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起湖北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响应级别调整为三级

人民日报
2020-06-12 19:22

12日下午,湖北省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防控工作指挥部召开新闻发布会,介绍湖北省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响应级别调整情况和相关安排。

据介绍,6月13日起,湖北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响应级别由二级调整为三级。

来源:人民日报

多种情况下 武汉市民可不戴口罩 

1.养成随身携带口罩、必要时随时佩戴口罩的习惯。

2.在严格消毒通风、健康监测、保持社交距离的情况下,武汉市民在居家、户外、公园、骑车、自驾车等情形下可以不戴口罩,在超市、商场、餐厅、展馆、博物馆、体育馆、健身房等公共场所、会议室等,如没有人员大量聚集,保持通风和社交距离,可以不戴口罩。

3.在密闭空间场所、人员密集场所、公共交通工具、医疗卫生机构等重点场所应该戴口罩。

4.重点人群、重点场所根据情况佩戴相应级别口罩。

提醒:在不戴口罩的情形下,要注意保持一米以上的社交距离,在单位和居家时注意常开窗通风、勤洗手,保持安全良好的卫生习惯,必要时使用消毒手段。

 进出小区不再测温 

无疫情小区撤除因疫情设置的隔挡、围栏,增加小区出入口数量,进出小区人员实行健康码绿码通行,可不再进行体温检测。

快递、外卖、家政、装修、搬家、房屋中介等生活服务业人员以及其他外来人员,持健康码绿码,并经登记可进入小区。

做好消杀通风的前提下,可限流开放社区(村)的室内外体育健康及文化设施等场所。

 公共场所逐步开放 

在落实扫码、测温等防控措施前提下:

开放商务楼宇、商场、超市、宾馆酒店、餐馆、集贸市场等工作生活场所,开放公园、旅游景区和体育健身场所,

图书馆、博物馆、美术馆、文化馆等场所动态调整限流比例,

影剧院、棋牌室、游艺厅、网吧、舞厅、酒吧、KTV、室内游泳馆、利用地下空间等通风条件较差的体育场馆和体育场馆部分区域,由各地根据疫情防控评估的情况逐步限流开放。

 有序恢复会议会展 可举办一定规模的体育赛事和演出活动 

在落实主办方主体责任,严格消毒通风,测温扫码,保持社交距离,科学佩戴口罩,完备应急预案的前提下,可视情况举办一定规模的会议、会展、体育赛事和演出活动。

 学校室外活动和体育锻炼可不戴口罩 室内佩戴口罩 

逐步实现全学段、全面复学复课。加强健康摸排检测,对教职员工实行核酸检测全覆盖,对来自中高风险地区返校学生实行核酸检测。严格校园管控,教职员工和学生量体温、扫健康码进出校园,落实校外人员“无必须不进校园”日常管控要求。

学校室外活动和体育锻炼可不戴口罩,学校室内佩戴口罩,复课一段时间经当地疾控机构评估后可不戴口罩,教师授课时可不戴口罩。

 全面恢复医疗秩序 

对低风险地区前来就诊的普通门诊患者无需核酸检测;

对发热门诊患者、入院患者和陪护人员,继续进行核酸排查,必要时进行血常规及肺部CT排查。

 八类重点人群应检尽检 

优化核酸检测策略,对密切接触者、境外入境人员、发热门诊患者、新住院患者及陪护人员、医疗机构工作人员、口岸检疫和边防检查人员、监所工作人员、社会福利养老机构工作人员等八类重点人群,执行应检尽检,其他人群实施愿检尽检。各地可根据本地实际,确定可动态调整优先检测的人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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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是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响应

根据《国家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是指,突然发生,造成或者可能造成社会公众身心健康严重损害的重大传染病、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重大食物和职业中毒以及因自然灾害、事故灾难或社会安全等事件引起的严重影响公众身心健康的公共卫生事件。

根据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性质、危害程度、涉及范围,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可划分为特别重大(Ⅰ级)、重大(Ⅱ级)、较大(Ⅲ级)和一般(Ⅳ级)四级。一级属于最高响应级别,二级次之,分别对应的事件为特别重大和重大。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国家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等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各地制定本地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

不同级别应急响应对应哪级决策主体

根据各地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不同级别应急响应,对应不同的决策主体。一至四级应急响应,分别对应国家、省、地市、区县4个级别的决策主体。

一般而言,一级响应时,决策主体和流程为省指挥部根据国务院的决策部署和统一指挥。二级响应时,决策主体为省指挥部,其组织指挥部成员和专家进行分析研判。三级响应对应的决策主体为地级以上市、省直管县(市、区)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指挥机构。四级响应时,决策权进一步下放至县(市、区)(不含省直管县(市、区))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指挥机构。

特别重大和重大事件即一级响应和二级响应时,应急处理工作由省人民政府或省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和有关部门组织实施,开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医疗卫生应急、信息发布、宣传教育、应急物资与设备的调集、后勤保障以及督导检查等工作。重大级别以下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工作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组织实施。超出本级应急处置能力时,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要及时报请上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提供指导和支持。

可见,随着响应等级的降低,决策层次、紧急程度、应急处置的组织实施主体都发生了显著变化。

(编辑:吴桂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