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华大学副教授吴伟光:构建“代码空间权”适应新型社会组织方式

郑玮2020-06-24 18:08

6月23日上午,西南政法大学人工智能法学院与南方财经全媒体集团·21世纪经济报道联合举办了网络游戏直播产业发展中的法律问题线上研讨会。会议聚焦讨论网络游戏直播中颇具争议的法律议题,包括网络游戏直播画面的作品属性问题、网络游戏直播中的利益平衡问题及网络游戏产业发展与玩家利益保护问题等。

会上,清华大学法学院副教授吴伟光表示,围绕网络游戏的诸多法律问题之所以至今仍未能得到彻底解决,或是因为目前使用的权利体系并不适合当前新的社会组织方式。他提出,可尝试构建新的权利体系,比如构建一种新的民事权利——“代码空间权”,以进一步厘清网络经济中的法律关系。

在实体经济遭受疫情严重冲击的2020年,直播产业凭借其独特的业态优势成为了新的经济风口,其中游戏直播更是占领了重要市场份额,国内游戏直播头部企业各项数据也十分令人瞩目。随着网络游戏直播市场规模的不断扩大,游戏直播中长期存在的许多争议性法律问题也亟待进一步厘清与解决。

“代码空间权”适用新型社会组织方式

吴伟光指出,目前我国用于解释网络游戏的权利体系主要是著作权法,如果著作权法不适用就增加反不正当竞争法配合使用,但总体来说适用情况并不特别理想。

其中原因之一是目前的民事权利是针对工业社会的经济关系所设计的财产权,权利的客体都是静止和孤立的“物”或者“准物”。但网络游戏的权利客体则较为抽象,是动态的网络化的组织,也就是典型的“代码空间”。

吴伟光表示,代码空间是基于代码技术形成的运营和组织空间,具有以下特点:第一,代码空间是以代码技术形成的,具有公示性和排他性的虚拟空间;第二,代码空间内部的供给是动态的,变化的,或者网络化的;第三,代码空间与网络空间、虚拟空间、网络平台等概念有交叉和重叠,但代码空间这一概念更为一般和上位;第四,代码空间属于财产权、绝对权、支配权。

网络游戏本质上即是通过代码构建的一套组织,组织规则由代码空间的组织者,即代码空间主体构建。无论组织规模如何扩大,规则如何设置,网络游戏的本质都是用代码构建的一套动态的交互式的空间组织,这也是脱胎于网络经济的一种新型供给形式。

因此,吴伟光认为目前的权利体系并不适合当前的新型社会组织方式,应该通过对“代码空间”整体给予特别的权利认可和保护,构建新的民事权利“代码空间权”,来进一步厘清网络游戏涉及的法律关系。

值得注意的是,代码空间主体的涵盖范围非常广,具有普适性,既包括提供信息内容的代码空间,例如门户网站,也包括交互式信息交换的代码空间,例如社交网站、网络游戏及共享单车等。代码空间主体甚至还可以包括未来的AI,例如自动驾驶汽车,智能机器人等。这也进一步增强了“代码空间权”的解释力。

设立“代码空间权”有助于解决争议性问题

吴伟光表示,“代码空间权”主要包括代码空间自主权和代码空间自治权。代码空间自主权的提出,旨在主张代码空间主体有产生代码空间并保持和运营代码空间的自由,如同构建和维护房屋的自由。同时,代码空间主体有禁止他人进入其代码空间的权利。在国际法上延伸这一主张,就是熟知的国家“网络主权”。

代码空间自治权的提出,旨在主张代码空间主体有利用代码技术对代码空间加以规范的权能,主张“代码就是法律”,代码空间主体有利用该权能通过契约来规范代码空间使用者的行为的权利,有权制定代码空间的代码设施和行为准则来构建起代码空间的一套规则。

以网络游戏为例,主张代码空间自主权意味着,游戏公司有权利决定什么人、什么时候、以什么方式进入游戏,没有获得游戏公司许可进入游戏就是侵权行为,以此来实现代码空间主体对代码空间的控制。在这种情况下,就不需要考虑游戏直播界面是软件作品还是类电作品,只要没有获得许可进入代码空间就是侵权行为。

从这个逻辑出发,可以解释许多目前存在争议的问题。比如在网络游戏直播过程中没有经过许可就把直播画面转播到其他平台,是不是侵犯直播画面版权?在现行的权利体系下,这个问题是存在争议的。但是从代码空间权的角度切入,私自转播直播画面等于私自扩大代码空间范围,也就等同于没有经过许可让其他人进入代码空间内,这本身就是侵权行为。

因此,吴伟光建议可尝试设立代码空间权作为新的民事权利对代码空间给予私权保护。他表示,采纳代码空间权这一概念也为将来的共享经济,物联网经济以及人工智能等社会经济活动的法律规范提供了民事权利基础。

(作者:郑玮 编辑:曹金良)

郑玮

记者/研究员

南方财经粤港澳大湾区中心记者/研究员。长期关注大湾区宏观经济动态,聚焦法治、财税、统计、人口流动的动态和趋势。邮箱:zhengwei@sfccn.com,欢迎交流分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