评论丨醉酒肇事案二审加重处罚 背后三大程序疑惑待解

南财快评张军2020-04-16 16:17

近日,一份检察机关抗诉一审判决量刑过重,同时被告人提出上诉,二审改判加重处罚的判决引发广泛关注,也引起各界的讨论和不同观点争议。 

披露的判决书显示,2019年6月5日21时许,被告人余某酒后驾车途中,车辆前部右侧撞到被害人宋某致其死亡,撞人后余某驾车逃逸。经司法鉴定,被害人宋某为颅脑损伤合并创伤性休克死亡。经交警认定,余某发生事故时系酒后驾车,且驾车逃逸,负事故全部责任。次日早晨五点,被告人余某到公安机关自动投案,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2019年6月17日,余某的家属赔偿被害人的近亲属各项经济损失共计人民币160万元,获得了被害人近亲属的谅解。

 一审中,检察机关指控被告人犯交通肇事罪,且肇事后逃逸。同时认定有自首、赔偿被害人亲属经济损失并获得谅解、认罪认罚等情节,据此建议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一审法院认为被告人不符合宣告缓刑的条件,判处其有期徒刑二年。一审宣判以后,检察机关认为法院应当采纳量刑建议而没有采纳,提起抗诉,要求对被告人宣告缓刑。被告人也提起上诉,要求宣告缓刑。二审法院审理后,认为原审量刑畸轻,改判被告人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 

这一案件的改判争议揭示我国刑事诉讼程序存在的三大疑惑,急需有关部门解决。 

第一,在检方认为一审判决过重,为了被告人的利益提出抗诉时,二审法院能否加重被告人刑罚,这是否违背刑事诉讼法规定的上诉不加刑原则。上诉不加刑原则,是指对于被告人上诉的案件,二审法院不得加重其刑罚。同时,为了保障诉讼的公正,规定检方抗诉和自诉人也提出上诉的除外。其目的是通过法定程序打消被告人的顾虑,保障被告人的上诉权,维护司法公正。对此,我国刑诉法和最高人民法院的解释均有明确规定。一般情况下,检察院的抗诉往往是针对一审量刑过轻,但也存在检方认为过重提出抗诉的情形。对于检方为了被告人利益提出的抗诉,二审法院能否作为上诉不加刑原则的例外,加重判罚。对此,我国刑诉法和相关司法解释没有明确规定。全国人大法工委编写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释解与适用》(2018年版)对此解读:“人民检察院认为第一审判决确有错误,处刑过重而提出抗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经过审理也不应当加重被告人的刑罚。"根据上诉不加刑原则的本意和精神,为被告人的利益检方抗诉,二审同样应当恪守上诉不加刑原则,不能加重处罚。本案中,检方认定一审法院判决不当,提出抗诉建议对被告人适用缓刑,这显然是为了被告人的利益。在此情况下,二审法院能否以检察院抗诉了就可以作为上诉不加刑原则的例外,对被告人上诉加重处罚? 

第二,在控辩双方达成认罪认罚协议,控辩双方对检方量刑建议均不持异议的情况下,法院是否可以不采纳量刑建议,另行作出判罚。我国《刑事诉讼法》规定:对于认罪认罚案件,人民法院依法作出判决时,一般应当采纳人民检察院指控的罪名和量刑建议,但有下列情形的除外:(一)被告人的行为不构成犯罪或者不应当追究其刑事责任的;(二)被告人违背意愿认罪认罚的;(三)被告人否认指控的犯罪事实的;(四)起诉指控的罪名与审理认定的罪名不一致的;(五)其他可能影响公正审判的情形。 对于第五项,其他可能影响公正审判的情形,相关法律和司法解释均没有进一步的细化和解释。当前,基层法院约有80%的刑事案件按照认罪认罚从宽制度进行处理,有效提高了诉讼效率。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中,控辩双方的量刑协商是协议的核心内容之一,检察机关依据认罪认罚协议提出的量刑建议,对于法院可以不采纳的情形,亟需落实细化。 

第三,在认罪认罚协议达成后,法院不采纳量刑建议,并作出重于检方建议的判决时,原来检方与被告人已经达成的认罪认罚协议是否有效?被告人承诺的经济补偿等义务是否仍需履行,尚未履行的能否不再履行?认罪认罚程序中的认罪协议是检察机关代表国家与被告人达成的一项契约,协议的内容对双方均具有约束力,在法院不采纳量刑建议的情况下,原来达成的认罪协议实际上已经失去意义。在此情况下,如何兼顾司法公正和当事人利益的保护,不仅涉及认罪认罚制度存在的价值,甚至还会影响国家司法机关的公信力和权威。

程序正义是刑事诉讼的基本要求和法治底线,牺牲程序公正来换取个案的实质正义不仅损害了程序法治,最终可能实质正义也将无从存在。因为,程序正义是基于可见的共识,而实质是否正义则会受到社会观念的影响而且存在很大的认识分歧。通过这一案件的争议,有关部门尽快就有关问题释疑解惑,以回应社会关切、维护司法公正。 

(作者为北京市东卫律师事务所合伙人 法学博士)

(编辑:李靖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