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6月22日,特变电工新疆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与盱眙高传风力发电有限公司及其他被告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诉至淮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涉案金额高达7亿多元。作者将通过对本案的评析,初步把握能源项目EPC的工程纠纷特点、风险防范的体系化方案(司法应对)。
经查阅《特变电工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控股公司涉及诉讼的公告》显示案件基本情况。该案处于一审立案阶段,尚未开庭。本案涉及多名被告主体:盱眙高传风力发电有限公司、南京高传机电自动控制设备有限公司、洪泗县高传风力发电有限公司、洪阳县高传风力发电有限公司、宝应县高传风力发电有限公司、江苏高传新能源有限公司、江苏高传新能源有限公司董事长廖恩荣。
其中,原告特变电工新疆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下称“新能源公司”)与被告一盱眙高传风力发电有限公司(下称“盱眙高传”)在EPC工程项目合同中系总包与业主关系,新能源公司以EPC方式承包盱眙高传观音寺三河农场官滩风电场99MV整装风电工程,拟建设50台单机容量2.0MV的风电机组及一座110kV升压站等。原告对除被告一以外的其余被告主张其承担连带责任。本案争议焦点是原告新能源公司认为被告盱眙高传未及时办理“风电项目施工所必备的批复文件”审批手续(由于项目占用的部分土地涉及红线违规、未补办占用审批手续等问题)盱眙高传风电项目停工造成本方损失且至今被告尚未支付工程款。由于新能源项目EPC经常涉及土地占用等问题,业主出于考虑项目时间和开工进度,通常会在开工以后补办手续。本案件中,也属于这种情况,而被告盱眙高传(EPC业主方)不补办的原因尚无确切披露。另外,案件中,华夏融资租赁公司与原被告签订了融资租赁协议,提供融资直租服务。在此法律关系中,由于EPC总包协议中的发包人盱眙高传没有完成项目审批手续,承包人新能源公司部分风机设备无法交付和安装,华夏租赁公司已另案起诉新能源公司,要求解除原项目中的融资租赁服务协议及项目权利义务转让协议,要求新能源公司退还设备采购本息,具体承担额度,新能源公司尚未获得最终判决,而新能源公司认为盱眙高传应当承担上述涉案赔偿金额并赔偿新能源公司的相关损失。新能源公司在本案中诉请:请求解除风电工程总承包合同(盱眙高传风力发电有限公司)、请求盱眙高传支付工程款赔偿违约损失,请求设备公司及其余被告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对签述两项诉请、 请求以盱眙抵押资产优先受偿、确认被告对原告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被告承担原告诉讼费、律师费、保全费等一切为主张权利而支出的合理费用。
EPC工程建设纠纷的法律适用方面,与一般工程建设合同没有区分,司法判决依然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等若干司法解释。另外,在《民法典》施行以后,注意对《民法典》相关规定的衔接和更新。同时,法院在处理有关风电项目路条方面,也应根据各地不同市场环境以及产业政策,风电项目本身的特殊性,综合考虑案件相关问题争议的裁判方向。
近年来,EPC总承包作为国际通行的主流承包模式受到了国家大力推广,EPC总承包模式下的承包人负担的风险从从传统的工程质量缺陷风险和工期延误风险为主增加到包括设计、施工、管理等全过程的风险,承包人的角色发生了重大变化。新能源EPC项目由于涉案标的大、业务专向性强、工程周期长、有承包商垫资需求,总包合同相对方以外可能涉及到较多的相关合同主体(如本案中,除主合同外还有融资租赁协议),呈现错综复杂的法律关系。因此,在诉讼风险防范和诉讼策略应对方面,应当设定体系化的方案。本质上,方案的体现应当融入到合同磋商阶段方案与合同条款涉及技术中。风险的防范在于明确约定合同双方的权利义务、明晰风险转移时间节点、设定合同补充及调整的敞口、科学选择争议解决方式。
具体而言,首先,在能源EPC中,对于项目开展的合法性以及必要的合规性流程需要发包方(业主)来承担相应的责任,履行审核与报批义务。本案中,由于被告盱眙高传在审批流程补办方面的不作为,导致了诉讼的产生。然而,在实践中,获得项目审批文件或者补办相关的项目流程手续牵涉到经费支出及其他不确定性因素。因此,大量的能源项目EPC的诉讼都是由于批文件无法获取或相关手续不齐全导致工程停工或者其他影响工程交付的后果所造成的。在拟定合同过程中,除明确发包人批文审核文件办理的时间周期、明确其手续不完备的责任承担之外,还应当充分明确总承包人在遭遇相关情形下的退出工程承包或者相关合作的补偿机制。然而,实践中,总承包处于EPC合同双方中的“弱势”地位,对于工程总以“卖方”心态进行交涉及最终的合同缔结。无论何种合同类别,从本质上来说,合同争议产生的原因在于合约“先天”的不完全性。哈特认为“在复杂的、不可预测的世界中,人们很难想得太远,并为可能发生的各种情况做出计划;缔约方很难就计划达成协议,因为他们很难找到一种共同的语言来描述各种情况和行为;即使各方可以对将来进行计划和协商,他们也很难以下面这样的方式计划写下来:出现纠纷的时候,外部权威,比如法院,能够明确这些计划是什么意思并强加执行。”(Hart,2001)因此,对于新能源项目EPC合约所涉审批流程办理的问题没有较为固定的解决方式,总体而言,还是要在合同约定总括原则指引下明确责任、设定阶段性的风险缓冲机制,将批文审核及相关流程的搁置对于工程进行的影响降到最低,同时,有审批文件办理义务的合同一方主体提供一定的保证和担保,并落实到合同条款中实属必要。另外,引入一定的补偿保险机制。(期待此类商业新险种的早日成熟)在EPC工程协议争议解决方式上,建议约定仲裁,节约时间成本和提升定分止争的效率。
第二,在新能源项目中EPC承包人收取工程款权利的合同厘定问题。由于新能源项目属于资本密集型项目,阶段性及整体对价标的金额较大,并且整个项目由诸多阶段组成。在约定承包工程款项支付时间节点、支付条件依据以及支付的具体方式这几个要素中必须明确。EPC总包不像单独的施工合同那样,合同签订时就非常明确和具体,要求总包商充分了解业主的需求,充分理解业主的项目意图。合同双方根据进展确定项目的具体要求,必要时,不断更新和完善权利义务实施明细,注重价款分段支付的合理性等问题。且根据整体的项目安排,结合阶段性的双方磋商议定结果,合同相应内容的条款需不断细化和作必要性补充,一般而言,EPC项目业主承担支付义务是固定合同总价。
第三,就新能源EPC项目合同条款本身特性而言,应当突出风险分摊及责任承担的篇幅,需要确定责任分担具体界限和时间节点,工作应当做在项目磋商阶段。以质量条款为例,目前存在的主要问题以及影响工程质量的因素进行分析,并从因素角度从工程实体质量形成所必须的设计、采购、施工三个过程,阐述对质量控制的要点,从加强工程总承包工程的过程质量管理工作着手,最大限度减少总承包工程建设风险。合同相应重点内容应仔细斟酌、将合同各方的责任范围与风险敞口对应起来。就合同形式而言,新能源项目EPC在合同缔结磋商阶段可能是以备忘录形式将双方的需求与意向固定下来,正式订立合同时,一般表现为格式合同。从参考标准来看,目前国内使用较为广泛的EPC合同示范文本是FIDIC1999年版《设计采购施工(EPC)/交钥匙项目合同条件》(以下简称”FIDIC银皮书“),住建部和工商总局联合发布的《建设项目工程总承包合同示范文本(试行)》(GF-2011-0216)(以下简称“《示范文本》”),以及九部委发布的《标准设计施工总承包招标文件》(以下简称“《标准文件》”)。
(作者:管晓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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