降低民间借贷利率,是让高利贷退出历史舞台,还是借钱会更难?

财经无忌2020-07-29 14:32

2020年7月22日,最高人民法院与国家发改委联合发布《关于为新时代加快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提供司法服务和保障的意见》,意见明确:抓紧修改完善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司法解释,大幅度降低民间借贷利率的司法保护上限。坚决否定高利转贷行为、违法放贷行为的效力,维护金融市场秩序,服务实体经济发展。

此次调整民间借贷利率的司法保护上限,由于涉及到众多互联网金融、小贷机构,在民间借贷领域引发广泛讨论。专业人士看来,在当前复杂的国内国际形势下,降低民间借贷利率的司法保护上限,其更深层次的政策主旨就在于建立完善中央和地方金融监管体系的监管链条与监管机制,维持金融行业在一个适度稳健的基础上运行,目的还是用法律手段保障发展与稳定。

民间借贷目前的利率标准

首先,要分清民间借贷和金融借贷的不同概念。金融借贷是指银行、财务公司等金融机构向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发放贷款的行为。而民间借贷是指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及其相互之间进行资金融通的行为。简单地区分,金融借贷放款主体为金融机构,范围参考央行发布的《金融机构编码规范》;民间借贷放款主体为非金融机构。

1991年,最高人民法院发布《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规定民间借贷的利率“最高不得超过银行同类贷款利率的四倍”,而一般银行贷款年利率都在4%-6%个点之间徘徊,乘以四倍算来,就都在16%-24%之间,所以一般认为24%为最高受法律保护的年利率上限。

2010年,美国引发的全球次贷危机有所缓解,国务院发布《关于鼓励和引导民间投资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旨在鼓励民间资本的融通,刺激经济发展,进一步加强流动性。

2013年,国务院又发布了《关于金融支持经济结构调整和转型升级的指导意见》,进一步降低了对民间借贷的限制。基于前面二十几年宽松的政策环境,我国民间借贷行业一直是在稳步发展。

2015年前后,民间借贷行业发展到了高峰,甚至有了失控的态势,数以万家合法和不合法的小贷公司、P2P公司、互联网金融公司如雨后春笋冒出,各种披着金融创新合法外衣的高利贷、套路贷和违法行为层出不穷,甚至不少银行和保险机构都将资金投入小贷公司转贷用以赚取高额息差。为抑制这种狂热态势,最高人民法院发布了《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其中规定:“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未超过年利率24%,出借人请求借款人按照约定的利率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超过年利率36%,超过部分的利息约定无效。借款人请求出借人返还已支付的超过年利率36%部分的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对民间借贷设定了24%的司法保护上限,同时规定中也明确解释了一些配套法律问题和制度。

根据上述司法解释的标准,民间借贷的利率明确设为了三个区间:年利率24%以下的依法受到司法保护,被称为“司法保护区”;年利率超过36%的不受司法保护,被称为“无效区”;年利率在24%到36%之间的被称为“自愿区”,若当事人自愿履行,法院不反对,当事人不愿意给,法院也不强求,但如果给了之后又反悔想要回来的,法院不予支持。

2018年8月,最高人民法院发布《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要求依法确立了法定利率的司法红线,从严把握。人民法院在民间借贷纠纷案件审理过程中,对于各种以利息、违约金、服务费、中介费、保证金、延期费等突破或变相突破法定利率红线的,应当依法不予支持。

所以,2015年以后至今,从法院的司法实践来看,对民间借贷利率的把握标准和尺度越来越严格,但最高24%的年利率还是没有突破。根据笔者从业经验,近年来,正常的小贷公司给客户的放贷利率基本在年化15%-24%之间,也有一些较为精明的小贷公司会把利率定在24%到36%之间,如果客户愿意还款,当然最好,客户不愿意还利息,涉及到诉讼的话,那小贷公司就会在法庭上直接主张最高24%的利息。当然,这一切都是以合法性为前提,假如小贷公司涉及套路贷或者黑恶势力的,无论利息高低,一律移交公安机关查处。

降低后的利率能有多低

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委员、民一庭庭长郑学林在新闻发布会上表示,目前,最高人民法院正在结合民法典的最新规定开展民间借贷司法解释的修订工作,调整民间借贷利率的司法保护上限是其中重要的一项内容。而根据目前最高人民法院征求意见放出风声,较大的可能性,降低后的民间借贷领域的司法保上限预计会锚定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同时采用199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所规定的“不得超过银行同类贷款利率的四倍(包含利率本数)”。

何为LPR利率?2019年8月16日,中国人民银行发布公告称,自2019年8月20日起,中国人民银行已经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于每月20日(遇节假日顺延)9时30分公布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中国人民银行贷款基准利率这一标准已经取消。LPR利率改革,是利率市场化改革的具体举措,可以推动降低实体利率水平,自此之后人民法院裁判的利息标准就从“银行同期贷款利率”改为LPR利率。

LPR利率有多低?一般要比“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略低,一旦再乘以四倍,那年利率就大幅降低了,采取四倍LPR利率标准计算,一般年化利率在15%-20%之间。对比一下,很多银行的信用卡的年化利率在15%左右;腾讯微众银行“微粒贷”日利率为0.045%,年化利率为16.42%,支付宝网商银行“网商贷”日利率为0.033%,折合年化利率为12.2%。

但是,对民间借贷行业来讲,一旦民间借贷利率与这些类银行金融机构的利率拉不开,那么众多互联网金融公司、小贷公司面临的压力会相当大,坐收暴利的日子将一去不返,对行业的成本控制和合规控制会更严格,整个行业将面临彻底洗牌。

中小微企业的现实融资难题

尽管政策层面年年会有相应的指导文件,要求各大金融机构支持中小微企业的发展,但是现实依然不尽如人意。据世界银行发布的《2018年中小微企业融资缺口报告》称,中国中小微企业潜在融资缺口高达1.9万亿美元,分别占中小企业和微型企业潜在融资需求的42%和76%。

近年来,国内的金融市场监管近年来持续加强,资管新规落地后,以往中小民营企业融资的主渠道如非标、P2P等途径被封堵,因此对于银行不给解决的贷款问题,很多中小微企业逼于无奈通过民间借贷甚至高利贷去融资,成本极高。中小微企业融资在世界范围内都是个难题,因为种种原因,越是不缺钱的企业越是容易贷款,越是缺钱的企业银行越是不给贷款,这就为我国的民间借贷市场的蓬勃发展提供了广阔的土壤。

譬如,2020年初,为支持新冠肺炎疫情防控企业生产经营,央行于2月份设立3000亿元专项再贷款。美团获得40亿元贷款授信,用于为武汉医务人员提供免费的资金支持。央行副行长、国家外汇管理局局长潘功胜公开表示,从发放的情况看,银行这部分贷款利率目前为2.4%-3.15%,也就是说,银行给他们的利率上限最高为3.15%。当时消息一出,舆论哗然,群众纷纷质疑,认为美团集齐了保险、支付、小贷、银行等牌照,本身现金流充裕,不缺钱,不该占用数量有限的专项资金贷款。

回归民间借贷行业本身,已经存在了上千年,存在就有合理性,唐《杂令》、明《户律》、清《户律》多少都对民间借贷有过记载和规定。过高的民间借贷利率应当受到监管,但过低的民间借贷利率并不利于中小企业获得便利的融资,资本的逐利性以及风险与收益的错配,可能使资金需求者得不到资金,而不得不采取规避管控方式付出更高的融资成本。如果小贷公司严格合规经营,降低利率,那就可能无利可图,这部分业务就会被非法的高利贷公司拿去,实际上进一步提高了中小微企业的融资难度。所以,单纯靠管制是完全堵不住市场行为的,除非能够最大程度解决掉中小微企业的融资难题,在降低利率的同时,拓宽多种融资渠道。

利率界定不容易

民间借贷市场十分复杂,借贷主体、监管主体、司法机关与仲裁机构,出于不同的立场,对合理利率界定必然存在不同的理解。

例如,民间借贷领域,这两年争议较大的一个事件。湛江仲裁委正面硬怼厦门中院,湛江仲裁委认为其“先予仲裁”是一项“了不起的创新”,而厦门中院则认为是一种违法的操作,最后双方在媒体上打口水仗,最终最高人民法院书面回复,明确表示:“法院应当就先予仲裁裁定不予受理;已经受理的,裁定驳回执行申请。”而所谓的“先予仲裁”,是这么神操作的:借款合同刚一签订,不管客户还没还钱,湛江仲裁委的仲裁书就已经签好了,不需要先行裁判,可以立马申请法院配合执行。

还有,安徽省六安市中院前段时间也拒绝执行湛江仲裁委出具的12份裁决书。法院拒绝的主要理由是,贷款人北京恒元信业公司不具有向社会不特定对象发放贷款的资质,其发放贷款的行为违法,而湛江仲裁委居然出具裁决书,对违法行为进行支持,因此法院不予执行。

所以,立场决定脑袋,同为裁判机关的法院和仲裁委都对同一问题产生争议,何况是不同性质的群体。法院有可能觉得民间借贷利率20%是上限,而央行有可能觉得15%是上限,仲裁委有可能觉得18%是上限,客户恨不得越低越好,贷款人恨不得维持24%不变。到时候,这个利率如何界定,不光是最高人民法院自己说了算,尽管司法解释的主导权在法院,但有时候法院做的隐隐已经超过了司法解释的范畴。全国人大怎么表态?因为法院要向人大负责。最高人民检察院怎么表态?因为检察院有权发出检查建议。司法部怎么表态?因为仲裁委归司法部管。

从立法技术的角度,要变更上限,也不是容易的事情。2015年司法解释已经明确了民间借贷24%和36%利率的红线,最高人民法院想要颁布新的司法解释,是单独发布,还是配套发布?新老交替的贷款周期怎么处理,一笔贷款两种利息?另外,2019年10月21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发布了《关于办理非法放贷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该文件对打击非法放贷的犯罪活动作出了详细的规定。一旦降低最高利率标准,是不是意味着高利贷的利率标准也往下降了?刑事案件的标准要不要随之而变?

目前,最高人民法院的官方对此解释是,在当前疫情防控常态化以及中国经济由高速增长向高质量发展的大形势下,降低民间借贷利率保护上限对于纾解企业融资难、融资贵以及从源头上防止“套路贷”、“虚假贷”具有积极意义,也是最有效的解决方案。

回顾2020年,从年初的疫情,到紧张的国际局势,到现在的洪灾,再到现在更加紧张的国际局势,外贸和外需已经亮起了红灯。从监管层的一系列举措来看,从贷款换锚LPR改革到降准降息,降低企业融资成本势在必行,我们只能鼓励社会闲置资金流向实体行业,通过庞大的内需市场,提振经济动力。而法律手段作为上层建筑的一种,也要为经济和社会的发展保驾护航。因此,审判机关借机研究降低民间借贷司法保护利率上限,应时应景。

俞曦 |

(作者:财经无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