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财快评:如何处理康得新,需要展现智慧

南财快评朱进姝2020-06-29 17:15

2020年6月28日晚,康得新公告其收到证监会第二次《行政处罚及市场禁入事先告知书》,公告提及公司股票存在触及重大违法强制退市情形的可能性。 

《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重大违法强制退市实施办法》第四条第(三)项规定,根据证监会行政处罚决定认定的事实,上市公司连续会计年度财务指标实际已触及《股票上市规则》的终止上市标准的(连续四年净利润为负),其股票应当被终止上市。根据康得新目前公告的《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认定的事实,公司2015-2018年连续四年净利润实际为负,存在触及上述重大违法强制退市情形的可能性。而根据规定,康得新收到第二次《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后,仍享有陈述、申辩和要求听证的权利,因此,康得新最终是否会因重大违法强制退市,还需等待最终的行政处罚结果。 

事实上,2019年7月5日证监会曾对康得新下发第一次《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并在2019年11月19日召开听证会听取康得新的申辩意见。听证后,证监会并未直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而是进行了补充调查,并在复核后将认定虚增利润的金额从119亿元调减为115亿元。康得新是否会申请第二次听证、第二次听证后监管部门是否会再次调减认定的金额、虚增利润调减后政府是否能够退税使得康得新追溯调整后的净利润避免四连亏,目前都不得而知,但或许康得新避免退市仍留有一线“生机”。 

通常认为,行政处罚应当达到“高度盖然性”的证明标准,但是对于康得新案这种涉及重大利益的案件,证明标准也应当到“排除合理怀疑”的程度,那么行政处罚的证明标准和处理结果和刑事追责中认定的结果就不应该有差异。而康得新实际控制人钟玉的刑事侦查结果还没公布,钟玉的刑事认定结论也是普遍关注的焦点。在首次听证中,康得新曾就调查程序、证据标准提出申辩,证监会在听证后也确实进行了补充调查。可见,当前监管部门在对上市公司财务造假坚持零容忍、严打击的同时,也在坚持依法行政,企业为了求生努力申辩,促使监管部门切实提高执法水平,进一步“坐实”调查结果,在这种良性“对抗”下,确保过罚相当、不枉不纵,将有利于市场的长期良性发展。 

2019年起,监管部门加大了退市监管力度,全年有18家公司退市。2020年刚刚过半,退市企业数量已经达到了22家。对上市公司而言,对符合退市条件公司坚决退市,会大幅提高上市公司造假成本,形成良好的市场示范和震慑效应,这种局面是广大投资者喜闻乐见的,也符合一个良性循环的资本市场需要有进有出、优胜劣汰的基本规则。但是从另一个角度考虑,个别人控制的财务造假,使得上市公司退市,数以万计的中小股东因退市利益受损,上百亿的金融债权无法收回引发次生灾害,难免殃及池鱼。根据报道,在康得新首次听证后,曾有百余名中小投资者前往江苏省证监局表达拒绝康得新退市的诉求。可见,如何“精准打击”“惩治首恶”,也在考验监管部门的执法智慧。 

(朱进姝系安坤律师事务所合伙人)

(作者:朱进姝 编辑:李靖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