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物安全立法提速

法制日报
2020-02-27 18:54

生物安全,这个以往更多出现在学术期刊中的词汇,在这场新冠肺炎疫情中,成为了当前的焦点话题。  

2月14日,习近平总书记在中央全面深化改革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上提到,把生物安全纳入国家安全体系,系统规划国家生物安全风险防控和治理体系建设,全面提高国家生物安全治理能力。  

同时,会议提出加快推动出台生物安全法,加快构建国家生物安全法律法规体系、制度保障体系。  

在当下抗击新冠肺炎疫情的大背景下,将生物安全法上升到国家安全层次,有什么深远影响?  

“生物安全法统筹生物安全和生物产业发展两方面的要求,是保障国家总体安全、维护公共卫生安全、促进经济社会健康运行需要尽快制定的法律。”国务院发展研究中心资源与环境政策研究所副所长常纪文研究员对法治周末记者说。  

法律不健全,安全事件频发  

事实上,生物安全的问题由来已久,包括生物技术滥用、基因数据流失、实验室安全隐患等各方面。  

而近年来,生物安全领域的新闻层出不穷。  

去年12月30日,贺建奎、张仁礼、覃金洲3名被告人因共同非法实施以生殖为目的的人类胚胎基因编辑和生殖医疗活动,构成非法行医罪,分别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018年,国家科技部人类遗传资源管理办公室在检查中发现,跨国药企阿斯利康未经许可,将已获批项目的剩余样本转运至其他公司,开展超出审批范围的科研活动。  

业内认为,这些事件的发生,与相关法律尚不健全有关。  

以基因安全为例,规定人类遗传资源相关内容的仍是1998年由科技部和原卫生部起草的人类遗传资源管理暂行办法,业内普遍认为适用性已较差。直到2019年7月,《中华人民共和国人类遗传资源管理条例》才开始正式施行。  

因此,亟需将生物安全上升到国家安全的高度进行考量。  

目前,我国尚未出台综合性的生物安全法,与生物安全保护相关的法律规定,散见在环境保护法、食品安全法、种子法、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等相关法律中。  

常纪文介绍:“这些立法都属于生物安全相关的立法或者属于生物安全保护子领域的专门立法,相互之间缺乏有机协调,实施起来难免出现立法空白、立法冲突、体制不衔接和法律实施效能不高等问题。”  

同时,在管理机制上,我国在生态环境部设有国家生物安全管理办公室,该办公室挂靠在生态环境部的自然生态保护司,承担生物多样性保护、生物物种资源保护和生物安全管理工作,并监督野生动植物保护工作。  

不过,常纪文认为这一机构的设立存在两个方面的问题:  

一是缺乏现行法律的支撑;二是并不能协调诸如实验室生物安全、传染病防控、基因工程和转基因、食品安全、生物制品、伦理管理等工作。  

事实上,生物安全法草案去年10月已提请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四次会议审议。  

该草案的内容侧重于生物资源安全,防范和禁止利用生物及生物技术侵害国家安全。同时,还涉及预防传染病以及实验室生物安全等问题,把公共卫生列为国家安全的一部分。  

“按照我国的立法传统和法制实施需要,有必要制定一部对我国生物安全保护作出系统性体制安排、系统性制度构建和系统性机制创新的基础性、综合性法律。”常纪文对法治周末记者说。  

同时,有专家认为,此次新冠肺炎疫情的暴发,更加凸显了保障生物安全的重要性。在此情况下,早日出台一部综合性的生物安全法就成为迫切之需。  

立法思路  

实际上,针对生物安全立法,在十三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和二次会议期间,就有214位全国人大代表提出7件相关的议案。  

2019年,国家层面正式启动生物安全立法,当年10月,全国人大常委会对生物安全法草案首次审议。  

这部旨在填补领域空白的法律草案,立法思路清晰:维护国家生物安全是总体要求,保障人民生命健康是根本目的,保护生物资源、促进生物技术健康发展、防范生物威胁是主要任务。  

有评论认为,经历这次疫情,在生物安全法草案的后续审议中,此次疫情防控中暴露的短板、不足,必然会在法律框架中予以弥补。  

常纪文认为,可以将生物安全法的立法目的设置为国内和国际两个层面。  

在国内目的方面,他建议将维护国家生物安全和促进生态文明建设作为总体目标,把保障公共卫生安全和人民生命健康作为根本目的,把保护生物资源、维护生态平衡、促进生物技术健康发展、加强国家生物安全风险防控作为直接目的。  

另外,在国际层面,他建议将促进国际生物安全的交流和合作、促进人类命运共同体建设、促进人类与自然和谐共生,纳入立法目的。  

同时,该法也对生物战和以“非典”、埃博拉病毒、非洲猪瘟等为代表的重大新发突发传染病及动植物疫情等作出防范。  

如之前草案拟规定建立“通用的制度体系”,包括监测预警体系、标准体系、名录清单管理体系、信息共享体系、风险评估体系、应急体系、决策技术咨询体系等,都旨在从法律层面协调各方面关系。在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对中,生物安全法应发挥相应的积极作用。  

纳入国家安全体系  

将生物安全上升到国家安全战略层面,被业界认为意义重大。  

目前,新冠肺炎、美国流感、非洲猪瘟、中东呼吸综合症、澳大利亚森林火灾……这些曾出现在科幻电影中的场景,已逐一出现在现实生活中。  

去年12月,《学习时报》曾刊载题为《面向2035年的国际生物安全形势》的文章。文章提出,短期内,生物安全风险总体可控,但面临生物袭击威胁、新发突发传染病、两用技术风险等棘手问题。  

事实上,国际社会也非常重视生物安全的保护。  

1992年,联合国就制定了包括生物安全内容在内的综合性条约《关于环境与发展的里约宣言》《21世纪议程》和专门性的条约——《生物多样性公约》。  

之后为了落实《生物多样性公约》,其成员国制定了《生物多样性公约卡塔赫纳生物安全议定书》和《关于获得遗传资源和公平公正分享其利用所产生惠益的名古屋议定书》。  

近年来,各国也纷纷把生物安全上升到国家安全战略。  

例如,美国围绕他们的生物盾牌计划、生物监测计划和生物传感计划,部署了系列具有国防和军事意图的科技项目,在疫情处置和生物反恐当中都发挥了重要作用;德国将传染病定性为国家安全威胁,英国、澳大利亚等国家还把安全国防的部门纳入到公共卫生体系当中。  

今年10月,联合国生物多样性公约第十五次缔约方大会将在云南省昆明市举办。  

“若生物安全法如期得以通过,将从法律层面向国际社会宣告表明中国的生物安全保护立场和态度,展示中国保护生物安全的制度化对策和负责任举措。”常纪文说。

来源:法制日报-法制周末

(编辑:吴桂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