疫情让商品线下销售渠道受阻,但却火了线上的“直播带货“。在各地鼓励消费政策引导下,各企业纷纷开启直播带货模式,除了网红、明星、企业家、电视台主持人,甚至地方政府官员也开始触网带货。
除此之外,各大直播平台也在推波助澜,比如抖音、阿里系的淘宝、天猫、京东、拼多多、快手等平台也都在发力策划众多现象级别的直播带货。
对于主播带货是否具有法律风险,21世纪经济报道记者也采访了北京市保利威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王善忠和北京瀛和律师事务所张春杰律师。
王善忠律师认为,直播带货主要有两种模式,一是主播受托带货,二是主播带自己的货。都存在民事、行政和刑事三种法律风险。
王善忠律师表示,“针对受托带货行为,主播可能会被认定为广告的发布者或经营者,如果发布关系消费者生命健康的商品或者服务的虚假广告,造成消费者损害的,主播应当与广告主承担连带责任。如果是主播带自己的货,货物不符合直播中带货的标准,会面临违约责任,可能会支付违约金或赔偿对方损失。
此外,针对受托带货行为,主播可能被认定为广告的代言人,如果主播为其未使用过的商品或者未接受过的服务作推荐、证明的或者明知或者应知广告虚假仍在广告中对商品、服务作推荐、证明的,主播会被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罚款。
如果主播明知或者应知广告虚假仍然发布的,不仅被没收广告费用,还会并处广告费用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针对主播自己带货,主播会被认定为广告主,如果广告存在违反广告法的规定,可能停止发布广告、罚款等行政处罚。
王善忠律师强调,还特别要注意的是:“如果直播中的带的货属于假冒产品、伪劣产品,有毒有害食品、不符合卫生标准的化妆品等,可能涉及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生产、销售不符合卫生标准的化妆品罪等罪名。“
而张春杰律师也认为,“网红主播在网络直播中带货,很像之前的电视购物,本质都是通过自然人在广告中以自己的名义或者形象对商品、服务作推荐、证明,从而帮助自己或广告主进行商品或服务的销售,与传统意义上的商品推销并无根本区别,符合我国《广告法》的关于广告代言人的规定“。
因此,张春杰律师认为,直播电商的本质属于商业广告,带货主播往往身兼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广告代言人等多重角色。直播中的推荐和话术,均需要遵守广告法。
此外,《食品安全法》《广告法》《民法通则》,都对广告代言作出了明确的约束。如果产品有质量问题,主播作为广告代言人有可能承担被行政机关行政处罚,也有可能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张春杰律师还提示到,“网红主播们”还应该注意的法律风险是,不得为医疗、药品、医疗器械、保健食品以及非法行业进行直播带货。在带货前应事先自行使用,不得为其未使用过的商品或者未接受过的服务作推荐、证明。如明知或者应知广告虚假的,则不得作推荐、证明。
对于地方政府官员的直播带货,因为按照广告法,公务员不得担任广告代言人。但王善忠律师认为,地方政府官员如果是出于公益目的,并未收取报酬的免费推荐是合法的。
(编辑:曾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