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版商业间谍罪浮出水面:刑法修正案草案 加强企业产权保护

21世纪经济报道 王峰 北京报道
2020-06-30 07:00

商场如战场,有一道魅影,在商海中沉浮,虽然隐秘却是真实存在。

2018年7月4日的外交部例行记者会上,出现了一个久未被提起的名字:胡士泰。时任外交部发言人陆慷介绍,华裔澳大利亚籍商人胡士泰于当日刑满释放。此前,胡士泰被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以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侵犯商业秘密罪判刑10年。

在2010年轰动一时的“力拓案”中,包括胡士泰在内的多名被告人,为力拓公司在中国铁矿石贸易中获取更多的销售利润,非法搜集了中国钢铁企业的多项商业秘密,造成2009年中国20余家企业多支出铁矿石预付款10.18亿元。

上海市杨浦区检察院、上海市检三分院第六检察部等单位组成的联合课题组今年初发表的研究报告指出,从力拓案由最初的以涉嫌非法获取国家秘密罪到最后以侵犯商业秘密罪的“降格”处理,凸显出我国打击侵犯商业秘密的尴尬和不足。

如今,这一不足将得以弥补。刑法修正案(十一)草案近日提请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次会议审议,草案增加规定商业间谍犯罪。草案还修改了侵犯商业秘密罪入罪门槛,进一步提高刑罚,加强对侵犯商业秘密犯罪的惩处。

在国际上,美国对商业间谍苛以重罪,最高可判刑15年,远超过一般侵犯商业秘密罪的刑罚。上述报告认为,通过“内外有别、外重于内”的刑法规范,可以在很大程度上抵制国际经济间谍对我国市场主体的肆虐侵袭,更好地保护我国市场主体的利益和国家的整体利益。

从重处罚商业间谍

“跨国公司在中国大肆进行商业间谍活动曾经是公开的秘密。”北京师范大学刑事法律科学研究院教授赵秉志说。

赵秉志2009年曾主持一项中央政法委关于侵犯商业秘密罪的课题,当时他就曾建议,在刑法侵犯商业秘密罪的规定中,增设“为境外窃取、刺探、收买或者非法提供商业秘密的,应当从重处罚”。“力拓案也许只是商业间谍活动的冰山一角。”他说。

从重打击商业间谍,是不少国家刑法的通常做法。法国刑法典规定,将商业秘密泄露或企图泄露于外国人或在外国居住之法国人者,处2年以上5年以下有期徒刑;而对于仅将商业秘密泄露于在法国居住之法国人者,其刑罚幅度在3个月以上2年以下。

对商业间谍的刑罚力度最大的国家是美国。美国1996年颁布《反经济间谍法》规定了两种商业秘密犯罪,对于商业间谍罪,可判处50万美元以下罚金或15年以下监禁,对于窃取商业秘密罪,可处罚金或10年以下徒刑。这也是全球主要国家和地区对侵犯商业秘密犯罪最重的刑罚。

上述研究报告指出,美国《反经济间谍法》中的经济间谍罪和侵犯商业秘密罪的行为方式几乎完全相同,只是犯罪目的上存在差别,说明美国区分了为外国利益而侵犯商业秘密与为国内利益而侵犯商业秘密这两种不同犯罪目的的行为,且对两者惩罚力度不同,对为外国利益而侵犯商业秘密的犯罪给予更大的惩罚,体现了美国保护本国商业秘密,打击外来经济间谍的决心。

“我国刑法拟增加规定商业间谍犯罪,正是吸取了美国立法的经验。”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所研究员李顺德说。

值得注意的是,美国对商业间谍罪还处罚预备行为,即企图实施商业间谍行为也可被判刑。德国刑法典则规定,在国外有商业间谍犯罪行为的,无论犯罪地法律如何,德国刑法典的相关规定都可适用。这都体现了两国对本国商业秘密的保护力度之大。

修改侵犯商业秘密入罪门槛

那么,我国对商业间谍将处以何种刑罚?

按照目前刑法规定,侵犯商业秘密罪的量刑分为两档:给商业秘密的权利人造成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造成特别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据报道,刑法修正案(十一)草案修改了侵犯商业秘密罪入罪门槛,进一步提高刑罚。

21世纪经济报道记者在中国裁判文书网检索发现,近年来侵犯商业秘密罪相关判决书仅55份,判决案件数量最多的年份,也仅有13份,2003年-2009年仅有1份判决。

一名司法实务界人士介绍,案件数量较少的重要原因,是侵犯商业秘密罪的定罪情节“造成重大损失”在实践中较难把握。而只有首先明确侵犯商业秘密罪的入罪门槛,才能在此基础上从重处罚商业间谍犯罪。

2002年5月28日,浙江省嘉善县人民法院宣判的一起案件,是目前公布的最早的侵犯商业秘密罪案例。判决书显示,2家化工企业及5名负责人被判刑,他们因为侵犯竞争对手的商业秘密,生产并销售对手公司的化工产品,被认定非法获利62.2万余元。其中获刑最重的被判有期徒刑一年半。

李顺德告诉21世纪经济报道记者,事实上,两高已多次下发司法解释,将定罪标准“造成重大损失”解释为造成损失数额在50万元以上,将“特别严重后果”解释为250万元以上。

但上述司法实务界人士介绍,在实践中,“损失数额50万元以上”是指商业秘密所有人的损失、侵权人的获利,还是指商业秘密的研发成本,仍存在争议。

赵秉志曾建议,将“给商业秘密的权利人造成重大损失”修改为“给商业秘密的权利人造成重大损失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至于其他严重情节的范围,包括行为人实施侵犯商业秘密行为的次数、手段,行为人侵犯商业秘密的动机,被侵犯的商业秘密的重要程度等。

他认为,实践中存在不少没有给权利人造成重大损失,或者造成的损失没达到司法解释规定的定罪数额标准,或者损失数额难以认定的情况,但同时具有其他严重情节,这些行为危害社会的严重性也需要作为犯罪惩处。

(作者:王峰 编辑:张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