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访全国政协委员、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汤维建:不宜对疫情中的困难企业破产了之 出台个人破产法要时机得当

2020两会聚焦王峰2020-05-26 07:00

新冠肺炎疫情发生以来,国内经济活动受到重大影响,多领域出现合同履行问题。

如何合理、合法处理疫情影响下的合同违约问题?全国政协委员、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汤维建的提案提出了多项法律对策。

汤维建在接受21世纪经济报道记者专访时表示,应当通过不可抗力等免责事由分情况对待合同违约问题。对于濒临破产的债务企业和陷入困境的自然人债务人,应引导债务人进入债务重整程序。

应区分合同违约情形

《21世纪》:新冠肺炎疫情对人们的生活和经济行为带来了重大影响,很多合同无法履行,如何对待疫情导致的合同违约问题?

汤维建:《合同法》第117条规定了不可抗力的免责事由。

2020年2月10日,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表示,对于因疫情防控不能履行合同的当事人来说,属于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不可抗力。因此,相关权利人可以援引合同法第117条要求免责。

2020年4月20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关于依法妥善审理涉新冠肺炎疫情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一)》,对严格适用不可抗力、情势变更制度提出明确、具体的指导意见。很多地方法院也发布了与疫情相关的办案指南或规则指引。

但在具体实践上,仍然应当区分合同违约是否遭受疫情影响。需要注意的是,尽管疫情不可抗力因素导致大量合同违约,但有部分合同可以正常履行。这类合同的履行不受疫情的影响,例如互联网服务技术合同,以及履行方式可以变更为通过互联网履行的合同。所以,如果这类合同出现违约,应当审慎辨别是否与疫情存在必然联系。

在疫情下,因被执行人受疫情影响所导致的临时性无资力的、不能实施相应给付行为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民事诉讼法相关规定裁定暂缓执行。

在2003年“非典”期间,最高人民法院发布了《关于在防治传染性非典型肺炎期间依法做好人民法院相关审判、执行工作的通知》,其中规定“对急需办理但因非典疫情不能赴外地办理的执行事项,可以委托当地人民法院代为办理。有关人民法院应当认真积极办理好外地人民法院委托的执行事项,不得推诿和拒绝。”所以,在本次疫情中,异地执行也应当参照上述通知的精神,做好相应的委托执行。

《21世纪》:民法典编纂过程中,你曾经提出要处理好民法和商法的关系,目前的民法典草案是否为商事法制的发展预留了充足的空间?

汤维建:我国传统上一直实行民商合一的立法模式,也就是用民法的基本原则和制度来调整商事活动。比如,作为民事合同的公民之间的借款合同和企业之间的商事借款合同并无本质上的区别,实行的诸如平等、自愿、公平、诚信的原则都完全一致。我国也不区分商人和非商人,任何人都可以既是普通公民也是商人,如果要以组织形式进行商事活动,比如开设公司等,就需要登记接受管理。

我国目前的破产法仅适用于企业法人,也就是商法人,即民法典上的营利性法人,而不适用于其他法人,即非营利性法人。从该意义上说,我国还有一些民商分离的立法事实。

从全世界发展趋势上说,民商合一也是普遍潮流,成为绝大多数国家的共同选择。这样的好处是立法调整比较容易,行政管理也不繁琐,有利于充分调动民事主体的积极性和能动性,有利于维护交易安全,降低交易成本,维护市场秩序,有利于维护各市场主体的公平竞争,符合大众创业、万众创新的理念。

当然,民法典的存在意味着我国不再需要一部并行的商法典,但这并不意味着商事法律所有的内容都被民法典囊括无遗了,根据民法典的精神和原则,制定大量的商事法律法规仍有必要。

引导个人债务清理

《21世纪》:疫情让很多企业和个人陷入债务困难,应该采取哪些法律手段救助债务人?

汤维建:对于符合破产条件的债务企业,应当采取积极措施尽量避免其进入破产程序,并对其中仅因疫情导致的资金周转困难但又有必要拯救的企业,要着力引导它们进入和解或重整等拯救程序中,帮助企业渡过难关。

对于自然人债务人,在已经开展个人债务清理试点的地区,要引导债务人运用个人债务清理程序,而对于尚未开展试点的地区,可以参照试点地区的做法,运用执行和解等方式帮助债务人清理债务。

《21世纪》:为什么对于债务企业,你不鼓励采取破产,对于自然人债务人,却鼓励采取类似个人破产的债务清理?

汤维建:在正常情况下,欠债企业该破产的应当通过破产解决债权债务关系问题,但破产法的实施需要因时制宜、因地制宜,其政策性因素考虑非常强,否则就会导致各种负面效应,为破产法所难以控制。

目前,企业因疫情陷入困境,比如产品销售滞涨、资金链断裂、还贷困难、就业难等,此时如果企业一破了之,则必然导致不少社会问题随之产生。因此,目前应当基于不可抗力的制度性免责保障,扶持危困企业复工复产,放水养鱼,使陷入困境的企业能够通过债务重组、企业重整、债权转股权、发行企业债券等形式逐步复苏,走出困境。

个人目前无法适用破产法实现破产免责,但可以通过诉讼外的和解,或者实践中尝试的个人债务整理程序进行债务清理,通过一揽子协议可以经债权人同意按比例清偿债务,其他债务予以豁免。这不是通过破产强制性免责,而是通过诉外协议自愿性免责,其效果相同,可以作为个人破产免责的替代程序加以探索和使用。

《21世纪》:你曾在全国两会上建议制定个人破产法,现在一些地区已经开展个人债务清理试点,还有的地区正在进行地方立法,你认为个人破产法出台的前景如何?

汤维建:个人破产法的制定是大势所趋,如果个人破产法缺位,则我国的破产法就不能趋于健全和完整,破产法残缺不全势必会成为制约市场经济发展的法治瓶颈和短板,一个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法律体系就难言构建完善。因而不断探索制定一部适应中国国情的个人破产法是符合我国法治发展的基本规律的,具有内在的、客观的必然性。

然而,另一方面也要看到,制定个人破产法毕竟是一件涉及全体公民、与人人相关的重要法律,其制度构建涉及方方面面,所涉及的法律关系也错综复杂,所需要具备的实施条件也非常严格,所可能导致的负面震荡也不能轻估。

比如说,如何避免个人破产法异化为个人的逃债法、赖账法,以及如何平衡保护债权人和债务人的利益,就是一个非常现实也非常棘手的问题。这些问题在制定个人破产法之前都要慢慢地试水破解,都要提前研判好、设置好、构想好,否则将不仅会影响、损害破产法治的权威性,甚至还会使仓促推出来的个人破产法举步维艰,陷入适用中的困境和泥潭之中。一句话,我认为,个人破产法的制定出台是迟早的事情,但把控其出台的时机也非常重要。

金融机构适当延展借贷合同

《21世纪》:政府工作报告指出,保障就业和民生,必须稳住上亿市场主体,尽力帮助企业特别是中小微企业、个体工商户渡过难关。其中特别指出要强化对稳企业的金融支持。融机构可以采取哪些对实体经济的帮扶举措?

汤维建:金融机构应当适当延展借贷合同期限与降低利率。2008年汶川地震后,中国人民银行、银监会联合下发了《关于汶川地震灾前贷款因灾延期偿还有关政策的通知》,在该通知中对于受灾影响的企业群众不能按时偿还贷款的,可以通过贷款重组、减免等方式进行协调。

同样,金融机构也应对受疫情影响相关主体进行辨别区分,出台相应的措施。政府工作报告已经指出,中小微企业贷款延期还本付息政策再延长至明年3月底,对普惠型小微企业贷款应延尽延,对其他困难企业贷款协商延期。鼓励银行大幅增加小微企业信用贷、首贷、无还本续贷。

《21世纪》:市场经济是契约经济,但也应该是有人情味的、尊重缔约方共同意愿的经济,在共渡疫情难关之中,以往传统的帮扶止争机制应该如何发挥作用?

汤维建:我认为,人民法院、各调解组织应当加大调解力度,采取多元化机制,力促当事人达成和解或调解。在不可抗力的影响下,人民法院以及各调解组织,应当着力对遭受疫情影响的合同违约或执行不能的问题进行调解或促成和解,努力促成当事人达成和解或调解协议,妥善化解纠纷。

此外,要充分发挥社会团体组织参与救助。社会团体应当成为国家治理当中不可或缺的力量之一,在疫情中,社会团体应当承担相应的救助责任,发挥相应的职能。因此,应当鼓励社会团体对困难群众进行救助。

(作者:南方财经全国两会报道组 王峰)

(作者:王峰 编辑:李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