谁的碧萝芷?一份判决书改变一款代购“网红”保健品命运

DR大数据王峰2020-07-07 18:09

pycnogenol,一种提取自法国沿海松树树皮的成份,也被称为天然的抗氧化剂,是世界范围内流行上百年的保健品,生产厂家众多。在国内,它有着一个优雅的译名:碧萝芷。

这是一个被代购带火了的海外品牌。在天猫平台,“碧萝芷”已是一个商品类目。众多淘宝商家销售的该类商品品牌不同、价格不同,但普遍用中文译名“碧萝芷”进行介绍。

然而,“碧萝芷”在2008年就已被国内公司注册成为中文商标,商标权利人北京倍和阳光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下称“倍和阳光公司”)自2018年12月至今,针对淘宝平台海外代购保健品商家多次投诉侵权。

一方面,生产碧萝芷保健品的国外厂家众多,国内销售店铺同样众多,大家已约定俗成地将其中文名成为碧萝芷。另一方面,碧萝芷又是倍和阳光公司已经申请成功的注册商标,且其也在生产销售名为碧萝芷的产品。

那么,碧萝芷这个名称究竟属于谁?近日,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作出一起终审判决,释放了这样一个明确信号。

海外代购保健品使用中文译名被告侵权

中国商标网信息显示,倍和阳光公司拥有非医用营养胶囊品类下的碧萝芷商标。

2019年5月,倍和阳光公司向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起诉了天津市北辰区橡树园电子商务中心(下称“橡树园中心”)。橡树园中心经营一家代购网店,销售美国GNC公司生产的pycnogenol产品。

橡树园中心在其销售的商品描述文字、宝贝详情中都使用了“碧萝芷”字样,还制作并提供了该商品的中文说明书,说明书中也使用了“碧萝芷”文字。

“碧萝芷”商标权利人是北京一家公司。该北京公司不仅向平台投诉,还起诉橡树园中心,称其在淘宝店铺上使用“碧萝芷”作为商标标识进行商品宣传推广,使消费者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构成商标侵权。

 

(涉案商品截图 )

2019年8月12日,一审法院判决认定橡树园中心构成侵权,判决橡树园中心停止使用带有“碧萝芷”字样的商业标识,删除淘宝网店铺上含有“碧萝芷”的文字和图片,并赔偿原告经济损失。

与此同时,倍和阳光公司也在进行其他维权活动。倍和阳光公司自2018年12月以来,曾多次在淘宝平台提起有关涉案“碧萝芷”商标的投诉,其中既有投诉成功的记录,也有投诉被驳回的情况

今年5月7日,江苏省江阴市人民法院判决了另一起倍和阳光公司维权案,一家网店因为在销售美国VivaNaturals公司生产的pycnogenol产品时使用了“碧萝芷”的文字,也被判侵犯倍和阳光公司商标权,赔偿2万元。 

天津高院二审认定:不是商标意义上使用

对此,橡树园中心表示难以理解:首先,“碧萝芷”是对Pycnogenol通用的中文翻译,属合法使用,与中文商标无关;其次,其代购的商品是由美国GNC公司生产,商品上的注册商标是Pycnogenol,该商标由贺发研究管理有限公司所有并在我国注册。另外,根据食品卫生法要求,销售进口食品应当有中文说明。

橡树园中心不服,上诉至天津高院。

天津高院近日作出的二审判决书中写道,法院确认,“碧萝芷”已成为天猫平台设置的商品类目,其具体类目为:保健食品/膳食营养补充食品>海外膳食营养补充食品植物精华/提取物>pycnogenol.碧萝芷。

法院亦在淘宝网上进行了相关商品检索,在淘宝网检索栏输入“碧萝芷”文字后,作为检索结果出现的商品众多,且相关商品的详情中均将“碧萝芷”作为一种抗氧化剂、法国松树皮提取物进行介绍,并将“碧萝芷”作为一种产品成分进行标注。

此外,百度百科、微信翻译、金山词霸的相关搜索结果显示,与英文“Pycnogenol”对应的中文翻译为“碧萝芷”。

近日,天津高院终审判决撤销了一审判决,驳回倍和阳光公司的起诉,认为橡树园中心并未侵权。

法院认为,橡树园中心在淘宝店铺上宣传、介绍及销售商品时提供的中文说明书中,将“碧萝芷”作为产品名称或成分进行了使用,但通过多种方式告知了消费者其海外代购的销售性质,并明确地向消费者传递出商品系GNC品牌的信息,不会使消费者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橡树园中心在销售商品时也没有改变其代购商品的原始状态。

由此可以认定,橡树园中心没有借助“碧萝芷”商标获取不正当利益的主观目的,其对“碧萝芷”文字的使用不构成商标意义上的使用。

另外,“碧萝芷”作为指代一种法国松树皮提取物的名词已在相关领域被广泛使用。在“碧萝芷”文字并未获得一定市场知名度的情况下,其作为一种具有保健功效的提取物名称的识别性和认知度,明显高于其作为注册商标的显著性和知名度。

“该案的判决结论对从事海外代购业务的经营者具有较强的示范意义。”天津师范大学法学院教授刘武朝说。

刘武朝认为,本来“碧萝芷”作为中文领域的臆造词汇,并无先天性的含义,其作为商标注册用的标志具有较强的显著性。但随着相关公众习惯于用“碧萝芷”指代含有特定成分的保健品,“碧萝芷”虽然仍是原告的注册商标,但其显著性明显退化,致使其保护范围或保护强度减弱。

但刘武朝也指出,本案中,尽管海外代购经营者最终获得胜诉,但对于从事海外代购业务的经营者而言,仍应注意审查其海外代购商品上的商标或其他标识、或者其翻译后的中文标识是否与国内商标权人注册的商标存在相同或近似。应注意合理避让,以免引发国内商标注册人予以投诉或提起诉讼。

(作者:王峰 编辑:钟映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