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魔鬼就在细节里。”一位助贷机构负责人感慨,随着近日《商业银行互联网贷款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下称《暂行办法》)面世,助贷业务模式将面临新的调整。
比如《暂行办法》在要求商业银行不得接受无担保资质和不符合信用保险和保证保险经营资质监管要求的合作机构提供的直接或变相增信服务同时,应当充分考虑上述机构的增信能力和集中度风险。
本周以来,一些合作中小银行已经要求前述助贷机构协助调查助贷业务合作方,即担保机构与保险机构的坏账兜底兑付能力。”尤其是5月12日市场传闻人保将调整与助贷机构的信用保证保险赔付比例从原先的无上限坏账赔付改成赔付上限不超过总保费150%后,这些中小银行对助贷业务坏账兜底机构的赔付能力更加关注。若他们发现担保机构负债率过高或保险机构此前赔付额过大,就会迅速叫停助贷业务。
另有一位国内中等规模助贷机构业务主管也坦言,本周部分城商行直接叫停了跨区域助贷业务,因为《暂行办法》要求地方法人银行开展互联网贷款业务,应主要服务于当地客户,审慎开展跨注册地辖区业务。与此同时,他们也与数家持牌消费金融机构与信托机构联系,以此填补一些跨区域助贷业务资金缺口。
“我们正与这些城商行进行沟通,希望能尽快恢复跨区域助贷业务。”这位业务主管表示,这只能是权宜之计,因为持牌消费金融就与信托机构的贷款利率较高,令他们获客与业务拓展均受到一定影响。
“早在去年初,我们就按照监管要求,引入担保机构与保险机构信用保证保险服务,与银行开展助贷业务合作。”前述助贷机构负责人表示,如今,这也成为众多中小银行与助贷机构开展合作的“标配”。
他还注意到,有了担保机构与保险机构坏账兜底的保驾护航,助贷机构与中小银行的合作显得相当“轻松”。不少城商行农商行看到助贷机构引入大型担保机构或大型保险机构给坏账兜底,一下子就承诺拿出数亿元资金开展助贷业务。
然而,随着《暂行办法》要求商业银行需充分考虑担保机构与保险机构的增信能力和集中度风险,此前相对宽松的助贷合作范围骤然紧张。
“本周以来,已有三家城商行要求我们协助调查担保机构与保险机构的坏账兜底履约能力。”前述网贷机构负责人称,其中一家银行明确表示,若担保机构负债率超过70%且给多家助贷机构提供坏账兜底担保,或保险机构此前因个人消费贷款类信用保证保险做出巨额坏账赔付,他们将迅速叫停相关助贷业务合作并停止放款。
21世纪经济报道记者多方了解到,这背后,是近日市场传闻中国人保突然调整助贷类信用保证保险赔付标准,令不少中小银行感到“风声鹤唳”。
具体而言,有媒体报道人保去年因助贷类信用保证保险赔付亏损约29亿元,导致其决定将这类保险赔付标准从“无上限”压缩至“总保费150%”。这令中小银行对担保机构与保险机构的坏账兜底履约能力倍感担忧,加之《暂行办法》强调上述机构的增信能力与集中度风险,更加令他们“心惊胆颤”。
“目前我们能做的补救措施,一是大幅收紧助贷审核门槛,确保坏账率保持在极低水准,避免触发担保机构与保险机构的坏账兜底履约风波,二是调整助贷合作模式。”前述助贷机构负责人坦言,所谓调整助贷合作模式,即助贷模式不再引入担保机构或保险机构坏账兜底,助贷机构则回归到获客导流与借款人信用记录调取初筛的职责,将核心贷款审核与风险定价职能全部交给银行处置,以此仅收取获客导流费用或利润分成。
但他发现,鉴于担保机构与保险机构“离场”,银行自知坏账风险需自己承担,便大幅收紧助贷合作门槛,比如原先银行规定逾期超1个月的助贷金额比例超过8%就停止放款,如今这个数值调降至5%。此外银行原先还约定3个月账龄且逾期超1个月的助贷金额超过4%就停止放宽,如今这个数值也调低至2%。与此同时,银行还对贷款审核流程提出额外的风控管理要求,将贷款通过率再降低40%。
“如此助贷业务无论是规模,还是收益,都将面临幅度不小的下滑。”前述机构人士感慨说。这其实是《暂行办法》面世所带来的助贷合作新阵痛期——只有银行确信助贷业务坏账率持续保持在极低水准,才可能适度放宽助贷资金投放规模。
在上述国内中等规模助贷机构业务主管看来,目前《暂行办法》对助贷业务更大的冲击,是助贷产品息费表述的全面整改。
“以往,我们平台移动端页面总会在助贷产品息费表述方面打打擦边球,比如将贷款年化利率改成每天0.5-0.8元,以此吸引借款人前来借款。只要他们递交借款申请,我们再要求他们额外支付服务费或手续费等,其中部分服务费都是交给担保机构或保险机构充作担保费或保费。”他透露。如今,这种做法已然行不通,因为《暂行办法》除了明确规定商业银行应在借款合同和产品要素说明界面等相关页面中,以醒目方式向借款人充分披露实际贷款年利率、年化综合资金成本等信息,还应当在书面合作协议中明确要求合作机构不得以任何形式向借款人收取息费。
值得注意的是,《暂行办法》对此专门做出特别规定,保险公司和有担保资质的机构可按照有关规定,向借款人收取合理费用。
“但在实际操作环节,当地金融监管部门未必认可助贷机构向借款人额外收取担保费或保险费。”一名助贷机构的业务主管表示。此前,个别省份金融监管部门发现他所在的助贷机构与担保机构存在股权关系,便认定两者是一家金融机构,要求担保费用悉数纳入助贷产品实际年化利率且不得超过36%,导致他们助贷业务根本无利可图。在扣除5%-6%的担保费开支后,其助贷产品实际年化利率不到20%,无法覆盖银行资金成本、坏账拨备核销、运营获客成本与风险研发投入等开支。
他透露,目前他们正与当地金融监管部门就《暂行办法》相关规定进行沟通,希望后者能网开一面,允许助贷机构另外向借款人收取担保费用(不将担保费用计入助贷产品年化实际利率息费)。
然而,此举能否奏效,他直言心中没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