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1理财私房课丨银行理财有没有“强退”的权利?看看产品说明书里这一条

21理财私房课周炎炎 2020-08-20 18:22

近期,据上海证券报报道,有理财客户称在一家大行购买的一只理财产品尚未到期,便被强制赎回,原因是该产品不符合资管新规要求。

此前也有私募资管计划提前终止的情况,但主要是因为企业已经提前还款,造成的产品提前结束。但是银行理财被提前赎回的情况较为罕见。

21世纪经济报道记者从多家银行理财子公司获悉,目前他们银行还没有采用这种做法,未到期的老产品还是正常运作。

部分银行突然提前终止老产品,给客户的原因是“不符合资管新规”,的确资管新规要求银行停止刚兑,为风险与收益匹配的净值型产品让路。但资管新规的缓冲期也从2020年底放宽到2021年底,在过渡期内,一些不符合新规的老产品还是可以继续运作和发行的。

“真实情况可能是银行理财收益与成本倒挂,以前的老产品约定收益过高,而在低利率环境下,银行资管很难再做到曾经5%以上的收益率,因此选择提前终止这些产品,这也是顺应了资管新规的要求。”一位大行理财子公司人士对记者表示。

根据融360大数据研究院近期统计,上月银行理财产品发行数量为7400只,其中非结构性理财产品平均收益率为3.78%,环比下降2BP,同比下降35BP,也创下了2016年12月以来近44个月新低。

老产品正在逐步退出市场。根据融360大数据研究院近期统计,以7月份为例,共有7019只人民币理财产品披露了收益类型,其中保证收益类产品、保本浮动收益类产品、非保本浮动收益类产品分别发行139只、490只、6390只。而保本理财产品仅有629只,占比8.96%,环比下降1.36个百分点,再创新低。

与此相对应的是,根据中国理财网数据统计,募集起始时间在今年二季度的净值型银行理财产品共计4907只,而2019年同期,净值型银行理财产品仅有485只。

银行有没有权利提前终止?

很多人可能并没有注意到,银行其实是有权提前结束产品运行的,这一点在很多理财产品说明书中有提及。

21世纪经济报道记者随机搜索了建行旗下建信理财和招行的两份理财产品说明书,发现均存在这样的表述:“在本产品存续期间,建信理财有限责任公司/招商银行有权提前终止本产品。”

机构在终止之前,建信理财会在2个工作日内进行信息披露,并在终止日5个工作日内(招行是2个工作日内)返还客户资金,终止日到资金实际进账日之间不会计息。

建信理财提前终止产品需要符合两个条件之一:

1.  如遇国家金融政策出现重大调整并影响到本产品的正常运作时,建信理财有权利但无义务提前终止此产品。

2. 因市场发生极端重大变动或突发性事件等情形,建信理财有权利但无义务提前终止此产品。

而招行某款现金管理类理财产品发生以下情形之一,也有权但无义务提前终止理财计划:

1. 理财计划余额在连续20个工作日内低于2亿份。

2. 如遇国家金融政策出现重大调整或宏观经济形势发生重大变化并影响到理财计划的正常运作的。

3.  因本理财计划投向的金融资产所涉及的相关主体信用恶化,市场利率大幅下滑,招行合理判断将影响本理财产品运作的。

从上述两份理财产品介绍可以看出,会将国家金融政策调整作为理财产品提前终止的理由,资管新规当然也包括在内。

“其实绝大多数理财产品说明书都有提前终止这一款项,主要是为了防止与客户产生纠纷时没有依据,但是强退还是比较罕见的,多数时候这一条是用不上的。”上述大行理财子公司人士表示。 

银行与投资者是否平等?

值得注意的是,一方面银行有权提前终止产品运行,另一方便也有权拒绝投资者的赎回申请。

比如上述招行的产品说明书同样显示:“如发生市场流动性紧张等原因,招商银行有权拒绝投资者的快速赎回申请,可能影响投资者的资金安排。”

另外,大额赎回也有限制。上述产品说明书称:“理财计划存续期内任一交易日,如任一销售渠道的赎回份额合计超过理财计划所对应的该销售渠道上一工作日理财计划份额的一定比例时,即为发生大额赎回,此时招商银行系统有权拒绝赎回申请,可能影响投资者的资金安排,带来流动性风险。其中个人投资者对应的比例为10%,企业投资者对应比例为30%。”

这是否意味着,银行在投资者面前较为强势,投资者要求赎回银行可以拒绝,而银行强制提前终止理财计划,投资者却不能拒绝呢?

上海市协力律师事务所资深顾问江翔宇博士对21世纪经济报道记者表示,这种产品的提前终止条款不宜认为是一种不平等的条款,资管新规禁止保本保收益的规定,可以视为条款中的国家金融政策重大调整的提前终止条件。在这种情况下,银行需要根据监管规定的变化来决定产品的存续,具有合理性和正当性。

“近期监管部门明确资管新规过渡期延长一年至2021年底,这可以推动资管存量业务整改平稳进行,缓解金融机构整改压力。在过渡期到期前,如果因为市场原因,银行之前发的隐性刚兑产品亏损,无法按照原先产品设计目的正常操作的,银行作为产品发行方必然有提前终止产品的意愿,并确实有一定依据按照资管新规的监管规定调整提前终止。但是银行在提前终止此类产品时,需要充分履行告知说明义务,公平对待每只产品,做好过渡期的客户沟通工作。”江翔宇表示。

(作者:周炎炎 编辑:马春园)

周炎炎

金融版记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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