评论丨中欧双边投资协定谈判的焦点和前景

南财快评李春顶,刘园婷2020-08-03 16:02

第八次中欧经贸高层对话会于7月底举行,围绕“开启后疫情时代中欧合作新局面,引领全球经济稳健复苏增长”主题,达成了一系列丰硕的成果和共识。其中,双方充分肯定了中欧双边投资协定(BIT)谈判取得的重大进展,将继续加强督导,加快剩余议题的讨论,争取在今年内完成谈判,达成高水平投资协定。 

中欧双边投资协定倡议最早可以追溯到2012年的中欧峰会,双方达成共识尽快开启BIT谈判。2013年在北京举行的第16次中国和欧盟领导人会晤后,国务院总理李克强与时任欧洲理事会主席范龙佩、欧盟委员会主席巴罗佐共同宣布,正式启动中欧BIT谈判。谈判至今已历时7年,共举行了31轮谈判。 

谈判进展方面,自第4轮谈判开始进入正式的文本谈判阶段。在第9轮谈判中对协定的范围达成一致,开始以合同文本为基础来推进实质性文本谈判。2018年7月的第20次中欧领导人会晤上,双方交换了投资协定的负面清单出价,谈判进入关键阶段。2019年4月的第21次中欧领导人会晤,提出推动中欧投资协定谈判在2020年达成高水平协定,并提出增加谈判频率。2020年中欧投资协定谈判举行了6次,前5次双方围绕文本和负面清单谈判取得了积极进展。7月21-24日举行的第31轮谈判,就公平竞争规则方面的文本议题取得了进展和一定突破。 

中欧双边投资协定的核心内容主要包括投资保护、市场准入、投资监管、可持续运营发展四个方面。与传统的投资协定相比,中欧投资协定谈判的主要差异是引入了准入前国民待遇和负面清单的管理体制,关注国有企业的“竞争中性”,推动高端服务业更高层次的开放。 

纵观协定谈判中的双方诉求,目前谈判的焦点和难点主要有三个方面。一是市场准入的要求。欧盟希望拓展互相投资开放的领域,要求双方企业在对方市场拥有对等的市场开放权限。我国已逐步缩减负面清单长度,但双方在很多行业的发展水平仍存在不小的差距,在对等开放原则上存在分歧。在2019年12月的第25轮谈判中,双方交换了投资市场准入的清单改进出价,在刚结束的第31轮谈判中,欧盟在市场准入方面重申要求改善中国在电信和计算机部门、卫生、生物技术和新能源汽车方面的报价。 

二是投资争端解决机制。主要是对投资者-国家争端解决(ISDS)机制的改良运用和模式的选择上,ISDS在国际投资领域应用较为广泛,也是中欧BIT谈判的重要部分。欧盟在改良机制的同时提出了投资法庭制度构想,欧盟倾向于投资法庭制度,并有将其逐步推广的决心。双方在投资争端解决模式选择上存在一定的不确定性和分歧。 

三是公平竞争问题,主要是针对国有企业的“竞争中立”原则。发达经济体认为国有企业获得了政策优惠,与私营企业处于不对等的市场竞争环境。欧盟希望在投资协定中纳入“竞争中立”的内容,但这明显有针对国有企业的嫌疑,中欧之间存在分歧。 

中欧双边投资协定谈判的未来发展上,双方希望达成一致的意愿毋庸置疑,并且目前在核心焦点议题的谈判上都取得了一定的实质性进展,包括市场准入的负面清单、公平竞争规则和争端解决机制等。同时,中国已经与欧盟27个成员中的26个经济体签订了双边投资协定,为中国和欧盟整体的投资协定奠定了良好的基础。不过,由于欧盟涉及27个经济体,不同国家之间的差异化诉求以及复杂的内部关系决定了中欧投资协定要达成一致,并通过欧盟各国的批准并非易事。同时,中国和欧盟不同的谈判诉求要最终达成共识也需要双方共同不懈的努力。另外,新冠疫情的全球蔓延,中美经贸关系的不利影响,以及全球贸易和投资保护主义的抬头也将给中欧投资协定谈判带来挑战。 

事实上,中欧双边投资协定不仅有益于加强中国和欧盟的相互贸易与投资,同时将惠及世界。中国和欧盟互为重要的投资伙伴,近年中国对欧盟的直接投资不断增长,同时中国是欧盟的第三大投资目的地。中欧双边投资协定的达成将有利于开拓双边市场并保护企业的投资,进而推动相互直接投资的增长,加强双边经贸合作。 

对欧盟来说,中欧双边投资协定谈判将引入负面清单的管理模式,大幅扩大市场准入的水平,有利于欧盟企业进入中国市场。在投资保护上,将提升欧盟在中国投资所受到的保护,提升欧盟投资者在华待遇的法律确定性。对中国来说,中欧投资协定除了促进对欧盟投资外,还有利于提高中国的对外开放水平,促进国内产业结构升级,破除新旧动能转换障碍,实现贸易和投资的高质量增长。同时,今年是中欧建交45周年,在中美经贸摩擦的背景下,中欧投资协定将有利于缓解中美经贸竞争的影响,同时为中欧的长期合作创造更多的机会、并且有利于中欧在未来自贸协定、WTO改革、多边经贸合作、气候变化等议题上达成共识。对世界来说,在全球疫情肆虐的背景下,中欧BIT有助于向世界释放积极信号,提振经济复苏的信心,为加强多边和区域的团结协作带来正能量与示范效应。 

在中欧投资协定谈判上,我国在积极推动达成协定的过程中,更要注重协定的合理性与有益性。首先,中国与欧盟的经济发展阶段不同,完全相同的开放水平和负面清单对中国不利且不合理,中国在谈判中应根据自身经济发展水平以及对外开放的进程制定双方都能接受的“对等清单”,维持对外开放和经济安全的均衡。其次,制定适合中国对外投资和利用外资的现代双边投资协定模板,为未来的投资协定谈判提供基础,并为发展中国家提供成熟的投资协定范本。再次,争端解决机制方面,需要平衡东道国和投资者的权益关系。我国应重点考虑仲裁程序与管辖权范围,可纳入合理的例外条款,保留一定政策空间,而非全盘接受欧盟的改革方案。最后,公平竞争方面,继续深化国有企业体制改革,同时敦促欧盟放宽对华高技术领域投资的限制。 

 (李春顶为中国农业大学经济管理学院教授、经济贸易系主任,刘园婷为中国农业大学经济管理学院本科生。本文为中国农业大学“世界经济新格局”青年科学家创新团队专栏文章。)

(作者:李春顶,刘园婷 编辑:李靖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