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拟立法全面禁食野生动物,并制定“可食用白名单”

王帆2020-02-26 10:09

经人工繁育、饲养的龟、甲鱼、蛇、鸟、昆虫等,不可食用。

为了坚决革除滥食野生动物的陋习,从源头上控制重大公共卫生风险,保障公众身体健康与生命安全,深圳市人大常委会拟审议《深圳经济特区全面禁止食用野生动物条例(草案)》(以下简称“草案”)。

2月25日,深圳市人大官方网站发布了这一草案。

就在2月24日,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六次会议表决通过《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全面禁止非法野生动物交易、革除滥食野生动物陋习、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健康安全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

深圳在贯彻《决定》的精神之外,确立了全面禁止食用野生动物的制度,将保护类野生动物和非保护类陆生野生动物以及人工繁育、饲养的陆生野生动物均纳入禁止食用范围。《草案》还特别指出,禁止食用用于科研实验、宠物饲养等非食用用途的动物及其制品。

在禁止食用野生动物范围的基础上,《草案》规定了可食用动物包含以下两类:一是猪、牛、羊、驴、兔、鸡、鸭、鹅、鸽以及深圳市人民政府决定可以食用的其他家禽家畜;二是依照法律、法规未禁止食用的水生动物。

对于制定“白名单”的做法,深圳解释,自然界野生动物种类繁多,在中国就有脊椎动物八千余种、无脊椎动物六万余种,光保护类野生动物就有两千余种,由地方制定禁止食用的野生动物目录将显得过于冗长,无法很好回答“究竟什么动物可以吃”的问题。制定可食用动物“白名单”,能够较好地达到清晰明确、便于理解、操作性强的清单式管理效果。

而对于社会比较关注的经人工繁育、饲养的龟、甲鱼、蛇、鸟、昆虫等野生动物,也具有不小的疫病传播风险,无法保证食用的安全性,为此《草案》将上述动物排除在可食用动物范围之外。

在保障实施方面,《草案》提出,食用法律、法规规定保护的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对食用人每人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对组织食用者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而对于生产经营法律、法规规定保护的野生动物及其制品,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处货值金额五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

中国工程院院士、湖北省新冠肺炎疫情防控科研公关组专家陈焕春曾在不久前的公开发布会上表示,当今人类新发传染病78%与野生动物有关,或者说来源于野生动物。尽量少养,更不能去吃。

(编辑:周上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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