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隔墙售电”:想说爱你不容易 一场安全和效率的博弈

管晓薇2020-06-15 12:24

摘要:分布式能源“隔墙售电”作为落实能源革命的关键突破口,目前看来既有进展又有现实瓶颈。“隔墙售电”表达市场参与主体对公共利益的一种理解。公共利益的表达需要通过公共利益选择为外在表现形式,并援用“公共选择理论”加以进行制度设计。在政策博弈的过程中,安全与效率的价值博弈可谓是“隔墙售电”整体进展的核心。    

“隔墙售电”作为分布式能源发展的关键,其对提升用户参与度,实现可再生能源运用高效能并普及科技革命在电力能源领域内的核心成果,惠及大众利益方面可谓具有举足轻重的作用,对能源革命由传统环节转换为新能源时代的体制机制具有跃迁和重构意义。分布式能源发展的关键是"隔墙售电",解决这一问题是我们推进能源革命的最关键的突破口。早在2018年,隔墙售电就作为能源革命的实践突破口加以定义。隔墙售电,通俗来讲,就是尚未充分完成运用的电量既可以卖给电网,也可以卖给邻居或者附近的单位用户。根据发改委和能源局发布的《关于开展分布式发电市场化交易试点的通知》,分布式项目可以进行专跨用户售电,也就是俗称的“隔墙售电”,这样可以减少一些能耗,同时提升能源的利用效率。国家电网高层管理某代表表态,国家电网企业的建设目标是成为共享平台型和连结枢纽型企业,集发用电枢纽以及各类能源切换关联枢纽与一体,实践运作中要积极赋予消费者独立市场地位,使其具有生产者属性。

  然而,“理想很丰满、现实很骨感”。自2017年10月分布式发电交易试点文件颁行,直至2019年,“隔墙售电”才迎来了转折,2019年9月,江苏省发布的《江苏省分布式发电市场化交易规则》(征求意见稿)。文件明确:35kV以下电压等级、规模≤20MWp的分布式项目,可以与配电网内就近与符合要求的电力用户进行交易;然而交易前提是电量(交易的电量)需要缴纳:过网费、政府性基金及附加费用。这意味着,分布式项目的发电量可以较大范围交易,项目不必再局限于绑定一个用户,而是有多种选择,可以很好的解决可再生能源尤其是分布式光伏业主的稳定性和电费难收两大顽疾。具体而言,屋顶光伏发电项目,曾经多余的电无法转卖,现在能够通过转卖给周围用户,节约长距离电网输送所带来的能耗损失,使整个电力能源闭环过程中的效能提升若干百分点,实现了能源利用的效率最大化。

法律依据层面来看,虽然江苏发布的征求意见稿取得了重大突破,但文件明确只有纳入试点的项目才允许实行此交易规则,并且其对过网费的表述依然清晰度不够。从实施层面来看,电网的程序性材料支持(较多分布式市场化交易实施申报材料,需要电网公司出具支持依据类附件材料)出于利益博弈的考量,一般来说电网企业让利思维的实施空间较小,出具佐证材料的可能性不大,这就限制了市场主体对于申报项目的成功率。从利益重构角度看,“过网费”成为电网公司限制隔墙售电全面开放计划的最后一道“闸门”。我国较多省份的分布式发电项目受限于过网费成本,赢利水平较低,甚至一些新项目无法得到通过批复。

推动能源革命需要全民参与,公共利益的选择成为核心主题。电力能源市场放开后,需要依靠引入多元资本逐利来激发市场的活力,推动能源互联网的发展。电能增效、节约能源、可再生能源梯级利用、电网区块链建设都需要需求侧的企业主体和居民用户共同参与。目前,部分地方政策已经打破阻碍“隔墙售电”的障碍,但是进一步的突破与跨越式发展仍然还需电力体制改革全盘体系化设计。随着电力交易市场化进程的加剧,电力用户降成本的需求也会倒逼电网公司接纳更为灵活的交易机制。分布式能源服务的价格是电能市场化的核心指标,价格具有服务质量匹配性和适当选择性范围的区域有益于市场化纵深发展。 2020年进入十四五规划时期,分布式能源的发展将是能源革命成果的重要组成不跟,弹性合理机制符合各类市场参与者的利益。

然而,出于公共安全角度,可以认为,国网作为央企对于过网费的敏感不无道理。国有资本代表了公权力的资本属性,其对于公共利益的保障更多的是在于整体战略安全角度;而各地售电公司及电力市场其他参与主体的所有制属性决定其追逐效率的趋同,核心在于企业效能和市场行为效率。安全和效率的价值博弈,如何解决,如何破局,可以追溯到最原初的理论源头:公共选择理论,并依托此理论以解决。

公共选择理论是一个源于美国的传统。它将经济学原则用于分析政治决策的制定。它的基础在于这样一种观察:政治家和行政官员——像所有其他人一样——追求他们自己的目标,而不一定是选民的目标。公共选择分析突显出了寻租行为,即靠政治行动而不是市场竞争来重新分配产权。他们显示,政府主体和工业家们经常通过再分配性的政治干预来谋求其特殊利益。公共选择理论已经揭示了政治性集体行动在成果上的局限。它可被称为“政治生活和集体决策经济学”。“社会中一个公共物品并不一定有益于整个社会。”[ John N.Drobak:《法律动机的认知科学角度》收录于《制度、契约与组织——从新制度经济学角度的透视》P327,[法] 克劳德-梅纳尔编,刘刚等译,经济科学出版社2005年版]法律是一种公共物品,在获取公共物品的期间,利益集团都要为其组织牟取最大利益。私人组织和集团是无处不在的,“如果某一集团中的成员有共同的利益或目标,那么就可以合乎逻辑地推出,只要那一集团中的个人是理性的和寻求自我利益的,他们就会采取行动以实现那一目标。” [ [美]曼瑟尔-奥尔森 著:《集体行动的逻辑》第2页,陈郁等 译,格致出版社,2014年版]因此,在“隔墙售电”政策落定和各地实施推进过程中,国家机关、国有企业、相关利益集团都以本组织、集团的共同利益为目标,个人理性演化为集体理性行为。

结合现实情况与制度背景,目前的“隔墙售电”方案应适当统筹各地政策,进行战略化的顶层设计。电网企业要兼顾兜底安全责任和社会效益,试点阶段可以多种计算方式、计算要素构建进行过网费梯级收费设计,实现价格机制的创新。早期电网肯定按照最高的模式收费,部分项目满足条件可以先上,特别是一些已建成的项目,可以考虑通过分利给电网提高自售电比例。结合市场条件和社会适应性进行逐步推进。可再生能源消纳量的考核等手段,激励电网提高本地区的可再生能源比例。整个过网费机制设计和实际收取环节需要解决平衡好安全与效率的考量,一方面要客观上维护电网安全,另一方面也要使售电企业等市场参与主体实现高效率进入与市场运行,寻求最佳的平衡点,双方互相让利。实操方面,核心要旨是可以将过网费总额进行构成比例分割,多元指标评定过网费形成过程,兼顾安全和效率,实现能源普惠与市场绩效相结合。根据各地电力交易市场化推进的程度,以绩效为核心的价格考评监督。

(作者:管晓薇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