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财快评:房地产税立法重在稳妥推进

南财快评杨志勇2020-05-19 10:37

中共中央、国务院发布关于新时代加快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意见。意见涉及房地产税,指出“稳妥推进房地产税立法”。 

房地产税立法并不容易,这不是指技术难度。世界上有那么多国家和地区在征收房地产税或同类性质的税,学习、借鉴、吸收,技术上的难度不算大。 

房地产税立法的难度在于对房地产税开征的经济社会影响的判断以及由此所衍生出来的所谓利益之争上。 

房地产税开征不能不顾及房地产税市场的平稳健康发展,不能不考虑住房持有者的利益,不能不考虑住房持有者的支付能力,不能不考虑对社会的影响。这些争议一直存在,而且针对这些争议,不同的经济背景会给出不同的答案。 

从长期来看,房地产税开征与房价本来不应该有太多联系,但从短期来看,特别是房地产市场下行压力很大的时候,开征房地产税可能让市场超调,结果影响房地产市场的平稳健康发展。 

开征不开征房地产税对住房持有者的利益肯定会有影响。房地产持有者,开征房地产税之后,每年都要支付房地产税,利益肯定受损。他们势必反对。现在持有房地产者,不管是自住,还是投资持有的,都不会充分考虑到房地产税的成本。因此,立法中,如果要他们同意,最简单的办法就是对现有房地产不征税,但是,问题也因此而产生。如果对这些房地产不征税,而只对增量房地产征税,那么这样的房地产税又能提供多少税收收入?这对于培育壮大地方税税源,健全地方税体系又有多大作用呢? 

有人因此主张每个人每个家庭持有的一套住房或两套住房不征税,而对多出来的住房征税。这样,确实可以大幅度减少房地产税开征的反对人数。但房地产税能够给地方政府多提供税收收入的问题还是没有解决。按照这样的方案,持有多套住房的个人(家庭)可能因为房地产税开征而抛售住房,结果导致房价下跌(无论是缓慢下跌还是),对即使是只持有一套或两套住房的个人(家庭)的房地产所代表的财富也是一种损失。如果他们明白这一点,那么支持房地产税开征的人数势必减少。 

房地产税开征,只能是以评估价为基础,这会导致两个群体可能支付不起,一是因为福利分房而获得住房但收入水平没有明显改善者;二是在商品房价格较低的时候购房但后来收入水平未能与房价同步上涨者。前者是未拥有商品房的购买力,却拥有了商品房;后者是虽然早年有商品房的购买力,但后来的收入水平没有跟上。这两种人,都可能面临房地产税支付的压力。在一些大城市,前者可能当年只花了几万元就获得了住房,现在这样的住房可能评估价达到上千万或更多;后者早年可能花了几十万元买得商品房,现在住房评估价也可能达到千万元以上,如果他们的收入还停留在一个月一万元左右或以下,要让他们支付房地产税,可能难度较大。如果要让房地产税顺利开征,那么将他们排除在外是一种选择。但问题也来了。这些人当年以很低价格获得商品房不用负担房地产税,而今以较高价格得到商品房(如果是二手房,可能和他们在一个小区)却要负担房地产税,这样的税收公平吗?如果不公平,那么开征房地产税很容易遭到反对。如果再考虑到房地产税开征只有为地方公共服务融资这一理由,那么对太多人免税,显然也不符合征税的初衷。当然,有人建议付不起税的先记账,待主人百年之后再清算。这是一个税收伦理问题! 

有人说只要房地产税税率设计得低点,就可以保证房地产税顺利开征,这未尝不是一种解决问题的思路,但是考虑税收征管的成本,这样做是不是值得,无疑需要深思。 

总之,稳妥推进是一个很好的选择。稳妥推进就是去寻找合适的时机,以合适的方式推进房地产税立法,符合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专业要求。这样推出的房地产税,肯定符合民意,符合立法的基本精神,是会受到更多人支持的。另外,房地产税开征一定要与地方公共服务的改善挂钩,这样,房地产税开征的理由才会充分。纳税人纳税承担成本的同时,有对应的收益,符合现代社会的理念,从而促进法治社会的形成。 

(杨志勇系中国社会科学院财经战略研究院研究员)

(作者:杨志勇 编辑:李靖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