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银保监局李文红:大数据放贷手段未经周期检验,过度竞争下或导致标准放松

21世纪经济报道 21财经APP 辛继召 深圳报道
2019-12-11 20:50

“金融科技是金融业发展的正常现象,我们不应该神化也不应该轻视。”12月11日,深圳银保监局局长李文红在2019中国(深圳)金融科技全球峰会上表示。

2016年3月,金融稳定理事会(FSB)提出对于金融科技的监管评估框架。该框架将金融科技分为四类:存贷款与资本筹集、支付结算、投资管理、市场基础设施类。

李文红此前担任银保监会创新部主任。她说,近年来金融科技在全球迅速兴起,创新日趋活跃,引起了国际组织、各国监管机构的广泛关注,如何合理有效运用科技技术和数据,在扩大金融覆盖面、提升服务效率、降低服务成本的同时,维护金融体系的安全稳健运行,成为金融机构和监管部门共同探索的重要课题。 

风险与挑战 

金融科技应用于信贷领域,呈现出三个特点。主要定位于传统金融服务覆盖不足的个人、小微企业融资需求,提供线上、小额、标准化产品,各银行线上业务环节逐步提高网络化、电子化水平,或通过网络渠道审核发放消费信贷、小微企业贷款、小额信用贷款。

此外,通过多维度数据交叉验证分析进行风险判断,适度降低对企业财务数据和抵质押物依赖。金融科技业务增长较快、参与机构数量较多,是对现有金融体系的补充。

“金融科技应用于信贷具有积极作用,但也存在潜在风险和挑战。”李文红表示,在信贷业务中合理运用新技术,有助于改进风险分析、审核方法,优化信贷业务管理流程,降低运营成本、扩展物理渠道等传统方式难以覆盖的区域和客群,弥补服务空白。其潜在的挑战也值得关注。

潜在的挑战包括,基于大数据信用模型的放贷手段,尚未经过完整经济周期检验,有效性仍有待观察。在过度竞争的情况下可能导致审贷标准放松。特别是经济下行周期中,借贷人整体信用水平下降,会增加行业整体的信用风险。

若出现信息披露和风险揭示不充分、误导消费情况,向不具备偿还能力的人群提供融资,容易造成过渡负债、掠夺性放贷,形成系统性的风险隐患,甚至可能会引发暴力催收等社会问题。

通过线上渠道识别贷款人身份和信用水平的难度更大,机构面临更高的、更大范围的客户信息伪造和欺诈风险。 

放贷须持牌 

随着金融科技在信贷领域的应用水平不断提升,业务规模不断扩大,涉及客户群体持续扩展,各国监管机构密切关注其发展对金融稳定的影响。

多数国家和地区根据信贷业务本质统一纳入现行金融监管框架,其监管当局认为,无论是通过线上还是线下开展信贷业务、采用何种技术经营管理贷款,均未改变其金融属性和风险本质。

因此在金融科技的范畴内,无论是金融机构还是科技企业,只要是从事同类金融业务都应该取得法定的金融牌照,遵循相同的业务规则和风险管理要求,这样才能维护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避免监管套利。

具体到信贷领域,大部分国家和地区的监管机构对于使用表内资金发放贷款,表内承担风险的业务均要求获得金融牌照,牌照的类型包括全面银行牌照、有限银行牌照或放贷业务牌照。

例如,在德国从事贷款业务需要获得银行牌照并且接受审慎监管;在法国,自有资金发放贷款需要事先取得银行牌照,如果不持牌就只能为信息中介,业务范围受到严格限定;在美国,若不吸收存款而只是放贷,至少需要向州一级金融监管机构申请专门放贷牌照,不能开展跨州业务。

根据商业模式和风险特征,各国监管机构正在进一步有针对性的加强监管关注。

通过线上渠道开展贷款业务存在高度依赖信息系统、客户信息相对集中、线上身份识别难度大等特征,监管部门普遍重点关注信息系统、数据安全和隐私保护,第三方合作机构以及反洗钱、反恐怖主义融资等方面。

例如,中国香港针对虚拟银行风险特征,除适用于一般银行监管要求之外,重点关注其IT风险、外包业务风险和消费者保护,要求虚拟银行加强对线上运营流动性风险、声誉风险管控,定期开展信息系统安全性检查,确保业务连续性,强化外包机构管理,香港金管局有权对外包机构采取检查或者管控等措施。另外一项额外要求是,虚拟银行在申请过程中必须制定处置计划,也就是退出机制。

此外,各国监管机构也要求强化信息披露和金融消费者保护。

金融科技服务对象多为小微企业、低收入人群等,通常缺乏金融专业知识和相关金融业务经验,风险认知水平和贷款偿还能力相对较弱,线上化、非面对面的交易模式容易导致信息不对称等问题。

对此,各国监管机构普遍强调,线上贷款业务必须更有效的遵守诚信借贷、公平债务催收、信息披露、消费者保护等监管规则,甚至可能对单笔贷款的规模、贷款的用途等做出限制。

例如,法国禁止在线上提供无明确用途的流动性资金贷款;单一借款人融资金额不超过100万欧元。 

技术中立原则 

李文红建议,首先,应积极支持金融机构充分利用金融科技技术提高运营管理效率、风险管理水平和金融可获得性,在信贷领域也不例外。

但与此同时,也应尊重金融业务内在风险规律,不能因采用线上模式而降低风险管控标准,应确保业务发展可持续性,维护长期金融稳定。

其次,应遵循技术中立原则,按照金融业务本质实施监管,维护市场公平竞争。

她建议,无论哪类机构、采用何种技术,只要从事同类金融业务,就应当遵循相同市场准入和持续监管规则,即监管一致性,这样才能维护市场公平竞争,避免监管套利。

信贷业务中,线上信贷风险审核涉及到生物识别、人工智能等不能完全替代人工判断。考虑到网络技术有效性和可靠性也还需要实践检验,相关数据模型、风险参数也需不断进行修正、完善甚至试错,对于线上业务技术应用还需要充分评估技术成熟度和可靠性。

再次,加强对金融机构与科技企业合作的外包风险监管。“这对于当前市场上迅速发展的助贷业务、联合贷款业务的风险管控和监管尤其重要。”

在鼓励金融机构积极运用新技术的同时,也应该加强对其与科技企业合作的监管,要求金融机构强化对信息科技风险、外包风险和其他操作风险的管控,尤其应当确保在业务外包时仍然要承担风险管控主体责任,对科技企业的外包服务机构建立尽职调查、风险评估和持续监测制度,不能因业务外包而降低风险管控标准。

最后,应加强监管协作与金融机构、科技企业的沟通交流。

根据金融科技应用的发展变化,适时完善监管框架、改进监管方式,包括在监管过程中提高科技的应用水平,不断提高监管的有效性,维护金融的长期稳定,守住不发生系统性风险的底线。

(编辑:马春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