私募市场准入破壁“隐性障碍” 创投资本形成再获提速
21世纪经济报道 21财经APP
2019-11-22

11月22日,国家发改委、商务部公布的《市场准入负面清单(2019年版)》(下称19清单)明确了对私募基金行业的管理,其提出“非金融机构、不从事金融活动的企业,在注册名称和经营范围中原则上不得使用‘基金管理’(指从事私募基金管理业务的基金管理公司或合伙企业)字样”;如若使用,工商部门则会将信息共享至金融管理部门来确认其主体名称和经营范围的合法性。

对此,工商管理部门与金融监管部门将持续关注并列入重点监管对象。这意味着,对私募基金的监管将从现有的“协会登记备案环节”进一步向“工商管理环节”前置。

一位接近监管层的私募机构人士指出,此前多地私募机构因政策原因在市场准入时存在标准不统一的问题,而将私募行业纳入19清单,将通过工商部门和金融管理部门的信息共享、信息协作,统一各地区间的私募机构市场准入要求,强化私募监管的协调性和可预期性,提升准入规则的透明度。

在业内人士看来,这一新政将鼓励“真·私募基金管理人进入市场,同时促使打着“私募基金”名义而不真正从事这一业务的“伪私募机构”的出清。

为何要统一准入

私募基金纳入19清单管理的背景,是部分地区的私募机构难以在地方市场监管机构办理准入。

2016年以来,为整顿互金乱象,不少地区对拟成立公司名称和经营范围中带有“投资管理”、“资产管理”等字样的注册采取了相应的市场准入限制措施。

“当时很多公司利用投资管理、资产管理的工商名称去从事非法集资、非法发行理财产品等活动,一些地方担心金融风险,所以进行了限制,但方法和标准却五花八门。”天津地区一位接近市场监管系统人士坦言,“有的不给民营的私募机构进行注册,有的要求发起人提供当地金融办或金融局的同意函,有的和当地银监、证监部门进行会商决定,有的甚至进行了‘一刀切’,基本杜绝这类公司注册,总之标准各异且不透明。”

一些地方的以上举措,在当时具有一定的必要性。因为一些已完成注册、名称疑似从事私募活动的机构,不在中基协履行登记备案义务,却利用“基金管理”等工商信息的“背书”违规开展发行理财产品等非法集资活动,进而滋生了伪私募的监管盲区。

然而,这些举措也客观上给一些“真·私募机构”的注册带来了麻烦。

“我们当时就绕了很大的弯路,做了许多工作才搞定。”华南地区一家私募机构负责人坦言。

五花八门的注册标准,一方面给真正期望开展私募业务的机构徒增了制度成本,另一方面地方部门在判断相关公司注册是否合理的专业能力上,也稍显欠缺。正因为如此,一些“帮助”该类企业注册的灰色产业链条也相继出现,甚至滋生寻租腐败现象。

据一位接近监管层的私募机构人士透露,正是基于这一行业现状,19版负面清单将私募管理纳入其中,以促进私募行业的市场准入标准走向统一。

根据19清单规定,凡名称中带有“基金管理”字样的公司注册信息,工商部门会将其注册信息与金融管理部门共享,证监会、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下称中基协)作为私募的监管部门也将帮助其给出专业意见。

“是否真正属于从事私募行业的,最终需由更专业的金融对口管理部门来判断私募机构的真伪性。”上述接近监管层的私募机构人士表示,“若发现不是从事私募业务的公司,协会会将信息反馈给工商部门,再由工商部门采取相应措施。”

创投企业获“解放”

具体到现实场景中,工商部门与金融管理部门之间的监管协作主要靠信息共享来实现。

“比如拟设立私募机构办理工商注册时,需要承诺注册完成后会在一定时间内完成协会的私募登记,而工商部门也同时会将这些工商信息共享给协会,如果协会发现这个‘私募机构’没来做登记或者本身存在问题,会及时将意见或信息反馈给工商部门,后者再采取限制。”一位接近监管层的私募机构负责人举例称。

在其看来,这一举措打破了私募行业在市场准入环节的隐性壁垒,强化私募机构市场准入制度透明性。

“相当于统一明确了一个判断程序,即交给专业监管部门来做判断。”该人士坦言,“如此,一些地方部门再也不能用‘防风险’等理由徒增私募机构的市场准入要求,或擅自添加准入条件。”

在业内人士看来,上述措施将为真正从事私募业务的机构提供制度便利性,同时也将对行业内的“伪私募”起到精准的遏制作用。

“扶优限劣一直是中基协强化私募机构监管的方向,将这种原则进一步向工商注册环节前置,显然是对这一方向的进一步明确。”北京一家基金评价机构人士表示,“新举措对真正从事私募业务的机构来说,进入行业的大门将更加鲜明,让其容易被找到,而对不从事私募业务的主体,则起到了‘关上门送客’的效果。”

此外,新的政策还有望进一步推动创投资本的形成。

原因在于,53号文(《国务院关于促进创业投资持续健康发展的意见》)鼓励的创业投资企业和创业投资管理企业(下统称创投企业)并不只包含创投类私募机构,还包括一些不涉及基金业务的创投公司,但该类主体在近年来工商部门的严管下也遭遇了“错杀”,

“创投企业并不都是创投基金,几个人合伙凑笔钱成立个公司去投资也属于创投企业,但它不涉及资金募集,因此并不在协会监管范围。”一位接近中基协的创投人士坦言,“但是由于该类企业往往工商信息中也包含‘投资管理’等字样,因此也遭到了一些限制,这间接阻碍了一些创投资本的投资运作。”

在其看来,私募机构市场准入标准得到统一后,也能在一定程度上对“错杀”进行拨乱反正,以此提速创投资本的形成效率。

“明确统一机制、有甄别的判断私募机构、创投企业工商注册是否具备合理性、合规性,将能够清晰的将真正的创投企业带入市场,加快创投资本的形成效率,推动创投资本进一步支持实体经济。”上述创投人士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