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财快评:如何规制网络互助平台?

21世纪经济报道 21财经APP 黄韬
2019-12-03 19:41

连续三日以来,网络互助平台水滴筹都不断爆出新闻,引发了公众与媒体的非议,事情源于平台的线下“筹款顾问”在医院以“扫楼”的方式来“招募”求助者,在此过程中被揭露出募捐金额填写随意、隐瞒财产状况等情况。作为回应,水滴筹平台也宣布了线下服务团队即刻全面暂停服务,整顿彻查类似违规行为。而此前曾有一位德云社相声演员在水滴筹平台上发起大病求助,筹款目标金额为100万元,但伴随着捐款的对其隐瞒实际财产状况的质疑。

   

无疑,这些事件损害了平台的声誉,甚至在今后可能会严重抑制公众参与这类慈善救助活动的积极性。因此,我们也看到了,事情发生之后,要求加强对网络互助平台监管的声音不绝于耳。作为起到求助者与社会公众之间桥梁功能的平台,一方面可以让求助信息在更大范围内进行传播,从而可以大大提升求助者获得捐助的可能性和数量;但另一方面,也正是因为平台大幅度扩大了信息传播的范围,所以使得求助的对象不再限于传统的亲朋好友,扩展到了并无亲缘关系的陌生人群体,在此状况下,“信息不对称”的问题必然产生。公众针对水滴筹的批评也正是基于此而来。

   

所以,问题就归结到:如何解决网络互助平台上因为信息不对称而可能产生的利用公众的善心进行“诈捐”的行为。当然,在理想状态下,我们似乎可以要求平台对上线的每一笔求助信息进行实质性审核,甚至可以要求平台对可能的“诈捐”行为承担连带的法律责任,但这样的一种监管规则貌似最大程度上遏制了“诈捐”行为的发生、保障了社会公众的信赖利益,但实际上几乎不具有任何现实可操作性,毕竟信息真实性的审核是一项难度和成本极高的工作。因此,如果借由法律的强制性规定去要求一家平台承担这项工作,那将意味着网络互助服务的“终场哨”。

   

故而,我们可以说,解决网络互助平台上“信息不对称”问题的关键可能并不是直接简单地给出“加强监管”的药方,而是要充分挖掘出多渠道的规制方式。比如,对于已经出现的“诈捐”行为,捐助者可以通过事后的司法机制来进行权利的救济,平台在这个过程中可以起到固定证据、协调各方当事人的立场、协助提供法律服务、代理某些诉讼行为等复合功能,这都将有助于以事后的有力追责来威吓可能的“诈捐”。而在事前环节,随着我国网络互助事业的发展,逐渐形成的声誉机制其实是约束平台行为的最佳外部激励。要知道,网络互助服务所提供的社会慈善并非来源于某个特定的垄断机构,其信用来源并非国家,而是市场口碑,因此一旦出现诸如水滴筹“扫楼”这般的不良行为被曝光,其对平台的商业价值损害是极大的,也正因为如此,平台自身是有很大的自我纠错激励的。当然,这种激励有多大就要取决于提供类似服务的市场竞争程度。从这个角度上来说,竞争机制就是最好的规制手段,当有更多的社会机构出于各种目的而进入到这一行业之后,各家平台自然地会更加爱惜自身的声誉,以往那种一家独大的社会慈善机构在面对公众批评时的无动于衷将会越来越罕见。 

(黄韬系浙江大学光华法学院研究员、博士生导师)

(编辑:李靖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