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人大代表、中国人民银行广州分行行长白鹤祥表示,切实维护信息主体合法权益,提升人民群众在征信活动中获得感、幸福感和安全感,建议加快制定《信用信息公开和保护法》,推动征信业高质量发展。
2013年,《征信业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颁布实施,有力地促进了我国征信业发展。征信业发展在取得积极成效的同时,社会各界对征信和信用的理解也存在着泛化趋势,对征信业高质量发展和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系统工程造成扰动,比较突出和典型的表现有:
一是公共信用信息市场化应用过度;
二是随着大数据、人工智能等信息技术发展,征信新业态边界趋于模糊;
三是各类侵犯信息主体合法权益的事件时有发生。
“征信业发展出现的新趋势新情况新问题对现有的征信法律体系构成挑战,伴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现有征信法规制度不健全的问题逐步暴露,急需提升征信立法层次,规范征信业及公共信用信息应用边界,促进征信业高质量发展。”白鹤祥称。
完善征信立法的必要性
《条例》第二条规定“国家机关以及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的规定,为履行职责进行的企业和个人信息的采集、整理、保存、加工和公布,不适用本条例。”
目前,部分地方为加强公共信用信息应用,委托第三方机构对信息进行整理加工并提供给金融机构应用,这种行为已经超出《条例》第二条的规定,属于典型的征信活动。部分地方探索将无偿献血、公租房申请、ETC欠费、乱闯红灯、频繁跳槽等作为公共信息来管理和应用,并作为惩戒的相关依据,属于应用过度。
“因此,应当提升征信立法层次,将公共信用信息的市场化应用纳入严格监管范围,同时为公共信息的其他应用作出规范,避免侵犯个人隐私权益。”白鹤祥称。
此外,在互联网和大数据技术快速发展的背景下,信息在界定、流转、交易和挖掘等各方面都突破了传统征信的边界。
如部分拥有大数据资源的科技公司进入征信领域,开展征信业务。这些机构利用《条例》的漏洞,打着信用服务机构的名头,通过非法方式获取信息、倒卖信息牟取暴利,造成信息泄露事件,侵犯信息主体的合法权益。
“现有《条例》对新型征信业态的规范不够,且难以应对大规模信息泄露事件,迫切需要适应新形势,加快完善征信方面专门立法。”白鹤祥表示。
把握四项原则
白鹤祥认为,应加快制定《信用信息公开和保护法》,迈出完善我国征信立法的关键性一步。在此过程中,需要处理好三组关系:信用信息分享与保护的关系、征信效率与信息安全的关系、业务创新与合规管理的关系。
还需要把握四项原则:
一是既要借鉴国外经验又要考虑自身国情,与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相呼应协调。进一步建立健全多层次的征信立法体系。
比如,加快出台《信用信息公开和保护法》等。地方信用立法方面,应该侧重落实《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且专注于公共信用信息的管理并按规定公开,而不是直接介入和参与公共信用信息的市场化应用。
二是既要考虑传统业态又要为新业态发展预留空间,涵盖所有征信业务活动。无论是公共征信机构还是私营征信机构,无论是传统征信业态还是新型征信业态,无论是地方政府还是其他组织从事信用信息采集、整理、保存、加工,并向信息使用者提供的活动,都应该纳入征信业统一监管框架,且需要以立法形式加以固定。
三是既要促进征信业对外开放又要考虑对内竞争,顺应优胜劣汰的市场规律。统筹考虑国际和国内两个市场,统一游戏规则,保障公平竞争。
一方面,加快我国本土征信机构对外开放步伐,培育一批实力较强、规模较大的征信机构“走出去”。另一方面,支持国外发达征信机构“引进来”,提升我国征信市场整体水平。
四是既要重视信息主体权益保护又要平衡各类参与主体利益,确保资源有效配置。征信立法对信息主体的保护应体现在从征信机构信息采集到应用的全过程,如知情权、同意权、重建权、异议权、救济权等。在保护企业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之间尽快取得平衡,确保各类参与主体的基本权利和义务有效实现。
(作者:杨志锦 编辑:曾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