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家解读:隐瞒疫区接触史定罪轻重考量

21世纪经济报道 王峰 北京报道
2020-02-13 07:00

晋江新冠肺炎确诊病例张某某在当地几乎引起了公愤。尽管他和家人已公开澄清从未隐瞒武汉居住史,但据新华社2月5日报道,张某某从武汉返回晋江后,当地镇政府和卫健部门对其提出居家隔离、不得外出的明确要求,但张某某仍私自外出并走亲访友、参与聚会,造成不良后果。晋江市公安机关对涉嫌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张某某立案侦查并采取强制措施。

2月11日,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布了一起与晋江极为类似的典型案例。

武汉市某医院护工孙某某返回四川省南充市嘉陵区老家后,出现发热咳嗽症状,医生怀疑其疑似“新型冠状病毒肺炎感染者”,让其隔离治疗,但孙某某不听劝阻悄悄逃离医院,并乘坐客车返回吉安镇,车上接触多人。被确诊和收治隔离后,仍隐瞒真实行程和活动轨迹,导致疾控部门无法及时开展防控工作,大量接触人员未找回。2月5日,南充市公安局嘉陵区分局对孙某某涉嫌妨害传染病防治一案立案侦查。

被判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和妨害传染病防治罪的结果迥然有别,前者最高可判死刑,最低也可判刑3年;后者最高可判刑7年,后果并非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两高两部”2月10日还发布了《关于依法惩治妨害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违法犯罪的意见》(下称“意见”),其中对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适用条件进行具体规定。

“疫情防控工作中,一些基层执法部门对一些隐瞒疫区接触史,或者不服从隔离管控的人以涉嫌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立案侦查,实际上没有准确适用相关罪名。”中国政法大学教授阮齐林说。

什么情况苛以重罪

同晋江张某某相比,孙某某的行为甚至更为恶劣。

根据最高检通报,孙某某返回四川省南充市嘉陵区后,曾在当地社区吃坝坝席,其间接触多人。1月22日,孙某某出现发热咳嗽症状,其儿子开车送他到李渡医院就诊,后孙某某乘坐客车从李渡返回吉安老家,车上接触多人。

1月23日上午,孙某某病情恶化,其子开车将他送至南充市中心医院嘉陵院区就诊,医生怀疑其疑似“新型冠状病毒肺炎感染者”,让其隔离治疗,孙某某不听劝阻悄悄逃离医院,并乘坐客车返回吉安镇,车上接触多人。

1月23日14时许,工作人员将孙某某强制隔离治疗。其在被确诊和收治隔离后,仍隐瞒真实行程和活动轨迹,导致疾控部门无法及时开展防控工作,大量接触人员未找回。现21人被隔离观察,吉安镇2、3、4社三个社区被隔离观察。

孙某某为何没有被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立案侦查?刑法仅规定了投放传染病病原体可以构成此罪,中国政法大学教授阮齐林认为,“两高两部”意见规定妨害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可以适用此重罪,表明了依法严惩的态度。

根据上述“两高两部”意见,该罪的主体只包括两类人:已经确诊的新冠肺炎病人、病原携带者和新冠肺炎疑似病人。而根据最高检通报,孙某某逃离医院时,医生只是“怀疑”其疑似感染。

即便孙某某就是疑似感染者,还需要满足另外几个要件:首先,“拒绝隔离治疗或者隔离期未满擅自脱离隔离治疗”,孙某某不听劝阻悄悄逃离医院符合该要件;其次,“进入公共场所或者公共交通工具”,孙某某乘坐客车返回吉安镇也符合该要件;但他还需要符合最后一个要件:造成新型冠状病毒传播。

最高人民检察院法律政策研究室副主任李文峰2月12日撰文介绍,该罪名下,对新冠肺炎疑似病人的行为“仅处罚结果犯”。根据最高检通报,孙某某目前导致的结果是多人被隔离观察,尚未公布确诊情况。

为何轻罪立案较少

对妨害疫情防控的犯罪进行解释,在2003年“非典”时就已开展。2003年5月,“两高”发布《关于办理妨害预防、控制突发传染病疫情等灾害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其中解释了如何适用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在我的印象里,‘非典’疫情中几乎没有被判为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案例。司法机关对相关案件的把握是准确的。”阮齐林告诉21世纪经济报道。

但上述解释中却没有规定如何适用妨害传染病防治罪,这是因为“非典”疫情之初存在一个制度障碍。

当时还在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任职的孙军工介绍,按照刑法规定,构成妨害传染病防治罪必须是引起甲类传染病的传播或者有传播的严重危险,但甲类传染病只有鼠疫和霍乱。

到了现在,这个制度障碍已不存在。1月21日,经报国务院批准同意,国家卫生健康委将新冠肺炎纳入法定传染病乙类管理,采取甲类传染病的预防、控制措施。

“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和妨害传染病防治罪最根本的区别在于,前者要求行为人是故意传播疫病;后者的行为人不一定是故意传播疫病,只要是故意抗拒疫情防控措施,从而引起甲类传染病传播或者有传播严重危险。”阮齐林说。

那么,为什么截至目前以前者罪名立案的案件数要多于后者?

阮齐林认为,“一方面,有的基层公安机关对妨害传染病防治罪不太熟悉,另一方面,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最高可判死刑,震慑力比较强。”

“从‘两高两部’出台的意见和典型案例可以看出,逃避传染病防疫管控和故意传播新冠肺炎疫病是两种性质的行为,按照刑法,后者是和放火、决水、爆炸、投毒同样性质,刑罚严重。”一名不愿具名的刑法专家说。

“那些隐瞒旅行史、接触史的人可能会怀有侥幸,觉得自己不会感染,再比如有些地方的管控措施刻板不灵活,如果说了,会遇到各种不方便。这种情况下,用刑罚较轻的妨害传染病防治罪进行规制是合适的。”他说。

在他看来,刑法只规定引起甲类传染病传播或有传播严重危险的行为构成妨害传染病防治罪,通过“两高两部”的司法解释,将新冠肺炎这个采取甲类传染病的预防、控制措施的疫病也纳入规制范围,已经表明了从严惩治的态度。

(编辑:张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