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董不独问题何解?全国人大代表朱列玉建议由中小投中心统一选聘

2020两会提案议案南方财经全国两会报道组,21世纪经济报道记者李玉敏2020-05-20 22:45

独立董事制度创设的最初目的,在于加强对大股东和管理层的内部监督以保护公司中小股东的利益。然而,自我国设立独立董事制度以来,实际控制人通过内幕交易等违法行为损害中小投资者利益的情况屡屡发生,出现独立董事“不独立”的问题,与设立这项制度的良好初衷相悖。

为此,全国人大代表、国鼎律师事务所主任朱列玉建议,由证监会中小投中心作为第三方,统一选聘上市公司独立董事并授予薪酬来解决独立董事独立性的问题。

朱列玉认为,目前由上市公司大股东或董事会选聘独立董事并向其授薪的做法,严重损害了独立董事的独立性。

根据《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第四条规定,独立董事由董事会、监事会和单独或者合并持有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1%以上的股东提名。

朱列玉认为,在现今股权稀释化的整体环境下,单独或者联合持有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1%以上的股东即可计入大股东。因此,很多上市公司的董事会和大股东利用自身股权的优势实现对独立董事的操控,或者提名自己熟悉、了解的人担任独立董事,严重影响独立董事的独立性。

此外,独立董事的薪酬由董事会制定,上市公司直接支付。独立董事在行使监督职责时,就会考虑到其监督董事会或大股东的行为可能会直接影响薪酬标准,从而无法作出客观、公正的判断,甚至可能为了提高报酬而向董事会低头,为大股东的利益服务。

而大股东和董事会为了保持自己对公司的绝对控制,可能有意聘任更愿意配合他们决策的人士来担任独立董事的职位,解聘与他们意见相悖的独立董事。

针对这一问题,朱列玉代表认为,亟需改变独立董事由上市公司董事会和大股东提名、选举和授薪的现状,改为由证监会中小投中心统一选聘和授薪,保证独立董事的独立性和公正性。

中证中小投资者服务中心作为归属中国证监会直接管理的证券金融类公益机构,其设立目的本身就不是为了营利,而是为了督促上市公司勤勉谨慎地作出经营计划与决定,以保护投资者尤其是中小股东的正当权益不受大股东侵害。这与设立独立董事的初衷,防止公司大股东操控公司决策,损害公司整体利益和中小股东利益不谋而合。

中证中小投中心作为独立于上市公司的第三方,能够站在保护中小股东利益的立场上选聘上市公司的独立董事,并制定合理的薪酬制度,激励独立董事积极履行职责。让上市公司独立董事“想监督、能监督、敢监督”。

(作者:南方财经全国两会报道组,21世纪经济报道记者李玉敏 编辑:马春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