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财快评:审批权下放是土地使用审批放权的重大举措

南财快评何红锋 2020-03-12 21:23

3月12日,国务院印发《关于授权和委托用地审批权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主要内容有两项:一是将国务院可以授权的永久基本农田以外的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审批事项授权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二是试点将永久基本农田转为建设用地和国务院批准土地征收审批事项委托部分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经济快速发展,同时,一些地方建设项目占用耕地严重,我国耕地面积快速减少。如1996年耕地面积为19.51亿亩,2006年全国耕地面积为18.27亿亩。为了保证国家粮食安全,国家提出了确保18亿亩耕地红线的要求,其中,永久基本农田又是其中的保护重点。为此《土地管理法》对耕地转为建设用地规定了严格的审批程序:永久基本农田转为建设用地的,由国务院批准;为实施规划而将永久基本农田以外的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按土地利用年度计划分批次按照国务院规定由原批准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机关或者其授权的机关批准。此次国务院的放权决定,就是把由国务院行使的审批权授权或者委托省级人民政府行使,就是把审批权下放给了省级人民政府。 

这一改革,带来的首要影响,是将缩短土地使用权审批时限。报国务院审批的事项,改由省级人民政府批准,无疑会大大缩短审批时限,这必然会加快建设项目审批。尤其是我国今年面临新冠肺炎疫情对经济的影响。为了降低疫情的影响,疫情结束后,推动合理的建设项目上马,应该是对经济发展的重要补救措施。合理缩短相关项目的审批时限,是鼓励项目进展的重要方面。

 这一改革,还会改善营商环境。最近几年,世界银行的营商环境排名,已经成为衡量世界各国营商环境的重要指标。世界银行营商环境的指标体系中,“申请建筑许可”指标是重要的方面,包括了新建厂房所需的程序总数、新建厂房所需的总天数。放权无疑会改善这方面的指标,进而改善我国的营商环境。这对于推动国内的企业设立、拉动投资(尤其是外商投资),均具有积极意义。

这一改革,在权力下放的同时,也加强了地方政府的责任。省级人民政府将在确保耕地红线方面将承担更大的责任。当农地转建设用地由国务院审批时,一些省级政府对项目选择并不会十分谨慎。但审批权限下放后,责任也下放了,守红线的责任也更重了,因此,省级人民政府必须更加认真地进行项目的筛选。这将有助于提高建设用地的使用效率,能更有效地控制农用地的转化。 

(何红锋系南开大学法学院教授)

(编辑:李靖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