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湖南等多地取消人身损害赔偿城乡差别 “同命不同价”将成历史

21世纪经济报道 21财经APP 综合
2020-01-03 16:40

城里人和农村人“同命不同价”的现象正在走向终结。从上月开始,安徽、陕西、河南、湖南、江苏等多地先后启动人身损害赔偿标准城乡统一试点。进入新年后,山西更是以全省加入到试点行列,宣布在民事诉讼中计算人身损害赔偿数额时,不再区分城镇居民与农村居民,均按照山西省统计局公布的城镇居民统计数据计算。

城里人和农村人“同命不同价”的现象正在走向终结。从上月开始,安徽、陕西、河南、湖南、江苏等多地先后启动人身损害赔偿标准城乡统一试点。进入新年后,山西更是以全省加入到试点行列。

山西:残疾、死亡赔偿金统一就高适用城镇标准

据山西省政府官网1月3日消息,山西省高级人民法院日前出台的意见提出,自2020年1月1日起,山西全省各级人民法院在民事诉讼中开展人身损害赔偿标准城乡统一试点工作。在民事诉讼中计算人身损害赔偿数额时,不再区分城镇居民与农村居民,均按照山西省统计局公布的城镇居民统计数据计算。

其中,残疾赔偿金、死亡赔偿金按照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计算,被扶养人生活费按照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计算;人身损害发生于2020年1月1日之后,由此引发的民事诉讼适用本意见的规定。人身损害发生于2020年1月1日之前,但起诉于2020年1月1日之后的民事诉讼,不适用本意见的规定;山西省高级人民法院之前下发的相关规定或通知,如与本意见规定不一致的,不再适用。

郴州:率先启动机动车交通事故赔偿“同命同价”

此前,从2019年12月份开始,已有安徽、陕西、河南、湖南等地启动人身损害赔偿标准城乡统一试点。其中,郴州法院在湖南率先开展统一机动车交通事故赔偿标准试点。伤残赔偿金、死亡赔偿金统一适用湖南省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标准;被扶养人生活费统一适用湖南省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标准。

12月11日,湖南首例“同命同价”机动车事故案宣判。郴州市永兴县法院一审判决原告郭某按新的机动车交通事故赔偿标准获得伤残赔偿金7万余元,而若按老标准,他只能获得2万余元。

江苏省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也于同月宣布,自2020年1月1日起,在审理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件时,不再区分城镇和农村居民。

“同命不同价”困扰司法十五年

现行的人身损害赔款偿城乡“同命不同价”现象,源于2004年5月1日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对人身损害赔偿案件中受害人的残疾赔偿金、死亡赔偿金以及被扶养人生活费的计算标准进行了城乡区分。死亡赔偿金以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为标准计算,赔偿年限为20年。

由于我国城乡发展不平衡,农村居民人均收入水平普遍低于城市居民,上述规定带来人身损害赔偿“同命不同价”的问题,引发了社会广泛的争议。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生命和身体不应有“贵贱”之分,在争议中渐成司法共识。

统一城乡二元标准  九年长跑骤然加速

为此,相关的改革工作多年前已逐步启动。2010年实施的《侵权责任法》终结了同一起交通事故中死亡赔偿金因城乡身份的区别对待。但非因同一侵权行为的损害赔偿仍然分为城镇和农村两个标准。

2019年4月15日,中共中央、国务院发布《关于建立健全城乡融合发展体制机制和政策体系的意见》,明确提出改革人身损害制度,统一城乡居民赔偿标准。

同年9月,最高人民法院下发《关于授权开展人身损害赔偿标准城乡统一试点的通知》,授权各省高院在辖区内开展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件统一城乡居民赔偿标准试点,并要求当年内启动。

司法界人士表示,随着越来越多的省份启动改革试点,以试点经验的推广,长期以来受制于城乡发展不平衡、机动车驾驶人员投保意识不强等原因造成的就人身损害赔偿采取的城乡二元标准,正在逐步走向缓和与统一,最终成为历史。

(编辑:张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