评论丨防范气象灾害风险,需要进一步发挥巨灾保险的作用

海洋经略观察郑慧2020-07-29 15:06

7月28日,中央气象台发布中期天气预报并预计称,8月2日前后,南海北部将有热带低压活动,并可能发展为台风;受其影响,华南沿海地区将有较大风雨天气。

“烈风驾地震,狞雷驱猛雨。夜于正殿阶,拔去千年树。”一句出自唐代杜牧《李甘诗》的诗句,道出了洪水、台风等频发性自然灾害的威力。中国海岸线绵长,发生频率高、致灾范围较广的风暴潮、台风、海冰等突发性灾害一直都是影响沿海地区社会经济发展的重要因素。以风暴潮为例,近二十年共发生270余次,仅直接经济损失就高达2565亿元。每年进入盛夏时节,海洋气象预测以及沿海地区对于风暴潮等海洋灾害的防范措施都是人们关注的焦点

海洋灾害引发的灾后损失救助已然成为沿海地区社会经济发展的重要课题。《国家综合防灾减灾规划(2011-2015)》、《国家海洋事业发展“十二五”规划纲要》以及《党的十八大报告》等均已明确提出提升突发性海洋灾害防灾减灾能力、构建防治应急体系、建设海洋强国的战略部署。2015年4月,“中国城乡居民住宅地震巨灾保险共同体”成立,此后广东、浙江等省市先后开始试点台风保险、自然灾害指数保险等巨灾保险产品。新“国十条”对保险行业如何建立完善的巨灾保险制度提出了“实施大灾保险,调整部分财政救灾资金予以支持”的建议。瑞士再保险中国总裁陈东辉在接受采访时透露,目前中国巨灾险的赔付占到经济损失的10%左右。与巨灾保险刚刚推出时相比,这一数据的得来已实属不易。然而,由于我国保险市场起步较晚,面对损失补偿要求巨大的市场需求,我国巨灾保险市场的偿付能力仍然有限。

首先,从专业性的法律法规体系看,巨灾保险市场仍需要更有针对性的立法。以洪水灾害为例,1997年我国出台《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作为首部自然灾害防治的法律制度,其提到了从国家层面扶持洪水保险,但并未具体说明详细规定和支持政策。为推动商业性保险资金加入灾后救助及损失补偿,保护保险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提高全社会的抗风险能力,应当有专门的法律对巨灾保险的运行模式、参与主体权责划分、保险合同内容等加以规制,建立健全的保险风险防控体系。

其次,从巨灾保险的精算技术看,我国保险市场起步较晚,而巨灾保险作为新兴保险领域,在精算模型、数据资料的开发与储备上,亟待提高。以责任准备金为例,保险公司未到期责任准备金的计提多采用日比例法。而该方法有一个适用前提,即时间方向分布均匀的险种。洪涝、台风等巨灾事件,具有鲜明的季节特征,且往往单次损失金额较高、预测困难,若仍然使用该准备金计提方法,则可能导致准备金储备不足。另外,受限于海洋探测、气候预测等技术的发展,我们对大部分巨灾风险的预测预警能力仍然有限,再加上相对较短的损失数据记录,都造成了巨灾保险精算分析有效数据空间的不足。大数据、区块链等技术的发展为弥补巨灾保险数据短板提供了有力武器。如将气象大数据与交通、网格、热线等城市综合治理大数据共融互通,将风险预警嵌入城市运行综合管理平台,为损失评估提供资料参考;以人工智能为核心的无纸化系统可以减少重复性人工工作,实现核保理赔的安全便利。

再次,从巨灾风险分散体系看,我国的巨灾再保险体系有待完善。巨灾风险具有典型的发生频率高、损失金额大等特点,单纯依靠商业性保险市场或者政府财政,难以承担巨额赔付。而从国际巨灾保险体系建立的经验来看,再保险则为巨灾风险的有效分担、合理补偿提供了很好的保障。再保险公司通常具有成熟的巨灾风险管理平台和技术,以及跨国、跨区域的运营架构,积累了丰富的专业数据和经验。因此,完善由再保险市场、政府职能部门、行业协会等构成的保险体系,可以为我国巨灾保险市场的发展提供覆盖产品设计与开发、承保能力扩充与夯实、精算技术支撑与研发等周全的保障体系。

保险归根到底是依据大数法则建立的资金池,巨灾保险的发展也依然离不开大量广泛的投保人。除了上述提到的技术性问题外,巨灾保险市场的成熟也需要加强对灾害保险的正确、广泛宣传。普及公众对灾害保险的认识,防灾减损不再是靠个人存款的积累,也不再是靠政府的单一财政救助。此外,探索信贷、衍生品与巨灾保险的联动机制,也是激活巨灾保险发展潜力、丰富保险市场内容的有力手段。

(作者系中国海洋大学副教授)

(作者:郑慧 编辑:洪晓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