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泰君安“三折优惠”发股权激励计划

王媛媛2020-06-08 20:03

国泰君安6月8日晚间公告称,拟以不超过人民币24.39元/股的价格,从二级市场回购A股股份,用以实施其限制性股票股权激励计划。

昨日,国泰君安连发数篇公告称,拟发布股权激励计划,向公司核心骨干人员授予不超过8900万股A股限制性股票,其中,首次授予8149.1万股,首次授予价格8.03元/股。

以其回购价上限来算,国泰君安本次对内部员工激励的股票可以说是“打三折优惠出售”了!

国泰君安本次发布的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为券业首次采取限制性股票的方式进行股权激励的券商。尽管华泰证券在3月底发布了回购股票用于限制性股票进行股权激励的公告,但目前为止,华泰证券并未给出后续细则。

此前,由于法律法规限制,券商从业人员不得直接持股。因此,券商进行员工激励与约束,多采用员工持股计划,而本报此前有过分析,员工持股计划对员工的激励效果并不明显,由于已经试水过的几家券商员工持股后股价一路下跌,新近某家券商的员工持股计划引起内部部分员工的不满。

国泰君安“花式激励”,留人不止靠递延奖金

国泰君安称,在员工激励与约束方面,除本次计划外,公司子公司国泰君安国际控股有限公司还设立了两项以股份为权益结算基础的薪酬计划,包括一项购股权计划及一项股份奖励计划。

上述两项以股份为权益结算基础的薪酬计划与本次公告的激励计划相互独立。

也就是说,国泰君安在员工激励方面,共推出了三项计划。而这种“花式激励”,则与上海市政府的积极推动紧密相关。

2019年,是上海紧锣密鼓准备金融开放的重要时间节点。但在金融开放的同时,如何从制度上维护并提升本土券商的竞争力,成为政府关注的重点。

业内人士分析,一方面,北京的监管层明确提出了打造航母级头部券商,这也导致了今年市场对券商合并的关注度非常高,例如中信证券和中信建投合并传闻一石激起千层浪,后续市场上各家“券商合并”的传闻也开始层出不穷;另一方面,上海市作为金融开放的桥头堡,则试图通过制度上的鼓励,让券商内驱性地提升竞争力,其中一条,就是鼓励上市金融机构探索开展股权激励计划。

2019年9月,上海市政府发布《上海市开展区域性国资国企综合改革试验的实施方案》,该方案在健全长效激励约束机制条款中明确指出:“遵循中央关于完善国有金融资本管理指导意见的精神,在上海地方国有金融上市公司探索股权激励试点”。

“换个角度看股权激励计划,就是留住人才。金融行业跳槽频率本来就高,留住人才一直是各家券商头疼的问题,一个好玩的事就是各家券商投行通过奖金递延的方式留人。当然,奖金递延本身是出于让投行人员提升对项目责任感的目的,但它也发挥了一定的留人作用,结果到现在每年上半年就开始流行投行员工写藏头诗讨薪。”

”我个人理解,上海市政府鼓励上海地方国有金融上市公司探索股权激励试点,也有外资机构进来‘花式挖人’的忧虑,而最近已经进来的外资机构,在招人扩张上的势头确实也很强。最近两年也有不少头部券商试图用员工持股计划来进行激励,但是效果好像并不是很好,所以这次在新《证券法》之后,马上有券商开始试水用限制性股票的方式激励。”上述业内人士称。

新《证券法》后,股价打三折激励“首吃螃蟹”

国泰君安本次采用限制性股票的方式进行员工激励,标的股票来源于二级市场回购A股。采用公司自有资金回购,总额不超过21.7亿元,二级市场回购股价不超过24.39元/股。首次授予8149.1万股,价格为8.03元/股,授予对象为公司执董、高管及其他核心骨干人员,共计451人。

从国泰君安目前的股价来看,是对激励对象三折出售其二级市场回购的股票。

在用限制性股票手段进行股权激励方面,华泰证券今年也有动作。

今年3月31日,华泰证券公告称,拟用不超过26.15亿元的自有资金从二级市场回购A股股份,回购价格不超过28.81元/股,用来作为限制性股票股权激励计划的股票来源。但华泰证券尚未公布其股权激励计划细则。

一般而言,上市公司的股权激励可以分为限制性股票、股票期权和员工持股计划。在实践中,员工持股计划相对较少,上市公司较多使用的工具是限制性股票和股票期权。

根据荣正咨询数据,2019年,A股有326家上市公司共计公告了337个股权激励计划,其中,198个计划选择使用限制性股票工具,占比58.75%;88个计划采用股票期权工具,占比26.11%;51个计划同时采用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的复合工具,占比15.13%。

此外,截至2019年底,科创板也共有8家上市公司公告了股权激励计划,全部采用了限制性股票工具(“第二类”限制性股票工具)。

不过,由于《证券法》的规定,证券从业人员不得直接持有股票。过去一段时间中,多家券商发布的股权激励方案,是一般上市公司股权激励中较为少用的员工持股计划。

而从兴业证券、国元证券等券商的实践结果来看,员工持股计划的激励作用并不显著。

新《证券法》对上述问题则作出了调整。新《证券法》第四十条规定:“实施股权激励计划或者员工持股计划的证券公司的从业人员,可以按照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的规定持有、卖出本公司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

“这也就意味着,券商使用新的股权激励工具,需要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同意,一般情况下指的是证监会。但是目前新《证券法》这一块没有出细则,国泰君安及券业后续在股权激励方面的发展前景,可能还有待观察。”荣正咨询董事长郑培敏说。

(作者:王媛媛 编辑:朱益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