单场判赔50万!“中超体育赛事节目”侵权案,苏宁体育胜诉

朱艺艺2020-07-09 19:03

7月9日,苏宁体育诉“中超体育赛事节目”侵权案在杭州互联网法院公开宣判,苏宁体育胜诉。

法院认定,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浙江分公司(下称“浙江电信”)及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分公司(下称“杭州电信”)、浙江广电新媒体有限公司未经授权播放赛事节目的行为构成侵权,判令其赔偿苏宁体育经济损失及合理费用共计50万元。

苏宁体育胜诉,获赔50万

21世纪经济报道记者获得的判决书显示,苏宁体育在庭审中陈述,2019中超联赛(240 场)的版权费用约定共计10.8 亿元。

苏宁体育认为,其依法享有案涉节目“2019赛季中超联赛-第八轮-广州恒大VS北京国安”赛事的著作权权利,浙江电信、杭州电信作为“浙江电信IPTV”杭州地区的运营商以及经营者,未经授权擅自向公众提供“2019赛季中超联赛-第八轮-广州恒大VS北京国安”比赛的点播服务,“其传播行为替代了苏宁体育关联公司网站的传播效果,直接分流了部分用户流量,直接影响苏宁体育独家播出比赛的宣传效果,极大地降低了苏宁体育就涉案赛事节目的商业合作价值。”

苏宁体育认为,浙江电信、杭州电信、浙广电新媒体公司未经授权传播案涉作品,侵害了其就涉案赛事享有的信息网络传播权权利,且扰乱了有序的市场秩序和良性的竞争环境,构成不正当竞争行为,要求浙江电信、杭州电信、浙广电新媒体公司等三方,共同赔偿其经济损失及合理费用合计502万元。

杭州互联网法院经审理后认定,涉案赛事构成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浙江电信及杭州电信、浙广电新媒体公司未经授权播放赛事节目的行为构成侵权,依法赔偿苏宁体育经济损失及合理费用共计50万元。

体育赛事版权保护维权难度大

据了解,一直以来,国内体育赛事版权保护方面,维权难度较大。除了由于相关比赛多在节假日、工作日晚上甚至凌晨,两个小时直播转瞬即逝,尤其IPTV侵权需要在对应省份安装专线,购买电视、机顶盒等,因成本高、难度大等一系列原因造成取证难,不过,最大的难点依旧还是作品性质认定的问题。

“体育赛事转播类似电影制作,也有一定的独创性,应该适用著作权保护。因为直播体育赛事时,虽然每台摄像机的机位是固定的,但拍摄角度的选择和画面的切换,仍有摄影师及导播的创作在其中。”早在2019年4月,苏宁体育法务中心知识产权部总监郭晨辉就提出体育赛事构成类电作品的观点,但在司法实践中,一些体育赛事转播维权官司却因被认定独创性不够高而败诉。

21世纪经济报道记者获悉,截至目前,苏宁体育发起一审待判决的案件还有300多件,取证侵权还未起诉的案件更是高达2700余件。

(作者:朱艺艺 编辑:朱益民)

朱艺艺

财经版记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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