拒不改正的,教师经学校德育工作负责人同意,可以实施以下教育惩戒措施,并应当通知家长:

(一)暂停或者限制学生参加课程表以外的游览、社会实践以及其他外出集体活动;

(二)承担校内公共服务任务;

(三)由学校学生德育工作负责人予以训导;

(四)在学校设置的专门教育场所隔离反省或者接受专门的校规校纪、行为规则教育;

(五)要求家长到校陪读;

(六)学校校规规定的其他适当措施。

严重惩戒是指学生违规违纪、行为失范,屡教不改的,或者严重影响教育教学秩序的,或者有欺凌同学、辱骂殴打教师等恶劣情节的,教师应当提请学校采取以下措施进行教育惩戒:

(一)给予不超过一周的停课或者停学,要求家长带回配合开展教育;

(二)由法治副校长或法治辅导员予以训诫;

(三)安排专门的教育场所,由专业人员进行辅导、矫治;

(四)改变教育环境或者限期转学;

(五)学校校规规定的其他适当措施。

对违规违纪情节严重,或者经教育惩戒仍不改正的学生,学校可以给与警告、记过、留校察看的纪律处分。对高中阶段学生,还可以给予勒令退学或者开除学籍的纪律处分。

学生行为涉嫌违法、犯罪的,学校应当移送司法机关处理。对严重不良行为或者因违法、轻微犯罪行为但不予行政、刑事处罚的学生,学校可以按照法定程序,建议将其转入专门学校教育矫治。

征求意见稿也规定了教师的禁止行为:

(一)以击打、刺扎等方式,直接造成身体痛苦的体罚行为;

(二)超过正常限度的罚站、反复抄写,强制做不适的动作或者姿势等间接伤害身体、心理的变相体罚行为;

(三)辱骂或者以带有歧视、侮辱的言行贬损等侵犯学生人格尊严的行为;

(四)因个人或少数人违规违纪行为而惩罚全体学生;

(五)因个人情绪或者好恶,恣意实施或者选择性实施惩戒;

(六)其他侵害学生基本权利或者侮辱人格尊严的行为。

现实中,教育惩戒权能否顺利行使的重要因素是学校是否给老师“撑腰”。一名高中教师告诉21世纪经济报道,“现实中老师惩戒学生后,经常遭到家长的过分‘维权’,比如追讨高达数万元的赔偿,很多时候老师需要独自应对,得不到校长和教育主管部门的支持和配合。”

征求意见稿专门对教师权责作了规定:教师正当实施教育惩戒,因意外或者学生本人因素导致学生身心造成损害的,学校不得据此给予教师处分或者其他不利处理。

教师违反禁止情形,情节轻微的,学校应当予以批评教育;情节严重的,应当依法给予处分;对因重大过失导致学生身体伤害的,学校承担相关赔偿等责任后,可以向教师追偿。

这给了教师部分惩戒的“底气”,但有教师认为,征求意见稿并没有明确规定,教师正当实施教育惩戒,因意外或者学生本人因素导致学生身心造成损害时,教师是否应该免责,比如不必进行赔偿。

(编辑:耿雁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