森林法:不影响公益林生态功能,可适度开展林下经济、森林旅游

21世纪经济报道 21财经APP 王峰 北京
2019-12-28 11:57

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12月28日上午举行新闻发布会。此前结束的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森林法修订草案。

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办公室二级巡视员李淑新说,森林保护措施的落实,如果不能调动起林业经营主体的积极性,特别是广大林农以及新型林业经营主体的积极性,是不可能完全落实到位。保护其合法权益,激发他们保护发展森林资源的主动性、积极性,必须要把保护和发展的关系处理好,把公共利益和经营者的经济利益处理好。

 

(李淑新在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发布会上 来源:中国网)

李淑新介绍,森林法修订对林业经营主体的权益从以下几方面进行了保护。

一是对森林、林木、林地所有权、使用权进行登记保护。这次森林法新增“森林权属”一章,明确森林权属,加强产权保护。第15条规定“林地和林地上的森林、林木的所有权、使用权,由不动产登记机构统一登记造册,核发证书”,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犯。特别应当指出的是,新修订的森林法明确国家所有和集体所有的森林资源的所有权主体,使用权或者是承包经营权主体,理清了权利主体的权利边界、权利实现方式和条件,当然有些具体内容还有待国务院进一步的明确。

二是为了生态保护、基础设施建设等公共利益的需要,确需征收、征用林地、林木的,应当依法办理审批程序,并给予公平、合理的补偿。

三是在保障经营主体的经营权方面。对于公益林,一是对公益林划定涉及非国有林林地的,应当与权利人签订书面协议,并给予合理补偿。二是国家建立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制度,加大对公益林的保护支持力度。三是明确不影响公益林生态功能,经科学论证的前提下,可以合理利用公益林林地资源和森林景观资源,适度开展林下经济、森林旅游等,发挥森林的多种功能,增加森林经营者的收益。四是对于商品林,国家明确规定国家鼓励发展商品林,由林业经营者依法自主经营,在不破坏生态的前提下可以采取集约化的经营措施,提高经济效益。

四是在保障林业经营主体的处置权方面,尤其是在林木采伐管理方面,新修订的森林法,按照“放管服”改革要求,取消了木材运输许可制度,同时完善了林木采伐许可制度,优化了木材采伐许可证的核发程序和条件,明确要求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应当采取措施,方便申请人申请办理采伐许可证。

李淑新介绍,伴随着森林法修改的过程,针对实践中林业经营者反映的林木采伐申请“办证繁、办证慢、办证难”“来回跑、不方便”等问题,国家林草局已经采取了措施,积极予以解决。

近期,国家林草局印发了《关于深入推进林木采伐“放管服”改革工作的通知》,为方便林农申请林木采伐许可证,按照“最多跑一次”的要求,采取多项措施,提供高效便民的服务。例如,对于林农个人申请采伐人工林蓄积不超过15立方米的,精简或取消伐前查验等程序,实行林木采伐告知承诺制,这是一个重大的变化。能够切实提高办证效率,创新林木采伐管理机制,强化便民服务举措。

李淑新介绍,森林法还有其他一些方面的规定,比如国家还要通过贴息、林权收储担保补助等措施,鼓励引导金融机构开展符合林业特点的信贷业务;国家支持发展森林保险,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法对森林保险提供保费补助,这些规定都是对广大林业经营主体非常利好的消息,将有助于提升他们保护和发展森林资源的积极性。

(编辑:耿雁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