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保监会2020工作规划单:拟出台新规中14项事关保险

李致鸿2020-05-07 07:00

大家保险总经理徐敬惠指出,互联网保险作为近年来快速发展的新生业务模式,监管机构不断寻找业务创新和风险防范之间平衡点。

大家保险总经理徐敬惠指出, 互联网保险作为近年来快速发展的新生业务模式,监管机构不断寻找业务创新和风险防范之间平衡点。

21世纪经济报道记者从银保监会获悉,在银保监会2020年规章立法工作计划中,涉及保险的共有14项。其中,《保险资产管理产品管理暂行办法》《银行业保险业监管统计管理制度》《银行保险机构董事监事履职评价办法》《银行保险机构应对突发事件金融服务管理办法》的制定都在银保监会规划中。

除制定这4项监管办法外,银保监会还将修订《互联网保险业务监管办法》《再保险业务管理规定》《保险公司非寿险业务准备金管理办法》《财产保险公司保险条款和保险费率管理办法》《外资保险公司管理条例实施细则》《保险资产管理公司管理暂行规定》《保险公司偿付能力管理规定》《银行保险业信息科技风险管理办法》《银行业保险业新闻工作管理办法》《保险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管理规定》。

首提监事履职评价

在规划制定的4项监管办法中,2020年3月,银保监会已经发布了《保险资产管理产品管理暂行办法》,作为《关于规范金融机构资产管理业务的指导意见》配套政策,自2020年5月1日起施行。

泰康资产总经理、首席执行官段国圣表示,银保监会发布实施的《办法》,既是落实资管新规、完善制度建设的重要一环,也是规范行业业务标准、赋予保险资管市场化定位、统一与其它资管机构起跑线的重要举措,有利于行业长期稳定健康发展。

与此同时,原保监会曾下发《保险统计管理规定》,银保监会成立之后则需要银行业保险业统一的监管统计管理制度。

对于《银行保险机构董事监事履职评价办法》的制定,银保监会纳入了监事履职评价,在行业尚属首次。

2019年11月,银保监会发布了《银行保险机构公司治理监管评估办法(试行)》,从8个方面对银行保险机构公司治理进行评估;2020年1月,银保监会出台的《银保监会关于推动银行业和保险业高质量发展的指导意见》明确,到2025年,实现金融结构更加优化,形成多层次、广覆盖、有差异的银行保险机构体系。公司治理水平持续提升,基本建立中国特色现代金融企业制度。

此外,《银行保险机构应对突发事件金融服务管理办法》颇具现实意义。例如,在此次突如其来的疫情中,银行保险机构积极行动,截至4月24日,保险行业抗疫专属理赔累计19.08万件,累计赔付金额3.997亿元。人身险公司方面累计赔付2.6亿元,财产险公司方面累计赔付1.39亿元。行业向国际/境外捐款、捐物总额达3056.98万元,捐赠物资主要集中在医用防护配套物资,包括口罩、防护服、测试盒等。

人保财险原执行副总裁王和还认为,疫情过后,相信许多企业会开始关注营业中断风险,保险业要注意引导社会需求,在认真总结开展“复工复产保险”取得的经验,将应急产品“常态化”,通过营业中断保险的安排,进一步提升企业的风险韧性。

互联网保险新规在途

在修订的10项监管办法中,《互联网保险业务监管办法》备受关注。2019年12月,银保监会起草的《互联网保险业务监管办法(征求意见稿)》向业内征求意见,其中定义“保险机构通过互联网和自助终端设备销售保险产品,消费者能够独立了解产品信息并自主完成投保行为的”属于互联网保险业务,并要求仅持牌机构自营平台可从事保险销售,“第三方网络平台”则作为“营销宣传合作机构”。

随着疫情影响下的大规模线上化服务切换,以及线上线下交替融合必将成为主要业务模式的趋势下,监管部门可以密切关注,全面评估,适时推出顺应市场变化和行业转型的监管政策。

《保险公司偿付能力管理规定》的修订酝酿多时。2017年10月,银保监会曾下发《保险公司偿付能力管理规定(征求意见稿)》。征求意见稿规定,保险公司核心偿付能力充足率、综合偿付能力充足率、风险综合评级三个指标的达标标准分别为:核心偿付能力充足率应不低于50%、综合偿付能力充足率应不低于100%、风险综合评级应在B类及以上。三个指标均符合监管要求的保险公司,为偿付能力达标公司;任意一个指标不达标的,为偿付能力不达标。

在非现场核查方面,将核心偿付能力充足率低于60%或综合偿付能力低于120%等偿付能力风险较大的保险公司列入重点核查对象。

国务院发展研究中心金融研究所教授朱俊生表示,偿付能力是衡量保险公司财务状况时必须考虑的基本指标,《保险公司偿付能力管理规定》的修订十分重要,可以更好地适应偿二代监管体系和行业风险防范的需要,进一步提升偿付能力监管能力。

(编辑:李伊琳)

李致鸿

资深记者

专注金融保险领域报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