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这一年:金融犯罪呈现八大特征 相关部门多管齐下遏制金融乱象

21世纪经济报道 21财经APP 陈植 上海报道
2019-12-31 12:44

“砍头息如何申诉?”、“平台跑路如何拿回投资款?”、“个人金融信息泄露导致被暴力催收怎么办?”、“虚拟数字货币投资骗局如何识破?”“私募基金募资乱象如何规避?”…….整个2019年,这类投诉在各大投诉类网站层出不穷。

有业内人士指出,这背后,是此前金融“自由化”导致野蛮成长所引发的后遗症,在2019年呈现集中爆发的趋势。

近日,北京朝阳区检察院发布金融检察白皮书显示,今年前11个月,朝阳区检察院受理金融犯罪审查逮捕案件703件1170人,审查起诉案件555件1467人……目前,该院在2019年办理的金融犯罪案件呈现八大特点:一是非法集资案件持续高发,隐蔽性、欺诈性特征凸显;二是私募基金行业风险逐步显现;三是涉私募金融乱象频发;四是网贷借贷平台资金池“变种”,变相自融增加监管难度;五是犯罪主体精英化,包括技术人员陷入“罪与罚”;六是金融犯罪运作模式组织化、集团化,形成黑灰产业链;七是“地下钱庄”经营跨境外汇兑换,,社会危害性大;八是第三方机构不中立,违规操作助长非法集资、套路贷等犯罪行为;金融从业者屡触法律红线。 

记者多方了解到,为了有效遏制金融乱象,2019年以来相关部门出台多项政策措施,致力于打击违规金融平台防范金融风险同时,有效保护消费者金融权益。

以12月为例,近日,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以下简称“中基协”)向业内发布《私募投资基金备案须知(2019版)》,规定5类不符合“基金”本质的募集、投资活动,不属于私募投资基金备案范围:

一是变相从事金融机构信(存)贷业务的,或直接投向金融机构信贷资产;

二是从事经常性、经营性民间借贷活动,包括但不限于通过委托贷款、信托贷款等方式从事上述活动;

三是私募投资基金通过设置无条件刚性回购安排变相从事借(存)贷活动,基金收益不与投资标的的经营业绩或收益挂钩;

四是投向保理资产、融资租赁资产、典当资产等与私募投资基金相冲突业务的资产、股权或其收(受)益权;

五是通过投资合伙企业、公司、资产管理产品(含私募投资基金,下同)等方式间接或变相从事上述活动。

此外,新版《备案须知》还要求私募基金不得进行刚性兑付,不得存在短募长投、期限错配、分离定价、滚动发行、集合运作等违规操作,不得在私募投资基金内部设立由不同投资者参与并投向不同资产的投资单元/子份额,以规避备案义务或不公平对待投资者。

针对互金平台行业乱象,目前多个地方相关部门已采取不合规平台全面清退,引导少数合规平台向持牌金融机构转型的策略,从而将互金平台相关业务行为全面纳入监管范畴,进一步避免投资者遭遇损失。

值得注意的是,针对当前个人金融信息泄露所造成的危害,近日人民银行、银保监会、证监会和外汇局联合制定并发布《关于进一步规范金融营销宣传行为的通知》,自2020年1月25日起施行。

在业内人士看来,《通知》无疑对当前金融产品误导销售,过度收集与贩卖个人金融信息等违规行为从严整治。

具体而言,一是《通知》明确金融营销宣传资质要求,市场经营主体需在取得相应金融业务经营资质的前提下方可自行开展或委托他人开展金融营销宣传活动;

二是《通知》明确监管部门职责,国务院金融管理部门及其分支机构或派出机构应当按照法定职责分工切实做好金融营销宣传行为监督管理工作,并与地方政府相关部门加强合作,推动落实对本辖区内金融营销宣传行为及涉及金融的非法营销宣传活动的监管职责;

三是《通知》明确金融营销宣传行为规范,在金融营销宣传规范管理和行为要求等方面对金融产品或金融服务经营者提出具体要求;

四是《通知》明确对违法违规金融营销宣传活动将采取相应监管措施。

在业内人士看来,这份《通知》的发布实施,有利于统一金融营销宣传行为监管尺度,解决金融营销宣传行为监管所面临突出问题,切实保护金融消费者合法权益。

值得注意的是,近日央行金融科技委员会会议在北京召开。会议强调,2020年要加大金融科技监管力度,出台个人金融信息保护、区块链等金融科技系列监管规则,发挥标准规则、检测认证作用,构建涵盖行业监管、社会监督、协会自律、机构自治的金融科技创新管理“四道防线”。加强数字化监管能力建设。

“随着相关金融行业乱象整治与个人金融信息保护等措施陆续出台,未来个人投资者的金融权益将得到更大的维护,势必有助于化解潜在的金融风险,促进金融市场稳定与居民财富安全。”多位业内人士指出。

(编辑:曾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