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东京专栏丨谁来承担创新风险

21世纪经济报道 王东京
2020-05-12 07:00

王东京

企业任何一项科技创新,都难免会存在失败的风险。若风险全由企业家独自承担,无疑会抑制企业家的创新动力。问题是,除了企业家,创新风险还能让谁承担?美国经济学家奈特1920年出版的《风险、不确定性与利润》一书,应该对我们有启发,本文将借助奈特的分析框架对此问题作讨论。

回想起来,我第一次读奈特的《风险》,是在20多年前。当时给我的感觉,这本书不太好懂。并不是理论本身有多么艰深,而是他关于风险、利润的定义与我之前知道的截然不同。后来又重读多次,才渐渐明白他到底要说什么。下面是他的几个重要观点,让我作简要陈述:

(一)关于企业与企业家。根据人们对风险的态度,奈特将人分为三类:风险偏好型、风险中型、风险厌恶型。他说,大量的事实表明,厌恶风险的人通常会将钱存入银行;风险中型的人可能会用少量的钱买股票;而只有那些偏好风险的人才会投资创业,成为企业家。于是他得出的结论是,企业(家)是应“风险”而生。

(二)关于风险与不确定性。在奈特看来,风险源自不确定性。同时他将不确定性分为两类:一类是可以量度的不确定性,另一类是不能量度的不确定性。前者是指风险发生概率可根据经验数据估算,如汽车交通事故的概率是万分之三,飞机失事的概率是三百万分之一。奈特说,可量度的不确定性是风险,不可量度的不确定性才是真正的“不确定性”。并指出,利润不是来自风险,而是来自不确定性。

(三)关于不确定性的处理方法。奈特的观点,应对不确定性有种处理方法:一是通过“合并”(购买商业保险)规避风险,二是用“分散”(损失分担)的方法处理。

对奈特的上述观点,学界一直有争议。比如他说企业(家)是因“风险”而生,科斯就不同意。科斯认为,企业是计划与市场的边界,企业内部是计划,外部是市场,是因为信息不对称导致市场交易费用过高人们才组建企业。想深一层,科斯的解释与奈特其实并不矛盾。信息不对称意味着什么?当然是风险,要降低风险就会产生交易费用。可见两人只是说法不同,道理却相通。

再一点争议:风险与不确定性是否有区别?有学者认为,无论风险可否量度,都属于“不确定性”。我理解,奈特说风险不同于“不确定性”,是指风险不会给当事人造成意外损失。因为风险可以量度,表明事故发生的概率可以预知。既然可以预知,当事人就会购买保险规避损失。在这个意义上,“可量度的风险”与“不确定性”的确不是一回事。

除了以上两点,我认为还有一点需要补充。奈特说处理风险有“合并”与“分散”两种方式:“合并”是指由专业化机构(保险公司)进行风险对冲,而“分散”是指将风险分摊到更多的人承担。问题是,在何情况下选择“合并”?在何情况下选择“分散”?奈特却没有明确说。我要补充的是:可量度的风险皆可“合并”处理,而不可量度的不确定性,则应“分散”处理。

回到本文所讨论的话题,创新失败的损失应由谁承担?目前有一个现象不知读者是否注意到,虽然今天商业保险已十分发达,生老病死、天灾人祸都有保险,却不见有哪家保险机构为“创新”保险,此为何故?

对此现象,也许读者有自己的解释。我的解释是:保险公司提供某类保险,那是因为该类保险的出险概率可以量度。反过来说:迄今没有保险公司愿意为“创新”保险,一定是创新失败的概率在量度上有困难。不要误会,我这里说“有困难”,并不是指失败概率不能计算,根据历史数据,以往失败的概率完全可以算得出。我的意思是,如此算出的概率创新者未必会接受。

举例说吧。假若计算出某地区以往创新项目失败的概率为90%,于是保险公司按90%的概率收取保费,你认为创新者会购买保险么?我认为不会。创新是“不确定性”事件,而历史的失败概率并不等于未来的失败概率,此其一;其二,创新者的成功预期通常要高于失败预期。这是说,对失败的预期概率不会超过50%,否则不会投资创新。倘如此,创新者怎会花高保费投保呢?可从保险公司看,若按50%的概率收保费,现实出险概率一旦超过50%,它必将破产。

据此分析,创新具有不确定性,也就决定了失败的损失不能通过“合并”规避。不能“合并”处理,就只能“分散”处理。问题是怎样“分散”呢?我们容易想到的是“有限责任公司制度”。事实上,公司的作用不单是集中资本,更重要的是投资者只需承担有限责任。巴特勒说,公司是近代最伟大的发明。此话不假。工业革命以来,全球共有160多项重大创新,其中80%都是由公司完成的。

再往深处想,有了“有限责任公司制度”,同时还得有创新融资平台。在这方面,美国的纳斯达克是成功的范例。美国科技创新领先全球,纳斯达克居功至伟。去年7月22日,我国的科创板在上海鸣锣开市,标志着国内“创新风险分摊平台”已经建立。众人拾柴火焰高,但愿广大股票投资者能为创新出一份力。

(作者:王东京 编辑:欧阳觅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