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读|类金融监管补短板,融资租赁新规搅动4万亿市场

周炎炎2020-01-08 19:59

1月8日,银保监会就《融资租赁公司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初步明确融资租赁的相关监管指标,包括资产比重、杠杆倍数、固收类证券投资比重和集中度管理。并且,文件按照经营风险、违法违规情形将融资租赁公司划分为正常经营、非正常经营和违法违规经营等三类。

之所以这份暂行办法出自银保监会,是因为2018年4月,商务部与银保监会完成典当行、融资租赁公司、商业保理公司等三类机构(以下简称“三类机构”)的经营规则和监督管理规则制定职责转隶工作,自此融资租赁公司政策出自银保监会,监管来自地方金融监管部门。

“监管严格对融资租赁行业来说是有好处的,但短期内对公司的业务冲击比较大,”一位融资租赁业内人士表示,“不过业内也有心理预期,可能这几个月都按照监管要求进行了一些相应调整。”

集中度要求犯难

这份文件其实在去年11月就被媒体广泛报道,不过比对下来修改了一些内容,包括但不限于:

1. 删掉《内部征求意见稿》中关于经营良好的融资租赁公司,可以开展资产证券化业务的表述;

2. 相较于《内部征求意见稿》,融资租赁公司的固定收益类证券投资业务的投资比例,由净资产的30%降低至20%。

3. 相较于此前商务部和《内部征求意见稿》的规定,融资租赁公司的杠杆率由10倍降低至8倍。

兴业研究指出,从近期银保监会《关于加强商业保理企业监督管理的通知》和《征求意见稿》对于商业保理企业和融资租赁公司的规范来看,银保监会对“三类机构”现阶段的监管重点主要是对存量企业的分类清理和整改;同时,两份文件目前均未指明上述机构属于“金融机构”,并且从融资渠道上,不允许商业保理企业之间、融资租赁公司之间拆借资金,体现了与其他金融机构差异化监管的思路。

在我国,从事租赁业务的市场主体有两种——融资租赁和金融租赁,金融租赁由银行等持牌机构成立,也是持牌机构,划归银保监会(更早前是银监会)管理,而融资租赁虽然业务操作原理与金融租赁类似,但是长期处于商务部审批和监管之下。相对而言,金融监管下的金融租赁被监管和约束得更多,而融资租赁相比之下处于“放养”状态,仅有《融资租赁企业监督管理办法》(商流通发[2013]337号)对其行为加以约束。

一位金融租赁公司高管对记者表示:“融资租赁早就应该与金融租赁回归到统一起跑线,否则会造成同样业务的主体之间的不公平,这次政策算是向金融租赁靠近了一步,但两者之间还是存在较大差别。”

而一位融资租赁业内人士对记者表示,“金融租赁诞生以来一直有银行业金融机构母公司的照顾,可以说是“含着金汤匙出生”,可以吸收股东存款、同业拆借、向金融机构借款等等,所以资金成本比融资租赁公司要低得多,假使统一监管标准,反而对融资租赁公司不公平。”

根据上述融资租赁业内人士,《征求意见稿》对不同规模的融资租赁公司来说都有“犯难”的地方,比如集中度的要求上。根据《征求意见稿》,融资租赁公司应当加强对重点承租人的管理,控制单一承租人及承租人为关联方的业务比例,有效防范和分散经营风险。融资租赁公司应当遵守以下监管指标:

1. 单一客户融资集中度。融资租赁公司对单一承租人的全部融资租赁业务余额不得超过净资产的30%。

2. 单一集团客户融资集中度。融资租赁公司对单一集团的全部融资租赁业务余额不得超过净资产的50%。

3. 单一客户关联度。融资租赁公司对一个关联方的全部融资租赁业务余额不得超过净资产的30%。

4. 全部关联度。融资租赁公司对全部关联方的全部融资租赁业务余额不得超过净资产的50%。

5. 单一股东关联度。对单一股东及其全部关联方的融资余额不得超过该股东在融资租赁公司的出资额,且应同时满足本办法对单一客户关联度的规定。

“其实不少融资租赁机构设立的初衷就是为了服务集团融资需求的,因此单一集团客户融资集中度不超过净资产50%、单一股东关联度不超过该股东在融资租赁公司的出资额都挺难以满足的,”上述人士举例称,有些公司的租赁物是飞机,动辄上亿元的融资额,按照新规根本无法承接这样的项目。

清理空壳公司

截至2019年6月末,融资租赁公司(不含金融租赁公司)共10900家,其中,内资试点融资租赁公司385家,外商投资融资租赁公司10515家,注册资本金合计30699亿元,资产总额合计40676.54亿元。

这么多家公司其实很多都是在2010年之后涌现的。起步于20世纪80年代,一开始融资租赁在我国并不是非常红火,但是从2010年到2018年,融资租赁公司数量由2010年不足200家增加到2018的11777家,增长了近65倍。

银保监会在答记者问中指出,近年来,随着融资租赁行业的快速发展,偏离主业、无序发展、“空壳”“失联”等行业问题较为突出。据全国融资租赁企业管理信息系统显示,行业整体开业率不高,在10900家融资租赁公司中,处于营业状态的仅有2985家,约72%的融资租赁公司处于空壳、停业状态。

为何会产生这么多的空壳公司呢?

上述融资租赁人士提供了一种思路:在2013年国务院批复成立上海自贸区,以及陆续批复了广东、天津等地的自贸区之后,出现了注册此类公司的投机潮,企图通过设立此类公司获取政策红利,等到设立门槛提升之后再倒手转卖,因此多数是空壳公司。

根据银保监会答记者问,设置不超过2年达标过渡期,过渡期内原则上暂停融资租赁公司的登记注册,并要求存量融资租赁公司在1年至2年内达到有关监管要求。主要包括三类情形:

 一是对“空壳”、违法违规经营类且愿意接受监管的企业,要求其按照监管要求,限期整改,达标后与正常类企业一样纳入监管。

 二是对“失联”类企业,劝导其申请变更企业名称和业务范围、自愿注销或协调市场监管部门依法吊销其营业执照。

 三是在《办法》印发后,对正常经营类中监管指标不达标的融资租赁公司,要求限期达标。对纳入监管名单的融资租赁公司,逐步引导地方金融监管部门进行分类监管。

“重大的政策都会非常慎重的,这对规范整个行业的发展和促进很有意义,感觉监管总思路还是拿捏精准的,既不能下手太重,挫伤了行业的积极性,也不能太轻,让空壳公司继续扰乱市场,这需要一个多次沟通的过程。”上述人士表示。

(编辑:周鹏峰)

周炎炎

金融版记者

长期专注于银行、大资管、金融科技领域报道和研究,欢迎交流及爆料,邮箱zhouyy1@21jingji.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