央行原副行长吴晓灵:寻求监管原则的共识迫在眉睫

姜诗蔷姜诗蔷,许薇 2020-07-07 18:12

“资产管理业务是链接投资人与融资方的关键领域,是发展直接融资、调整金融供给结构的重要领域。”

7月7日,在中国财富管理50人论坛(CWM50)和清华大学五道口金融学院联合组织开展的《中国资产管理业务监管研究》报告发布会上,作为牵头方的全国人大第十一、十二届财经委副主任委员、人民银行前副行长吴晓灵表示。

“2012年以来,银行、证券、保险、信托、基金管理公司等金融机构设计了众多的资产管理产品,在满足公众财富保值增值需求,满足社会不同层次融资需求的同时,也因法律关系不明确、风险管控不到位、监管边界不清晰而埋下了风险隐患。”吴晓灵指出。

随着我国资产管理市场限制的放宽,不同监管机构对于同一资产管理产品的监管规则不完全相同。名称相同的业务,中西方国家市场中的内涵存在也并不相同。吴晓灵进一步指出,“明确一些概念的本源和内涵,寻求概念及监管原则的共识,已迫在眉睫。”

值得肯定的是,相关监管部门一直在实现概念和监管规则与国际接轨的道路上不断努力着,并且卓有成效。

吴晓灵谈到,“2018年4月《资管新规》发布以来,监管部门在统一概念、统一规则方面做了大量卓有成效的工作,许多重大原则问题已有共识,规则差异在逐渐缩小。明确概念、统一规则,逐步实现机构监管与功能监管相结合是既定的方向。”

然而,资产管理仍有很长一段路要走。吴晓灵同时指出,“目前仍有一些概念尚未形成共识,比如银行理财产品能否归入公募基金或私募基金范围,银行现金管理类产品与货币基金能否名称统一等。此外,还面临这新老产品转换阵痛的制约等问题。”

在谈及金融部门与维稳相关部门之间打破刚兑的一致性时,吴晓灵认为,“监管机构、金融机构和政府部门对于打破刚兑实际上是有共识的,但有时会为了维护社会稳定做出妥协,用钱买稳定只能够推迟和掩盖风险,会造成更多的系统风险。”

吴晓灵强调,“从现在风险频发的过程来看,打破刚兑的意愿对于监管当局政府和金融机构来说是逐渐增强的,打破刚兑的共识应该落实下去。”

至于刚兑过程中的责任划分,吴晓灵明确指出,“如果销售机构在销售过程中有误导,应由销售机构承担法规规定之内的赔偿责任,但投资者同时也要学会风险自担。”

“我们的研究聚焦于资产管理业务生态链的梳理和概念的界定,希望我们的研究能促进概念的进一步明确、规则的进一步统一,帮助树立投资者利益优先的行业行为规范,为资产管理业务规范发展、平稳过渡提供有价值的政策建议。”吴晓灵说道。

在会上,吴晓灵牵头的课题组还发布了《中国资产管理业务监管研究报告》。

该报告目的在于认真研究资管新规出台前我国资管行业潜藏的金融风险成因,资管新规出台后在监管理念、监管分工、监管规则、产品压降、财富管理等方面所遇到的新问题,以及在更高水平对外开放的大背景下,如何尽量消除我国和世界成熟市场合理规则之间的差距等。

课题组认为,当前我国资产管理行业存在直接融资间接化、投资业务融资化、私募产品公募化、市场主体行政化等问题。在全球化背景下,人民币资本项目下扩大开放是大势所趋,资本最终会选择制度高地,风险则一定会涌入制度洼地。

课题组建议,深化资产管理业务监管制度改革,建设现代化的资产管理业务体系,应当成为深化金融供给侧结构性改革的切入点和发力点。

具体来说,应当优化影子银行治理方案,坚持新老划断,实现平稳过渡,同时要深化监管“放管服”改革,切实防范风险,释放市场活力,通过完善市场环境,加强基础性制度建设,补齐各项短板,全力推动中国的资产管理业务迈向现代化,使资产管理业务成为我国深化金融供给侧结构性改革的推动力量。

课题组建议,将资管行业过渡期延长两年至2022年年底;证监会负责所有金融机构的公募基金业务的资格核准和产品注册,银行理财子公司应当转为公募基金业务资格、日常监管委托银保监会开展、证监会保留检查权和处罚权;公募银行理财产品应当按照《证券投资基金法》要求注册为公募基金;制定私募证券发行规则为私募融资行为提供法律依据;取消私募登记备案与发行上市等行政许可项目的挂钩机制,尊重合格投资者与融资方或资产管理机构之间的自主协商;厘清监管和市场的关系,确保监管姓监,确保市场主体的自主经营权等。

(作者:姜诗蔷,许薇 编辑:朱益民)

姜诗蔷

财经版记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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