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视监管第二十二期丨由“关键少数”话公司治理:严防“形至而神不至”

深视监管杨坪 2020-07-07 17:39

200多年前,亚当·斯密在《国富论》中提出,需要一套制度来解决现代企业因为所有权和经营权分离带来的利益冲突,即委托代理问题。对此,公司治理制度应时而生,并随着股份制的发展而逐步完善,特别是在成熟资本市场中,其作用愈显重要。

我国资本市场历史尚较短,上市公司股权集中度普遍较高,诸如内部管理者、控制者和外部股东、公众投资者等主体之间的代理问题更为显著,具体表现为大股东和董监高等“关键少数”对外部股东利益的侵占或对公司整体利益的掏空,且近年来呈现多样化、复杂化的特征,这不禁让市场参与各方疑虑和反思,“形已至”的公司治理制度是否也已“神至”,进而有效发挥了对“关键少数”的监督和制衡作用?

纵观我国资本市场三十年的发展历程,公司治理制度的演变过程贯穿其中,改善上市公司治理水平一直以来都是监管层的关切点,对公司治理相关法规制度的推进和完善从未停步。1993年,《公司法》的颁布为企业实行公司化改制提供了法律依据,也奠定了公司治理框架的制度基础;2001年,证监会推动建立上市公司独立董事制度,是对公司治理结构要件的重要探索;2018年,证监会在立足国情和借鉴国际经验基础上,修订发布了新版《上市公司治理准则》。2019年5月11日,证监会主席易会满在上市公司协会2019年年会上指出,上市公司质量是资本市场可持续发展的基石和支柱,并强调提高治理水平是提高上市公司质量的中心工作,同时对上市公司大股东及董监高坚持“四个敬畏”,牢守“四条底线”提出了具体要求。2019年11月,证监会印发《推动提高上市公司质量行动计划》,力争通过三到五年努力,使上市公司整体面貌得到较大改观。从监管层启动公司治理专项行动,到上市公司整改资金占用、违规担保等行为,再到年审会计师对公司内控出具非标意见审计报告督促公司尽快规范,各方主体进一步形成合力,积极提升市场内生约束机制的有效性。

遗憾的是,一些市场参与主体依然抱有“公司治理仅是合规性要求”这一僵化思维,将公司治理要求固化为合规背书行为,而不是公司赖以创造价值的机制和体系。这一思维下的公司治理机制逐步远离其本意,公司关注的不是公司治理水平的提高,而是尽可能地满足形式上的要求,正所谓“徒有其形,未见其神”。如果上市公司“美好的外形”没有饱满的“精气神”支撑,再好看的财务数据也可能只是“海市蜃楼”。康得新、康美药业、金亚科技、斯太尔,一家家财务造假公司的往事,一再说明了只有“神形兼备”的公司才是真正的好公司。

公司治理之于资本市场和上市公司,好比地基之于房屋,俗话说,地基不牢、地动山摇。如果说公司治理是构建公司“内在品质”的地基,那么大股东、董监高等“关键少数”就是建立并维护地基的“带头人”。“关键少数”的行为是否合法、规范,直接影响了公司是选择“从善”还是“从恶”。

大股东作为“关键少数”的主要代表,“五独立”、“三分开”应当是大股东与上市公司“和谐共处”、保证双方独立经营的基础。然而,总有一些公司的大股东把手伸的过长,以看似具有商业实质的交易变相占用上市公司资金,且手段越来越隐蔽、狡猾。资金占用的“果”往往来源于公司治理不健全、内控不完善的“因”。一方面,部分公司的大股东“敬畏法治”的合规意识仍然淡薄,不聚焦主业发展盘活现金流,而是“处心积虑”占用上市公司“血汗钱”;另一方面,上市公司对大股东的控制权缺乏有效制约,任由其凌驾于上市公司控制之上,当中,经常有董监高“事不关己”,表示自己未参与也不知情,可事实上,很多资金占用轻易得手,与公司重大投资、交易的审批、审议流于形式,董监高“睁只眼闭只眼”,与大股东“里应外合”不无关系。

*ST藏格串通上百家客户,利用大宗商品贸易的特殊性实施财务造假,截至2019年12月31日,公司大股东及其关联方非经营性占用公司资金余额57,599.53万元,对上市公司利益造成了严重侵害,显然与其内部控制和治理机制失效高度相关,从会计师事务所对公司内部控制连续两年出具否定意见的审计报告情况中亦可略窥一二。

更有甚者,如一些上市公司的“实际”控制人,通过一系列复杂的股权安排,隐匿于上市公司多层级控制关系构筑的金字塔控股结构之中,试图逃避监管层对主体责任的压实,同时又“垂帘听政”“兴风作浪”。这些通过层层链条控制着上市公司的幕后操控者,无疑是将规则游戏玩到了极致,普遍沉溺于资本运作,追求短期的市值管理,忽视实体经营效果。公司治理于漠视规则的他们而言,只能是“形至而神已远”。那么,部分外部中小股东既已无法实质参与公司治理,进而投机心理滋生,助长了市场的无序性,加剧了公司治理的持续混乱。

作为“关键少数”的另一类代表,即上市公司的董监高, “免责式发声”问题在2019年年度报告披露过程中凸显。如*ST兆新董监高集体对公司披露的2019年年度报告作出无法保证真实、准确、完整的声明,让市场瞠目结舌。更有部分公司董监高仅以财务报告或内控被出具非标准审计意见为由,称无法保证公司年报的真实、准确、完整。须知信息披露制度是证券市场的基石,年度报告是上市公司过去一年经营成果和财务状况信息的集中体现,是上市公司最重要的法定信息披露内容。只有上市公司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地披露年度报告,才能给投资者一个真实、透明的上市公司,才能促进形成正确的价格信号,才能真正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因此,“免责式发声”本身并不代表董监高已忠实勤勉履职,更不代表可以对公司违规行为免责。董监高的勤勉尽责义务从在上市公司任职的第一天已经存在,其也有责任保证公司报告和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上述责任并非在年报披露前后才突然触发。此外,仅以审计师的非标意见代替自身的勤勉尽责,此举是典型的将会计责任和审计责任混为一谈,更是对新《证券法》免责条款的滥用。

距离易主席“5·11讲话”已逾一年有余,“四个敬畏”和强化公司治理的理念正步入人心,公司治理专项行动亦在徐徐展开。我们也看到,绝大多数上市公司的大股东、董监高等“关键少数”群体还是能够自觉守法合规、诚实守信、规范治理的,也涌现出了一批诸如招商蛇口、顺丰控股、东方财富等优秀代表。六月中旬,阎庆民副主席也再次表示要通过真正抓住大股东、董监高等“关键少数”,大力提升上市公司诚信规范水平。对此,大股东、董监高等“关键少数”要正确认识公司治理的“形”与“神”,既满足“形”的合规要求,自觉承担法定义务,忠实勤勉履责,也践行“神”的科学理念,积极探索利用公司治理机制改善公司内部控制水平和经营管理效率,进而切实提高上市公司质量。

(作者:杨坪 编辑:朱益民)

杨坪

财经版记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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