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月22日,证监会发布了对《证券公司分类监管规定》相关条款进行修改的征求意见稿。
分类监管制度是证券行业一项基础性监管制度。
2009年5月,中国证监会出台《证券公司分类监管规定》,确立了分类评价指标体系,并于2010年5月、2017年7月进行了两次修改。
此次是该政策发布以来的第三次大改,对于券商行业来说非常重要。
证监会则认为,适应证券行业发展状况,为进 一步体现合规、审慎及专业服务能力导向,有必要对分类评 价指标体系进行优化完善,进一步促进证券公司规范经营, 提升全面风险管理有效性,引导证券行业差异化发展。
首先来看,此次政策修改的核心内容:
维持现行以风险管理能力、持续合规状况为主的证券公司分类评价体系和有效做法,着重对相关评价指标进行优化,集中解决实践中遇到的突出问题。
进一步强化合规、审慎经营导向。围绕使分类评价结果更加准确反映证券公司的合规风控状况,完善对证券公司及其人员被采取处罚处分措施的扣分规则,明确对公司治理与内部控制严重失效等情形予以调降分类级别的依据,全面梳理强化风险管理能力评价指标和标准。优化风险管理能力加分项,引导证券公司强化资本约束,提高全面风险管理的有效性,切实实现风险管理全覆盖。
进一步强化专业服务能力导向。适应行业发展状况,从营业收入、证券经纪、投资银行、资产管理、机构客户服务及交易、财富管理、信息技术投入等方面,优化市场竞争力评价指标,既反映证券公司的综合实力,又反映其专项业务能力,引导证券公司突出主业,做优做强,同时也引导证券行业差异化发展。
记者了解到,此次分类监管规定修改的总体思路是,维持现行以风险管理能力、持续合规状况 为主的证券公司分类评价体系和有效做法,着重对相关评价 指标进行优化,解决实践中遇到的突出问题。具体来看便是落实在进一步强化合规、审慎经营导向,进一步强化专业服务能力导向两个大的方面。
根据记者梳理,此次修改内容后《规定》共 35 条,分为总则、评价指标、评价方法、 类别划分、组织实施、分类结果使用、附则等七章,以及附 件《证券公司风险管理能力评价指标与标准》。本次对其中 12 条进行了修改,并修改了附件《证券公司风险管理能力评价指》。
本次修改的主要内容有四个方面:
(一)优化市场竞争力评价指标
1. 优化营业收入指标计算口径。将营业收入计算口径由合并报表口径调整为专项合并口径,突出对证券公司主业收入情况的评价。
2. 调整证券经纪业务评价方式。将原有“上一年度代理买 卖证券业务收入位于行业前列且营业部部均收入位于行业 中位数以上,或者部均收入位于行业前列(两项按孰高分值 加分)”指标,调整为“上一年度代理买卖证券业务收入位于 行业前 5 名、前 10 名、前 20 名的,分别加 2 分、1 分、0.5 分”。
3. 优化投行业务评价方式。将原先“上一年度承销与保荐、 财务顾问业务排名”指标,细化为两个指标:上一年度承销与 3 保荐收入位于行业前 5 名、前 10 名、前 20 名的,分别加 2 分、1 分、0.5 分;财务顾问业务收入位于行业前 10 名、前 20 名的公司,分别加 1 分、0.5 分。
4. 优化资管业务评价方式。保留”资管业务收入排名”指 标基础上,增设“资产管理业务规模位于行业中位数以上,且 资产管理产品投资权益类资产的规模占资产管理业务规模 的比例位于行业前 10 名、前 20 名的,分别加 1 分、0.5 分。 引导证券公司优化资产管理业务结构,提升主动管理能力。
5. 新设机构客户服务及交易评价指标。即“上一年度代理机构客户买卖证券交易量位于行业中位数以上,且代理机构 客户买卖证券交易量占代理全部客户买卖证券交易量的比 例位于行业前 10 名、前 20 名的,分别加 1 分、0.5 分,或 者基于柜台与机构客户对手方交易业务收入位于行业前 5 名、 前 10 名的,分别加 1 分、0.5 分,两项按孰高分值加分”。目的是引导证券公司增强机构客户服务及交易业务能力。
6. 新设财富管理业务相关指标。即“上一年度投资咨询业务收入或者代销金融产品业务收入位于行业前 10 名、前 20 名的,分别加 1 分、0.5 分,两项按孰高分值加分”。
7. 改进盈利能力评价指标。取消原有净资本收益率和成本管理能力两个评价指标,整合为“上一年度净利润位于行业 中位数以上且净资产收益率位于行业前 10 名、前 20 名的, 分别加 1 分、0.5 分”。
8.优化信息技术投入评价方式。将“信息系统建设投入排名”绝对数指标,调整为“信息技术投入金额”相对数指标。即 “信息技术投入金额位于行业平均数以上,且投入金额占营业 收入的比例位于行业前 5 名、前 10 名、前 20 名的,分别加 2 分、1 分、0.5 分”,以更好地体现证券公司对信息技术投入的重视程度。
(二)优化资本充足与风险管理能力加分指标
1.提高主要风控指标持续达标的加分门槛,将“证券公司 最近 2 个、3 个评价期内主要控指标持续达标,分别加 2 分、3 分”,提高为“最近 3 个、4 个评价期内主要风控指标持 续达标的,分别加 2 分、3 分”。
2. 引导证券公司强化资本约束,即“评价期内风险覆盖率 达到 150%且净资本 200 亿元以上、风险覆盖率达到 150%的, 分别加 2 分、1 分”。
3.新设风险管理全覆盖及风险监测有效性评价指标。
即 “证券公司实现风险控制指标并表管理、风险管理全面覆盖境 内外子公司、同一业务和同一客户信用风险归口管理、各项 业务数据逐日系统化采集、各类风险控制指标 T+1 日计量与 报告的,加 2 分;最近 2 个评价期并表管理持续符合监管要 求,并且实现运用内部模型法计量风险的,加 3 分”。
(三)完善持续合规状况的扣分标准及调降级别依据
1. 对照相关法律法规及部门规章的规定,进一步梳理完善行政监管措施扣分标准。
2. 将近两年实践中确立执行的一些处理标准固化到规则层面,主要包括:
明确证券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被采取公开谴责、出具警示函等监管措施的扣分标准, 以及证券公司相关人员被实施书面自律监管措施、纪律处分的扣分标准。
进一步明确对证券公司投资银行子公司、 资产管理子公司相关行政处罚和行政监管措施的扣分标准。
进一步明确证券公司被实施行政处罚或重大行政监管 措施事先告知事项的扣分标准。
3.明确证券公司发生重大风险事件或公司治理与内部控制严重失效,或者没有如实报告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信息及变动情况的,可视情节下调公司分类结果级别。
(四)完善风险管理能力评价指标与标准
附件《证券公司风险管理能力评价指标与标准》明确了风险管理能力评价指标与标准,包括资本充足、公司治理与合规管理、全面风险管理、客户权益保护、信息技术管理、 信息披露等 6 个方面。本次重点对公司治理与合规管理、全面风险管理评价指标与标准进行细化和完善。
公司治理与合规管理方面,补充完善证券公司股权管理、从业人员管理、 廉洁从业管理、企业文化建设工作机制、投资银行业务内部 控制等评价指标与标准。
全面风险管理方面,补充完善自营 投资、股票质押、资产管理、投资银行等重点业务风险管控, 以及境外子公司风险管控、债券回购经纪业务结算风险管控、 声誉风险管理等的评价指标与标准。
(作者:谷枫 编辑:李新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