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官建议:建立游戏画面版权交易市场和网游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

钟小韵南方财经全媒体记者,钟小韵2020-06-24 18:09

建立游戏画面统一版权交易市场和网络游戏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

6月23日,由西南政法大学人工智能法学院与21世纪经济报道共同发起的网络游戏直播发展产业法律研讨会在线上举行。此次研讨会的议题包括网络游戏直播的利益平衡,网络游戏中的合理使用和网络游戏产业发展等问题。北京互联网法院综合审判二庭副庭长张连勇就游戏网络直播的相关法律问题发表看法,提出建立游戏画面统一版权交易市场和网络游戏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

应当平衡游戏开发者、玩家、直播平台和受众四方的利益

随着互联网迅速发展,互联网中的重要产业网络游戏,尤其是大型网络电竞游戏,也在快速发展。著作权法由一开始偏向保护创作,发展到寻求保护创作和鼓励传播两者的平衡。如何平衡各参与方的关系,对于立法和司法是一个挑战,司法界和理论界也在不断探索。 

张连勇认为在网络游戏直播和网络游戏画面相关纠纷中,应当充分考虑商业模式创新和技术创新。无论是在立法还是在司法过程中,都应当平衡游戏开发者即游戏权利人、玩家(主播)、直播平台经营者和直播受众四方的利益。直播平台的发展和在线直播活动已经形成了产业链。因此除了要重视游戏权利人和直播受众的利益,还应当把玩家和直播平台的利益作为利益平衡的重要支点。

互联网法院反映了中国司法的回应

张连勇提出,我国成立北京、杭州和广州三家互联网法院,反映了中国司法对新技术、新模式、新业态发展的回应。2012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害信息网络传播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明确提出利益平衡的主体包括网络服务供应商,也反映了司法对于利益平衡的态度。

关于游戏画面的合理使用制度,张连勇认为,新著作权法的修正案应当在合理使用制度中考虑增加原则性条款和兜底性条款。通过原则性条款和兜底性条款,开放立法,为未来新兴产业和新技术作出立法预留。

张连勇表示直播和录播中游戏整体画面的使用很难适用于目前我国的合理使用制度,但是普通用户创作游戏短视频,如UGC形式制作的游戏短视频是可能进入合理使用的范畴。普通用户免费上传游戏短视频,视频平台没有从中直接获得经济利益,平台责任可以按照“通知-删除”规则的思路来判断。用户责任则可以参照著作权法第二十二条第(二)项的规定,认定用户在制作游戏短视频时,使用的游戏画面不会替代游戏整体画面,因而构成合理使用,当然,能否认定合理使用还需坚持个案审查原则。

 设立网络游戏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

目前网络游戏开发商通过制定较为严厉的用户协议和规则,限制网络用户包括主播,以及其他有竞争关系的直播平台,利用游戏画面从事直播或其他活动。在这一点上,张连勇认为尊重权利人的著作权是首要的,直播平台通过使用游戏画面而获利时应该获得授权。

除了合理使用制度,著作权法权利限制和例外的体系还包括法定许可。未来立法中完善法定许可的规定可能有助于解决游戏画面使用的问题。相比合理使用制度,法定许可的优势在于权利人的市场利益可以得到保护,权利人可以从中获得报酬。

对未来网络游戏直播行业的发展,张连勇建议设立公开、透明、统一的版权交易市场和网络游戏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完善游戏画面市场授权机制和价格体系。参照音乐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建立网络游戏著作权的集体管理组织,由集体管理组织集中获得游戏厂商游戏画面使用的授权,对使用方提供版权。这样的模式将有利于网络游戏和直播平台的共生发展。

(作者:南方财经全媒体记者,钟小韵 编辑:曹金良)

钟小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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