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南政法副教授曹伟:应明确游戏厂商权利边界

郑玮南方财经全媒体记者,郑玮2020-06-24 10:17

游戏厂商就不得阻止玩家进行直播,只是双方需要将所获得的收益进行正常分配。

6月23日,西南政法大学人工智能法学院和南方财经全媒体集团《21世纪经济报道》联合举办网络游戏直播产业发展中的法律问题研讨会,就网络游戏直播画面的作品属性问题、网络游戏直播中的利益平衡问题、网络游戏中的合理使用问题等议题进行了深度交流探讨。

会上,西南政法大学民商法学院副教授曹伟表示,针对游戏直播产业发展中的法律定位与利益制衡问题,首先应当明确游戏厂商的权利边界,其次也应当承认知识产权劳动价值论证明游戏玩家的独立权利具有正当性。他强调,一切的政策和法律工具都应该考虑产业的健康持续发展,在满足知识产权普遍原则的前提下,选择最有利于我国产业经济发展的理论路径。

应明确游戏厂商的权利边界

2020年是线上游戏直播产业蓬勃发展的一年。数据显示,2020年中国游戏直播市场规模将达240亿元,游戏直播用户规模将达3.4亿人次,预计未来5年内游戏直播市场仍能保持20%-25%的复合增速。随着游戏直播市场的快速发展,游戏公司、直播平台、玩家及主播之间的法律纠纷也开始进入公众视线,游戏直播画面的著作权归属等问题引起热议。

曹伟指出,游戏厂商的权利包括法定性权利,即版权,以及约定性权利,即基于游戏用户协议所正常覆盖的内容,其外延边界是可期待利益。游戏厂商的上述权利应当受到保护,但要明确其权利边界,若所诉求的权利超出可期待利益范围则不应获得法律保护。

那么应该如何界定游戏厂商的权利边界?曹伟表示,以游戏直播为例,游戏的目的是“玩”,而游戏直播的目的是“播”,二者是不同的,游戏用户协议的正常履行无法延伸至游戏直播产业。因此游戏直播不属于游戏厂商的权利覆盖范围,游戏直播成为了一个新领域,由此产生的权利是一种新的权利。

再者,如果把游戏视作软件作品,则软件版权的覆盖范围是游戏的源代码文件,也不是软件运行的技术效果。这意味着,软件版权仅限制他人对游戏软件源代码的复制,但并不保护游戏画面等技术效果。由此看来,由于游戏直播不是对游戏软件源代码的直播,因而也不构成版权侵权。

“在这种情况下,游戏直播就符合‘转换性使用’的标准,具有合理使用的考量空间。而且在没有影响到版权人原有利益的前提下,应当鼓励对版权作品的‘转换性使用’。即使游戏厂商拿出游戏用户协议这一强势利器来限制游戏直播,但由于游戏用户协议并不产生法定性知识产权,只产生约定性权利,因此可能被认定为格式条款,效力也存在风险。”曹伟表示。

值得注意的是,从维护行业生态的角度出发,曹伟亦认为游戏厂商并不适宜直接延伸或控制游戏直播产业,游戏产业与游戏直播产业应该形成既互相促进又各自独立的良性生态。

可视游戏厂商与游戏主播为合作作者关系

网络游戏直播画面作品归属性问题的一大争议点即在于玩家对游戏的使用算不算是一种二次创作。针对这一问题,曹伟在研讨会上提出可使用劳动价值论来解释游戏玩家的权利,“玩家游戏打得好直播才能吸引观众,游戏打得差是没人看的,玩家的行为使得别人对他有关注进而产生利益,这种情况下劳动即具备价值,完全可以成为一种新的权利,游戏玩家也从被动使用者走向积极创作者。”

因此,曹伟建议,“可以把‘玩游戏’视为玩家与游戏厂商的共同创作过程,将游戏画面视为双方的合作作品,既然是合作作品,按著作权法规定,合作作者的任何一方无正当理由不得阻止他方行使著作权,在这种情况下游戏厂商就不得阻止玩家进行直播,只是双方需要将所获得的收益进行正常分配。”

2011年,最高人民法院印发的《关于充分发挥知识产权审判职能作用推动社会主义文化大发展大繁荣和促进经济自主协调发展若干问题的意见》(下称《意见》)即提出要正确认定合理使用和法定许可行为,依法保护作品的正当利用和传播。《意见》明确,如果该使用行为既不与作品的正常使用相冲突,也不至于不合理地损害作者的正当利益,可以认定为合理使用。曹伟表示,这一规定非常具有前瞻性,当前我们也应该遵循这一原则。

他强调,理论探讨和法律适用的初心应该是保护创新,尊重市场,排除障碍,促进发展。虽然理论解释的路径是多元的,但在选择法律适用的路径时,应当在满足知识产权普遍原则的前提下,选择最有利于我国产业经济发展的理论路径,以支撑机制构建与司法适用。

(作者:南方财经全媒体记者,郑玮 编辑:曹金良)

郑玮

记者/研究员

南方财经粤港澳大湾区中心记者/研究员。长期关注大湾区宏观经济动态,聚焦法治、财税、统计、人口流动的动态和趋势。邮箱:zhengwei@sfccn.com,欢迎交流分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