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的颁布对于各类法律关系的调整都有巨大的影响。电力市场交易与电力消费过程中发生的社会关系无疑也是民法典所调整的重要对象。通过比对《合同法》与《民法典》第十章对于供电合同的规定,可以得出,此次《民法典》对于供电与用电环节法律关系的调整秉承了“原则性”与“开放性”兼容,并面向电力市场化改革的未来进程,对市场主体多元化的趋势、需求侧选择权的赋予以及市场竞争法律关系都有适当的预判和规则开放端口,以迎合未来单行电力法律规范和规则的补充空间。通过逐条分析比对,以印证如上观点。
体例角度看,原《合同法》第176条到184条的相关内容,现《民法典》第十章供用电、水、气、热力合同的第648条到656条加以规定。
现648条(原177条)本条在原规定基础上新增 “向社会公众供电的供电人,不得拒绝用电人合理的订立合同要求” 反映对于未来多元的售电主体的预期调整,以及对社会公共利益保护,划定国家对于电力供应的监管底线,维护市场供电用电法律关系的公平合理性以及明确规定了供电侧作为资源强势一方的保底供应原则。
现649条(原177条)对于供电合同内容的约定,新条款在原条款上加“一般”二字。开放端口,对于合同特性个性化,为今后越来越多元的售电市场环境埋下伏笔。迎接电力商品化的改革趋势的规划,落实体现于详细的合同约定之中。
现651条(原179条)供电人由于供电质量标准和安全性不符合国家法律规定的,造成用电人损失,原法条规定对此类情形,供电人承担“损害赔偿责任”,现修订后的法条对同一处的责任承担规定,去掉“损害”二字,变更为承担“赔偿责任”。这一修订细节充分说明,《民法典》对于供电合同的规制基调是,扩大供电人基本供电质量保证和安全保证义务。新的条款规定对供电人履约不当造成用电人后果的法律责任承担范围进行了扩张,赔偿范围不限于用电人遭受的实际损失额度。客观上来说,这样的规定充分保证了用电人的电力使用安全和高效使用的合同权益,同时,又充分体现了供电人供电安全和质量保障的强制合同义务,实现责任承担范围的适度合理扩张。同样的,原652条(原180条) 供电人由于不可归责于自身的原因中途断电,在断电前应当旅完全履行通知义务。如果未通知,对断电所造成用电人损失的,原表述是“承担损害赔偿责任”,现修改后条款表述为“承担赔偿责任”。不以损害结果作为赔偿的前提和基本要素。现653条(原181条)供电人未及时抢修,造成用电人损失,原规定“承担损害赔偿责任”,现改为“承担赔偿责任”。可见《民法典》第651条至653条的修改,以供用电安全为核心价值理念,适当倾斜保护用电人的合法权益,体现国家对电力行业监管侧重以公共利益保护为优先价值选择,同时,兼顾不同市场主体地位的资源禀赋以及实力差异,综合评判。
现654条(原182条)对于供电人法定中止供电事由的内容规定中,增加“应当事先通知用电人”明文规定供电人中止供电前的法定通知义务。本条修订体现了《民法典》第六条所确立的民事活动的基本准则,即“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遵循公平原则,合理确定各方的权利义务。”供电人在供电合同中,收取电费,提供电力服务,在法定中止事由出现时,理应也有能力履行对于用电人的通知义务,因此,新法相应条款在此处的更新修订有利于保障供电合同的合理履行,更为高效地实现双方的权利义务。
现655条(原183条)规定用电人的用电约束原则,从原来的“安全用电”修改为现在的“安全、节约和计划”用电,增加了两个约束原则,体现了国家能源革命的导向之一,即能源消费革命,坚持“节能”导向,落实层面以《民法典》第九条作为引领,即“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有利于节约资源。。”原用电人未按照法律规定或者约定用电造成供电人损失的,原承担“损害赔偿责任”,现改成“承担赔偿责任”,此处也体现了用电人违法违约用电给供电人造成损失后所应承担的赔偿责任范围的适度扩张,即不以造成实际损害结果作为赔偿前提。同样体现了合同的公平性,遵循《民法典》第六条确立的民事活动的公平准则。
现656条(原184条)原规定供用水、供用气、供用热力合同,“参照”供用电合同的有关规定,现改为“适用”供用电合同的有关规定。内涵上,将能源类消费合同向供用电合同的基本内容具体标准迁移,逐步扩张为类型化合同,使供用电合同的基本结构,为其他能源类消费合同所适用,体现了此类合同的格式合同标准化趋势。提取各类能源品种消费的共性,将基本的要素格式化。这为其他能源类“无名”合同向“供用电合同”这一典型的“有名”合同代入,提供了开放性适用的趋势引导。
在能源市场化改革纵深发展的大背景下,供用电合同、购售电合同以及其他能源消费类合同的革新趋势将逐步显现。其中,能源革命基本价值观以及重要法律(如《民法典》)的基本原则将最终落实于具体的能源消费合同革新调整过程中,原则性与开放性的博弈将使能源市场化改革绽放出更为绚丽的“花朵”。顶层制度设计将对电力及其他能源品类合同的规制体系产生深远的影响。不断总结、提升与寻求新的创新和适用实绩,将是立法、执法、司法部门乃至全社会守法人群所共同肩负的责任,能源人类命运共同体的时代即将来临!
(作者:管晓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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