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财快评:从e租宝案看金融风险处置应“维稳”与预防“道德风险”并重

21独家黄韬 2020-01-17 11:41

淡出人们视野已久的“e租宝”近来又成为新闻媒体的热议对象。2020年1月8日,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发布了关于“e租宝”案的资金清退公告,宣布从1月16日开始,向在“e租宝”平台参与集资且已经参加信息核实登记的受损集资参与人进行资金清退。根据媒体的报道,此次清退资金的比例为当初投资款的35%。

   

作为近年来我国清理整治P2P网络借贷平台工作进程中的一家指标性公司,“e租宝”在当年的“暴雷”可以视作整个中国互联网金融行业发展的转折点,而如何妥善地进行事后的风险处置,也考验着各级政府部门和金融监管机构。

   

针对个案的金融风险处置工作能否顺利推进,这会直接影响到金融体系的稳健和社会的稳定,而防止信心崩溃之后的“多米诺骨牌效应”生成,这是监管者的一个重要考量方面。也正因为如此,各国法律对于金融机构(尤其是存款类金融机构)的市场退出都设置了特别的监管要求,而不是简单适用普通公司的清算解散规则。对于像“e租宝”这样的事实上从事了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活动的“影子银行”而言,其退出市场的过程同样也蕴含着可能会引发系统性金融市场风险的“基因”。正因为如此,“有序”退出的制度安排才显得重要,即便已经贴上了“非法集资”的法律定性,监管者仍然给予一定的过渡期,允许这些平台在可容忍的范围内继续“庞氏融资”的活动。在这个过程中,一个重要考量因素自然是投资者保护,或者说“维稳”的需要。简单地说,就是尽可能挽回投资者的损失,避免出现集体性的信心丧失以及由此而导致的金融风险与社会风险的扩散。

   

但是,另一方面,我们也要全面地看待这些P2P平台的“投资者”。平台的爆雷,导致大量牵涉其中的投资群体损失惨重,然而常言道“可怜之人必有可恨之处”。事实上,在很多非法平台的金融产品发行过程中,绝大多数的“投资者”事实上并非对平台的资金池运营模式一无所知,他们往往也是十分清楚所谓的高额回报承诺是不切实际的,说到底其实就是抱着只要不成为旁氏融资游戏最后接棒者的侥幸心理来“搏一把”的。由此,除了“维稳”考虑之外,金融市场风险处置工作另一重要政策目标就应当是抑制资金提供者的“道德风险”,尤其是要杜绝事后来自于公共部门的直接或者间接提供的“隐性担保”。比如说,在金融风险处置过程中,我们经常会看到有些地方政府会调动财政资金来进行风险兜底,或者要求平台公司的股东承担无限连带责任,甚至还出现了责令平台所雇佣的普通员工退还工资、奖金的做法。这些操作虽然表面上起到了“维稳”的作用,满足了“投资者”群体获得更大比例资金清偿的要求,但这种“权宜之计”其实蕴含着潜在风险。

   

正如银保监会主席郭树清曾经说过的,在金融市场中,我们应该允许时不时发生一些小的地震,只有依靠这些小的地震,能量才能得以逐渐释放,因此才能避免大地震的发生。而对于我们常说的“投资者教育”工作来说,比起各种媒体的宣传,最好的教育途径就是让投资者对自身的投资行为负责,或者更直白地说,投资损失带来的痛苦才是金融市场上最好的老师;相反,无限地追求“维稳”反而会带来“道德风险”的不断累积,为下一次更大的危机埋下了伏笔。 

(黄韬系浙江大学光华法学院研究员、博士生导师)

(编辑:李靖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