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一干部偷拍女租客洗澡被刑拘,全国政协委员曾呼吁将偷拍入刑
21世纪经济报道 21财经APP
2020-07-25

“女租客洗澡被干部房东偷拍”事件日前被山西太原警方发布了最新进展。太原市公安局迎泽分局7月23日通报称,在侦办郭女士等人被偷拍个人隐私一案中,发现房东王某某多次未经租住户允许,采取秘密方式进入他人住宅,安装设备进行偷拍,已涉嫌刑事犯罪被拘留。7月24日,山西省文化和旅游厅回应称,已将该厅涉事官员免职。

近年来的国内涉及租客被偷拍事件中,涉事房东多被处以行政拘留的处罚。专家分析,此次王某某被刑事拘留,涉嫌非法侵入住宅罪或非法使用窃听窃照专用器材罪。

“对偷拍等严重侵犯个人隐私的行为在刑罚处罚中缺位已成为我国《刑法》一大漏洞。”偷拍行为频发,今年全国两会上,全国政协委员花亚伟曾提出应完善立法,对偷拍等严重侵犯公民个人隐私的行为予以刑事处罚。

山西一干部房东偷拍女租客洗澡被刑拘

7月23日,太原市公安局迎泽分局发布通报,在侦办郭女士等人被偷拍个人隐私一案中,发现房东王某某多次未经租住户允许,采取秘密方式进入他人住宅,安装设备进行偷拍,已涉嫌刑事犯罪。警方透露,犯罪嫌疑人王某某已被刑事拘留,案件在进一步侦办中。

据媒体此前报道,租住在山西省太原市一小区的女租客与合租室友在其租住的屋内挪动家具时,突然发现两个偷拍摄像头,内有32G存储卡,已有4000多条偷拍视频,视频中有多名女生在卧室起居日常和浴室洗澡的画面。

7月24日,山西省文化和旅游厅官网显示,该厅领导信箱收到群众留言称,“女大学生称洗澡视频被偷拍,房东为山西文旅厅官员,警方已刑拘,请问内部处理会公示么?”

对此,山西文旅厅回应称,已给予王晓龙免职处理,下一步将根据司法机关查明的事实,依法依规进一步从严处理。

此前,国内多起涉及房东偷拍租客事件中,警方依法对房东实施行政拘留。据媒体2019年4月报道,江苏常州一位房东安装摄像头偷拍女租客10个月后被发现,被治安拘留5天。同年8月,四川省德阳市公安局罗江区分局发布警情,房东王某在浴室安装摄像头偷窥女租客,被处以行政拘留8日。

依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二条规定,偷窥、偷拍、窃听、散布他人隐私的,处5日以下拘留或者500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500元以下罚款。

律师:被刑拘或因非法侵入或非法使用窃听窃照器材

为什么此次事件中,房东王某某因涉嫌刑事犯罪被刑拘?

北京市炜衡律师事务所律师周浩向21世纪经济报道记者分析称,此次王某某涉嫌非法侵入住宅罪或非法使用窃听窃照专用器材罪。

据《刑法》第二百四十五条规定,非法侵入他人住宅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根据规定,非法侵入住宅罪是指违背住宅内成员的意愿或无法律依据,进入公民住宅,或进入公民住宅后经要求退出而拒不退出的行为。

“本案中,就通报内容来看,虽然房子所有权是王某某的,但租赁期间,居住权归郭女士享有。”周浩表示,即便是租的房屋,房东只要是“不请自进”都可能被追究刑事责任。房东王某某违背住宅使用权人的同意,秘密进入,同样构成非法侵入住宅罪。

“偷拍偷录隐私的,目前在《刑法》上还没有相应罪名,但是如果非法侵入住宅或非法使用窃听窃照专用器材造成严重后果的,会涉嫌相应犯罪。”周浩说。

依据《刑法》二百八十四条关于非法使用窃听、窃照专用器材罪的立案标准,非法使用窃听、窃照专用器材,同时具备“行为人实施了非法使用窃听、窃照专用器材的行为”及“必须造成严重后果”两个条件的,应当立案。对于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则不构成犯罪。所谓严重后果是指由于行为人非法窃听、窃照行为而致使窃听、窃照对象伤、亡、受重大财产损失,严重损害国家政治利益等情形。

全国政协委员呼吁将偷拍等行为入刑

国内近年来出现多起旅客在酒店或民宿住宿、租客在出租屋内发现针孔摄像头的事件引发了全民关注。今年全国两会上,全国政协委员花亚伟曾提交提案呼吁完善相关立法,遏制偷拍等违法行为,切实保护公民个人隐私。

21世纪经济报道记者从上述提案中获悉,花亚伟认为偷拍事件高发,原因之一是管理不严,导致针孔摄像头很容易得到。据其调研发现,针孔摄像头的生产技术门槛不高,价格不贵,在部分网络商城和实体店中都能买到,不少商家还提供改装服务,将针孔摄像头装到如手机充电插头、路由器、钟表等多种日常用品上。

“另一方面则是相关法律存在漏洞,对偷拍行为处罚较轻,违法成本偏低。”花亚伟接受央媒采访时表示,他注意到目前大多数偷拍案件都是按照《治安管理处罚法》予以治安处罚。

“从社会危害程度上来看,偷拍个人裸体甚至性爱场面对个人和社会的危害远超非法买卖公民个人信息,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了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最高可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但对严重的偷拍、偷窥、偷听行为却没有列入刑法,不构成犯罪。”他认为,对偷拍等严重侵犯个人隐私的行为在刑罚处罚中缺位,已成为《刑法》的一大漏洞。

对此,花亚伟从完善立法、开展专项整治行动、明确相关管理者的主体责任三个方面提出保护公民隐私的建议。

他建议,对偷拍等严重侵犯公民个人隐私的行为予以刑事处罚,在《刑法》“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罪”一章中增加侵犯公民个人隐私罪:使用窃听、偷拍、偷窥等非法手段获取公民个人隐私,情节严重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二年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同时,他还建议将入室偷拍或在宾馆、酒店和公共厕所等处私自安装窃听、窃照设备以不特定人为侵害对象的界定为“情节严重”,将传播牟利或造成当事人严重损害等造成严重后果的界定为“情节特别严重”。将此款罪设置为行为犯,有此行为即构成犯罪,有助于降低成罪门槛,增强震慑力;并将有严重危害后果的设置为结果加重犯,体现罪刑相适应。

对于非法生产、销售、使用针孔摄像头及窃听、偷拍行为,他建议开展专项整治行动,对非法生产、销售针孔摄像头的行为予以严厉打击,罚款一批,刑事处罚一批,从源头上制止针孔摄像头泛滥的局面。此外,还要进一步明确酒店、宾馆和公共厕所等公共空间管理者的主体责任,对出现违法设置窃听窃照装置的管理者予以相应行政处罚,并应承担相应民事责任,督促其提高责任意识。

(作者:张雅婷 编辑:曹金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