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财快评:应对返程客流的防疫措施只有合法才能真正实现防疫目的

南财快评贾圣真 2020-02-09 21:40

随着各地陆续复工,地方政府面临着应对疫情的又一波考验。对此,各地采取了不同控制方式,其中一些颇有争议。比如无锡要求对来自湖北、浙江、广东、河南、安徽、江西七个人员“一律劝返”,苏州还比无锡多出两个省区,共9个省区不得返回。还有的地方要求返程人员必须有本地户籍或暂住登记,甚至要求有自有住房,这些做法的合法性、有效性值得分析。 

我国现行宪法并未规定迁徙自由,但随着户籍制度的松动、经济交流的加深和各地区交通联系的紧密,春运期间大规模的人口流动成为常态,返程高峰的出现可以说是必然的。紧急状态下,公民的行动自由可以受到限制,地方政府依法也具有实施交通管制、防疫检查的权力,但是这些措施也存在限度。《突发事件应对法》第11条规定,有关人民政府及其部门采取的应对突发事件的措施,应当与突发事件可能造成的社会危害的性质、程度和范围相适应;有多种措施可供选择的,应当选择有利于最大程度地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权益的措施,这蕴含了比例原则的法理。比例原则要求行政手段有助于目的的实现,不超越实现目的之必要程度,且干涉措施所造成的损害应小于达成目的所获得的利益。即使在紧急状态下我们很难准确衡量损失和收益的关系,但仍应注意“目的正当”以及“手段适宜”,即对返程客流的种种限制措施应该有助于“防疫”目的的达成。 

依据户籍或者住房情况来决定谁能返程,显然无助于防疫目的的实现,因为根据这一标准不能识别出返程人员的风险——病毒可不认户口本和房产证。根据返程人员来自的地区来设定标准,也许和防疫目的有点联系了,但这种“贴标签”“一刀切”的手段仍有不符合《突发事件应对法》第11条之虞,在微观层面,这会伤害来自疫情严重地区的返程人员的尊严和感情,影响其生计;在宏观层面,它势必造加大各交通枢纽工作人员的工作量,甚至会造成交通拥堵,积累更大风险。此外,还存在各地政策协调的问题,如果各地返程限制措施不一致,返程客流会从限制较多的地区流向限制较少的地区,使后者不堪重负,只能被迫采取更严厉的限制措施。这些可能性,都需要决策者审慎评估。 

日前,国务院办公厅印发了《关于做好公路交通保通保畅工作 确保人员车辆正常通行的通知》,断桥挖路的过头做法也许很快就能得到纠正。但值得注意的是疫情防控过程中出现的以邻为壑的现象,直至超过必要的限度,需要尽快得到纠正。

(贾圣真系中国民航大学法学院讲师)

(编辑:李靖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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