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者们注意:被隔离应支付正常工资,2号前复工不补休应付双倍工资!

疫情防控关注李振 2020-01-31 11:38

延长春节假期和延迟复工有什么区别?这几天是属于节假日还是休息日?在家办公有没有加班费?

距离春节复工越来越近,但实际上为应对疫情,早已有部分企业提前复工。复工期间,工资待遇怎么算?

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延长2020年春节假期的通知》要求,延长2020年春节假期至2月2日。在春节假期延长假期间(1月31日、2月1日、2月2日),企业安排劳动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补休的,按照不低于劳动者本人日或小时工资的200%支付工资报酬。 

这意味着,劳动者2月2日前复工不补休的,应付双倍以上工资。

按照国家要求,北京、上海、江苏、浙江等地亦陆续出台了相关地方性文件,要求相关企业不早于2020年2月9日24时,并就疫情防控期间的薪资发放、返工安排以及延迟复工期间的劳动关系处理等相关事宜予以明确,进一步为疫情防控保驾护航。

隔离期间企业应按正常工资支付

中伦律师事务所的张根旺律师撰文指出,尽管本次延长假期通知由国务院办公厅发布,但该延长的三天春节假期(初七、初八、初九)不属于法定节假日。而根据《关于延长2020年春节假期的通知》中的明确要求,要安排不能休假的职工“补休”。如果是法定节假日,则企业必须向职工支付300%的加班工资而不是补休。

需要指出的是,隔离期间、医学观察期间员工的工资应由所属企业按正常工作期间工资支付。

张根旺撰文称,根据《传染病防治法》第四十一条第二款规定,用人单位应当向职工支付隔离期间的工作报酬。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在2020年1月24日的通知中也对此作了明确。

目前,很多地方政府都要求从外地返岗工作的人员先自行隔离14天。在14天里,企业应当落实隔离的要求,安排员工在家远程办公或安排员工休带薪年假,企业也应当按照其正常出勤的工资标准向职工支付劳动报酬。

广东省人社厅相关通告称,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患者、疑似病人、密切接触者因被采取隔离治疗、隔离观察等隔离措施导致不能提供正常劳动的,企业应当视同提供正常劳动并支付职工正常工作时间工资。隔离期结束后,对仍需停止工作进行治疗的患者,企业按照职工患病的医疗期有关规定支付其病假工资。 

同时,广东省人社厅还在通告中规定,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患者、疑似病人、密切接触者在其隔离治疗期间或医学观察期间以及因政府实施隔离措施或采取其他紧急措施导致不能提供正常劳动的企业职工,企业不得与其解除劳动合同。在此期间,劳动合同到期的,分别顺延至职工医疗期、医学观察期、隔离期期满或者政府采取的紧急措施结束。 

在家办公是否视为休息日加班?

根据《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用人单位在劳动者完成劳动规定的工作任务后,根据实际需要安排劳动者在法定标准工作时间以外工作的,应按标准支付工资。”由此看来,劳动者在法定标准工作时间以外工作的就是加班。

但在家办公有两种情况不属于加班,即员工未经审批,自己下班后留在公司工作;员工下班后,自行在家完成工作。

按照各地实际规定,部分省市2月3日-9日为企业停工期,若企业不停工,在工作日要求员工在家办公,同样视为正常劳动时间,正常上岗,照发工资。至于调休或支付双倍工资,由各企业决定。

此外,若员工在家办公期间加班,单位认可加班的,则应支付加班费。

具体而言,延迟复工是出于疫情防控需要,这几天属于休息日。对于休息的职工,企业应按劳动合同约定的标准支付工资;对于承担保障等任务上班的企业职工,应作为休息日加班给予补休或按规定支付加班工资。

(编辑:耿雁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