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月17日,商务部发布2020年第25号公告,对原产于美国的进口正丙醇反倾销调查做出初步裁定。商务部认定,原产于美国的进口正丙醇存在倾销,国内正丙醇产业受到了实质损害,且倾销与损害之间存在因果关系。美国公司的反倾销税率为254.4%-267.4%。
值得注意的是,在本案中,商务部首次认定美国的石油、天然气、煤炭、电力、乙烯、合成气、氢气等市场存在非市场状况。非市场状况的存在导致美国正丙醇的原材料价格扭曲。因此,在确定美国正丙醇的正常价值时,需要对其原材料成本进行调整。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关于原产于美国的进口正丙醇反倾销调查的初步裁定》,本案申请人主张,美国存在导致被调查产品及同类产品生产成本扭曲的非市场状况,美国市场同类产品的价格不能作为公平比较的基础。
具体非市场状况包括:(1)美国政府从国家安全战略的高度制定能源产业政策;(2)美国的能源产业政策刺激了石油和天然气的生产;(3)美国的能源产业政策刺激了页岩气的生产;(4)长期出口管制扭曲了美国的石油和天然气市场;(5)美国的石油和天然气行业获得了大量政府补贴;(6)美国的煤炭行业获得了大量政府补贴;(7)美国的乙烯、合成气和氢气的价格受到扭曲;(8)政府补贴导致美国的电价扭曲;(9)美国的被调查产品及同类产品生产企业具有操纵被调查产品及同类产品和乙烯价格的能力;(10)长期的政府财政扶持系统性地扭曲了美国的化工产品市场。
初裁指出,以上十个因素综合作用于美国的被调查产品同类产品市场,导致被调查产品同类产品的生产成本和价格被非市场因素扭曲。
基于上述原因,申请人请求调查机关对影响美国市场被调查产品同类产品价格可比性的非市场状况进行调查,并在确定同类产品的正常价值时做出相应调整,以排除非市场因素对同类产品的成本和价格的影响。
初裁公告链接:http://gpj.mofcom.gov.cn/article/cs/202007/20200702983873.shtml
值得注意的,近年来美国在多起对华产品反倾销调查中,借口不承认中国 “市场经济地位”,对华产品频频使用“替代国”做法,并在选择“替代国”时“就高不就低”,明显提高了反倾销的裁决税率。
商务部研究院国际市场研究所副所长白明接受21世纪经济报道记者采访时表示,中国入世议定书签订时,其中第15条指出,在入世最初的15年中,由于一些国家不认可中国出具的成本数据,世贸组织其他成员国在判断中国是否倾销以及计算倾销幅度时,可以采用替代国的办法作为成本依据。但明确要求在中国加入世贸组织15年后,即2016年12月11日终止这一做法。
然而,美方无视《中国加入议定书》第15条到期的规定,依然坚持其错误做法,在自中国进口产品反倾销调查中继续使用“替代国”方法,违反其在世贸规则下的义务。中国已向WTO起诉美国在反倾销过程中的“替代国”做法。
(作者:夏旭田 编辑:耿雁冰)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