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企业诚信履行司法裁判可获正向激励和信用修复

王峰2020-08-16 10:22

在宁波,有这样一家建业集团公司,欠钱多次被起诉,结果却在法院的“帮助”下,获得了银行的高额授信。

这不是什么司法“黑幕”,而是宁波法院“自动履行为主、强制执行为辅”执行体系之果。

三年来,该企业在法院作为被告的案件有8件,标的近9000万元,但均在进入执行程序前自动履行完毕。

这家诚信履行的企业,根据宁波市镇海区人民法院在全国首创的自动履行正向激励机制,从镇海农商银行获得了2000万元的“诚信履行贷”授信。这项机制,被最高人民法院写入2020年法院工作报告。

在宁波,还有一家置业公司,因欠施工方1000余万元成为被执行人。公司虽然有强烈的履行意愿,但因被列入失信名单,无法融资复工。

关键时刻,宁波市江北区人民法院根据其首创的信用修复机制,将该公司从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中暂时屏蔽。公司顺利完成融资,恢复在建工程,并最终还清欠款。这个案例,入选2019年度“新华信用杯”全国百家信用案例。

近日,宁波某投资管理服务有限公司向马先生(化名)支付了6000万元分红款及股权回购款,至此,该案1.15亿元的调解款全额自动履行。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向该公司送达了自动履行证明书,使其在今后的经营、融资中可以获得较好的信用评价。本案也是迄今为止在强制执行程序之外,宁波中院所有案件中以现金方式自动履行的最高金额。

这些鲜活的案例,都体现了自动履行正向激励和信用修复这两项机制的建设。

在8月15日举行的司法裁判自动履行正向激励和信用修复机制理论研讨会上,宁波市委常委、常务副市长陈仲朝指出,宁波法院在全国率先提出的两项机制,以柔性方式促进当事人履行裁判义务,填补了以往司法公信建设领域“惩戒有余,激励不足”的空白。研讨会由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宁波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共同主办。

什么是正向激励和信用修复

数据显示,2020年1-7月,宁波法院自动履行案件5967件。

什么是自动履行正向激励机制?据介绍,对自动履行当事人,法院给予降低诉讼成本、出具自动履行证明等红利,明确相关部门在招投标等事项中给予信用评定加分,倡导金融机构提供授信融资支持。

2020年1-7月,宁波市法院已发放自动履行证明1649份,16家企业、47名个人从多家银行获得贷款授信1.1亿余元。

什么是信用修复机制?据介绍,信用修复后,法院将通过“不对其作负面评价”的方式予以激励,并对信用修复者实行滚动式审查。在此基础上,探索对被执行人进行失信等级划分,做到精准惩戒和分级信用修复。

值得注意的是,申请信用修复需同时具备配合执行、财产滚动申报、遵守限制消费令、配合处置财产、已部分履行且计划明确这五大条件,且不存在妨碍、抗拒执行、恶意规避执行等情形。

2020年1-7月,宁波法院已完成信用修复666件,修复后履行标的额2.98亿元。

为“六稳”“六保”贡献法院力量

自动履行正向激励和信用修复机制虽由法院推出,但其成功推进离不开社会各界的广泛参与。同样,两项机制的顺利推进,也为做好“六稳”“六保”工作贡献了法院力量。

疫情防控期间,宁波中院受理了一起大型腾退执行案,涉案场地使用面积达29000多平方米,内有龙门吊、切割机等大型设备。承办法官经过实地走访,了解到被执行人某石材公司并不想抗拒执行,只是因为与场地承租人在拆迁利益分配上有分歧,才不愿意搬离。经过多次沟通和释法析理,石材公司制定了详细的腾退计划,并按约完成前几期腾退。

之后,石材公司向法院申请信用修复,宁波中院经过研判,认为符合信用修复条件,将该公司从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中暂时屏蔽,使其可以不获得负面的信用评价。今年5月初,石材公司完成了全部的腾退。

叶星文化是宁波一家大型艺术类教育培训机构,因为疫情,该机构经营受挫,1月起被迫暂停门店经营。因资金问题,3月初,投资人又将培训机构起诉到江北法院,要求对方返还投资款。案件进入强制执行程序后,培训机构和李某被列入了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在执行过程中,李某表达了履行意愿,还提出了分期履行的方案。然而,“失信被执行人”的标签严重影响了培训机构的融资,阻碍了机构恢复正常经营。

在执行法官的建议下,李某和培训机构向江北法院申请信用修复。法院综合考虑其履行能力和配合执行情况后,依照相关规定,将其从失信名单中屏蔽。之后,培训机构顺利申请到了银行贷款,与投资人的纠纷也得到妥善解决,目前培训机构正在逐渐恢复正常经营。

没有抛开惩戒谈激励

然而,两项机制的推进也面临争议,最大的争议在于,这是否意味着对失信者的纵容,对强制执行措施的削弱?

自动履行正向激励机制最大的风险在于,多数人会产生认知误差,觉得安分过日子的反而不如到法院打官司的,因此可能会出现虚假诉讼。

宁波市镇海区人民法院相关负责人回应称,近年来,司法机关对虚假诉讼的打击力度持续升级,如果确实发现虚假诉讼情况,我们一定会严厉处罚,情节严重的将追究刑事责任。

“更重要的一点,我们将对机制本身做进一步的完善,对大部分自动履行的当事人主要给予视同正常状态等恢复性激励,对履行金额在300万元以上的企业,给予同等条件下择优赋分、企业评定优先推荐等多种优享待遇,从源头上掐灭虚假诉讼可能,降低滥诉风险。”该负责人说。

信用修复机制最需要防范的是因机制滥用导致的错误修复和随之而来的执行风险。

宁波市江北区人民法院相关负责人指出,一方面,以制度化的形式避免“随意屏蔽”带来的执行风险和廉政隐患。另一方面,细化信用惩戒措施分级、信用修复应用场景和“不可修复”情形,明确规定不可进行信用修复。

“对于假借信用修复之名转移财产、拖延执行等行为,将视为以其他方式抗拒执行,法院将根据民事诉讼法相关规定,对其进行罚款、拘留,情节严重的,将按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追究刑事责任。”宁波中院相关负责人说。

在司法裁判自动履行正向激励和信用修复机制理论研讨会上,浙江工商大学党委书记陈柳裕说,“两项机制是新时代浙江法院的积极探索,对于引导督促自动履行、从源头上治理执行难具有重大作用,但应当合理界定自动履行正向激励机制的边界,不能过于扩大。”

“我们今天谈正向激励、谈信用修复,并没有完全抛开‘惩戒’而独立谈。事实上,恰恰是因为有了列入失信被执行人、限制高消费等惩戒手段,有了诉讼案件可能进入执行阶段而被各部门排除在‘红利’享受名单之外的约束手段,正向激励和信用修复机制才能发挥‘以柔克刚’‘刚柔并济’的制度效力,从而实现惩戒和激励的互为补充、相互促进。”宁波市发改委党组书记、主任张文杰说。

(作者:王峰 编辑:周上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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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世纪经济报道记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