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银保监会办公厅发布《关于印发保险资金参与金融衍生产品交易办法等三个文件的通知》。为规范保险资金参与金融衍生产品交易,防范资金运用风险,维护保险当事人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保险资金运用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银保监会制定了《保险资金参与金融衍生产品交易办法》《保险资金参与国债期货交易规定》和《保险资金参与股指期货交易规定》。
《保险资金参与股指期货交易规定》指出,保险资金参与股指期货交易,不得用于投机目的,应当以对冲或规避风险为目的。保险资金参与股指期货交易,任一资产组合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所持有的卖出股指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其对冲标的股票、股票型基金及其他净值型权益类资产管理产品资产账面价值的102%,所持有的买入股指期货合约价值与股票、股票型基金及其他净值型权益类资产管理产品市值之和,不得超过资产组合净值的100%。
《保险资金参与国债期货交易规定》指出,保险资金参与国债期货交易,不得用于投机目的,应当以对冲或规避风险为目的。保险集团(控股)公司、保险公司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合并轧差计算后的国债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本公司上季末总资产的20%。
(来源:银保监会)
(编辑:叶映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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