著作权灰色地带权利的分配需要从繁荣文化市场、促进就业、维护公众利益等角度加以权衡。
由西南政法大学人工智能法学院与21世纪经济报道共同发起的网络游戏直播发展产业法律研讨会,于6月23日在线上举行。在此次研讨会上,中国科学院大学副教授尹锋林围绕游戏直播著作权,谈论了游戏直播行业权利主体和行为保全这两大问题。尹锋林认为应该从繁荣文化、促进就业和保障社会公共利益的角度处理权利的灰色地带。
网络游戏直播涉及利益主体包括五类
尹锋林提出网络游戏直播涉及的利益主体包括五类。第一类是网络游戏的提供者,如网络游戏开发商或者网络游戏平台;第二类是网络游戏的玩家;第三类网络游戏解说者或者直播者,可能是游戏玩家自身,也可能与游戏玩家分开,单独解说或直播;第四类是直播平台;第五类是网络游戏观众。
尹锋林表示,游戏软件的软件著作权和游戏软件运行时背景画面的著作权属于游戏开发商毋庸置疑。但是网络游戏玩家的游戏动态画面,是否构成类电作品或者录像制品,是否具有著作权以及著作权的归属,可能是学界以及实务界讨论较多的问题。此外直播画面,包括玩家直播和解说员直播画面,或者观众将网络游戏直播画面剪辑制作成的短视频,是否构成类电作品或录像制品,同样涉及到著作权和著作权归属问题。
玩家对游戏动态画面的贡献和选择有独创性
在目前的司法实践和理论当中,网络游戏玩家的游戏画面在相当一部分情况下可以构成类电作品。有些判决认为构成类电作品的游戏画面著作权归属于游戏开发商,其主要原因是网络游戏开发商把素材画面通过游戏软件进行了预设,游戏动态画面是游戏开发商所预设的可能性之一。玩家调用这些素材画面形成动态画面,因此这些动态画面的著作权属于游戏开发商。
尹锋林则认为上述的推理存在一些问题。著作权保护作品内容的表现形式而非表达的可能性。游戏玩家在直播或制作视频时涉及对游戏软件背景画面的选择和编排。这种选择或编排是无穷的,并最终形成了游戏动态画面。有些玩家的直播画面有几百万甚至几千万的观众观赏,而有些直播画面没有人观赏。这反映了玩家对游戏动态画面的贡献和选择的独创性。从这一点看,游戏动态画面的著作权应该属于玩家,而非游戏开发商。
行为保全的滥用是非常突出的问题
尹锋林还将电脑特效软件制作的电影特效的著作权与游戏直播画面的著作权对比,发现制片人需要使用特效软件及软件中的素材画面制作特效视频,但是由于这些动态画面是由制片商完成的,电脑特效软件开发商不会主张著作权。对比之下,游戏直播画面的著作权是否归属于网络游戏开发商这个问题值得讨论和思考。
除了著作权的归属问题,尹锋林还提到游戏动态画面的行为保全问题。尹锋林发现行为保全的滥用是在游戏直播著作权实践中非常突出的问题。行为保全包括诉前保全和诉中保全,并涉及两方的利益。在游戏直播案件中,两方利益包括游戏软件开发商的利益和直播玩家的利益。而采取行为保全措施,本质上是在是否构成著作权侵权裁判之前,就让玩家停止侵权行为的举措,属于“未审先定”。
行为保全制度本身是具有特定性,即及时制止被申请人即将发生或持续性的侵权行为,防止损失即将发生或进一步扩大。在游戏直播的问题上确实存在行为保全的特定情况。如果不停止直播活动,则有可能造成权利人难以弥补的损失。如果法院让直播者停止直播,但最终判决不构成侵权,所造成的损失对直播者来说也是难以弥补的。
在游戏直播上,行为保全制度是一把双刃剑。尹锋林认为行为保全制度的使用取决于法院判决是否构成侵权可能性的大小,并且裁定给予行为保全时需要特别慎重。一个非常有争议的案件给予行为保全,可能会对被申请人非常不利。由于游戏直播者数量非常庞大,实施行为保全可能会让很多直播者不能进行直播,造成巨大的影响。此外,如果法院最终判决不构成侵权,所造成的巨额损失也难以弥补。
灰色地带权利的分配需更多权衡
著作权是作者根据法律规定对其作品所享有的排他性的权利。著作权的文字描述,必然存在某种程度的模糊性,即存在权利的灰色地带。有关网络游戏直播画面的著作权保护,无论是版权问题,还是权利主体和合理使用问题,均在理论和实践上有一定的争议。
在判断权利灰色地带是否应该受到权利人的控制时,或者应受到哪位权利人的控制时,需要考虑处于灰色地带的权利对网络游戏软件市场的影响。因为有软件著作版权保护,即使游戏开发商没有控制网络游戏的直播利益,仍有足够的动力开发游戏软件。然而如果游戏开发商获得这些权利,则可能对游戏直播产业造成重大影响。因此尹锋林认为灰色地带权利的分配需要从繁荣文化市场、促进就业、维护公众利益等角度加以权衡。
(作者:南方财经全媒体记者,钟小韵 编辑:曹金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